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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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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节 干部来源 聊城市志 · 聊城市情资料库
  2. 第四辑 劳动保险 经济库 · 槐荫区情资料库 离休 1982年,根据国务院[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享受 供给制待遇和1948年底前参加革命、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改办、办理离休,发原工资,生活待遇从优。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按 参加革命的时期,每年分别增发1、1.5、2个月的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退休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属行 政事业单位及组织派往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国家干部, 均照此规定办理。 1975年,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实行退休,凡符合国家退休条件、连续工龄在 5~15年以上的职工,…
  3. 第二节 干部管理 茌平县志 · 茌平县地情资料库 民国初,县公署官员多为清朝职官留任,公职人员的管理沿用清代。1918年后,逐渐更改,各房主持人称“录事”,班役称“法警”,其他佐治人员分科。任事科数、人数完全由县长保荐。至北伐成功始有正式规定,各科职员的任用除秘书及一、二两科科长、科员由县长遴选,并呈请各厅长核准委任外,其余三、四、五科科长及第四科各技术人员均由各主管厅委派。各科职员由县长直接任用,定额、定员,薪俸列入预算。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人事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战争形势的需要,在根据地和革命军队中提出“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