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造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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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制造整顿 50年代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制造单位,随着生产和生活发
展的需要,一些铁工厂、机械厂开始制造锅炉。但由于没有专业标准,靠仿造进口锅
炉,制造水平又低,因而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针对这种状况,1956年青岛市劳动局
规定,凡制造锅炉或修理锅炉的钢材及设计图样,首先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始修
理或制造,待锅炉制成出厂时,必须经检查合格才准许出厂。60年代后期,青岛市出
现了锅炉制造专业单位。70年代,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青岛第一纺织配件
厂引进技术生产蒸汽锅炉。70年代末,青岛市开始生产低压、热水锅炉。1980年,根
据山东省劳动局、机械厅、环保局发布的《蒸汽锅炉制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制
造锅炉单位进行了调查整顿,对申请制造资格单位进行了审查,经国家第一机械工业
部、 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1984年2月,给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颁发了锅炉
制造许可证。
1982年8月, 山东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制造低压和热水锅炉的通知》,青岛市劳
动局根据通知精神开始对E级锅炉 (蒸汽出口压力1kgf/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出口
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进行了审查和整顿。1985年底,青岛锅炉辅机厂、
青岛(平度) 胜利锅炉厂、青岛平度热水锅炉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同意,并颁发E
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
山东省劳动局《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制造资格审查综合报告》的要求,对申请一、
二、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初审。至1985年底,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
制造许可证的有青岛煤气用具厂,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
有青岛通用机械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