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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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清光绪、宣统年间,山东省中等实业学校招收年龄在15岁以上的高等小学堂毕业
生,学习三年期满,视为初级中学堂程度。
辛亥革命之后,实行《壬子学制》,其中乙种职业学校招收初等小学毕业生,修
业3年,属初级技术人员。甲种实业学校招收三年制高等小学毕业生,分预科和本科,
预科1年,本科3年,毕业后属中级技术人员。毕业后学生自谋职业,绝大多数毕业生
就业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965年,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年龄在18岁
左右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1971年—1976年,招收工农兵学员,
实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录取新生,学习年限2年,
其中农校一般实行“社来社去”。
1977年恢复统一招生后,山东省多数中等专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年龄为22周
岁以内,少数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年龄不超过18周岁。
招收高中毕业生随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报名,分批录取。自1987年起,山东省中等专
业学校除国家教委及省教育厅批准的个别学校外,一律恢复招收初中毕业生(含委托
代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人民助学金待遇。1987年后改革助学金办法,实行奖
学金和贷学金制度,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1986年,省教育厅颁发《山东省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考核包括
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
升级,不及格的学科经补考后考试科目仍有一门不及格,或考查科目累计有两门不及
格者,予以留级。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考试及格
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分配工作。不及格者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全
部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一门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申请回校补考,及
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两门以上不及格或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又未撤消者,
也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在人事部门统一领导下,由主管业务部门分配工作。
1987年根据国家教委通知精神,山东改革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逐步将包
分配改为不包分配,由用人部门择优录用。普通中专毕业生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毕业生实行见习一年的制度,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
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二、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
职业高中的招生工作和录取工作,在市、地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考生报考年龄与同级学校相同。考生自愿报名,在重点中学、师范的普通科等专业学
校新生录取后,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按德、智、体全面衡量,学校择优录取。1986年
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职业高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职业高中的学生按规定修业
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制三年以上的职业高中,毕
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地教育局验印。
职业中专的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验印。毕业考试三科以上不及格或专业
实习课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职业高中毕业生国家
不包分配,城镇职业高中毕业生,由劳动人事部门推荐给用人单位,择优录用。1981
年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请示报告》中
关于择优录用毕业生问题规定:从今年开始,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各行各业招
取新工人都要尽先以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中学非农业人口的毕
业生中择优录用。可录用到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以录用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
支持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联合开业。被录用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用人
单位一定时间的试用和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技术水平和有关的政策规定转正定级。农
业技术中学和农业中学的毕业生回社以后,社队要发挥其技术专长。社队举办的工厂、
农、林、牧、渔场或企事业单位用人,也要注意从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农业技术中
学、 农业中学毕业生中择优录用。1987年9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
育条例》,条例就毕业生的录用和待遇规定,各单位按计划招工或从中等学历的人员
中招干时,应优先从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择优录用或聘用。农
村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应面向农村,在农村建设中发挥专长,劳动致富,起
带头骨干作用。1987年10月,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
意见》中,强调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作用,并指出:农村中等职业
技术学校的学生毕业时,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发给“农民技术员”证书或技术等级证
书。乡、镇、村要根据当地资源开发情况,建立包括农林牧副渔、水利等科技服务中
心、服务公司或服务队,吸收这类学校的毕业生,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妥善解决
他们的报酬。对回乡从事生产的毕业生,应在贷款、良种、农药、化肥、科技资料等
方面提供方便,给予优惠,支持他们成为科技致富的带头人。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的待遇,按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6)教职字13号
文及省有关文件执行。即学制三年以上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待遇,录用为
干部的,参照普通中专毕业生规定执行;录用为工人的,参照技工学校毕业生规定执
行。
1983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农
林科大中专招生,每年拨出一定的名额,对口招取各类技术中学的毕业生。
自1987年起,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山东省安排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取少数优
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任教,名额控
制在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以内。
三、技工学校
技工学校的招生对象几经变化,到1983年,全省各技工学校从社会上招生,招取
有城镇户口、年龄在2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文化水平的考生,也有的学校招取高
中毕业生。对于办学单位的职工子女,适当优先录取。80年代中期开始重视为职工全
员培训服务,实行定向招生,接受在职工人、乡镇企业工人、军地两用人才及待业青
年的职业培训。
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半工半读,全部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1987年后
改革助学金办法,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课程结束考试、操
作考核和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有两门不及格,
或操作成绩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从1987年开始,试行两种证书制度,
即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等级证书。举办技工学校毕业生达到四级工的合格考试,
合格者发给四级技术等级证书。
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方面,各产业主管部门所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由主管部门分
配到本系统所属单位工作;厂办技工学校毕业生由工厂分配工作;劳动部门所属技工
学校毕业生,属省办的原则上面向全省企事业单位分配;属市、地区办的,原则上面
向本市、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分配。
根据1983年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对1983年以后招取的技工学校的学生,毕业时根据“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统
筹安排,择优分配,不合格的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