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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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国家对纺织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作了很多具体的规定。
1956年纺织工业部《关于改善车间人工照明的指示》,对车间照明作了具体规定。
对纺织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根据不同工种的需要也作了详细的规定。1980年,山东省
纺织工业厅结合山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山东省纺织系统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编写了《劳动保护知识讲义》和《劳动安全卫生文件选编》
,使纺织系统各行业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安全生产有了可依据的安全规程。为了检
查各项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山东纺织厅还制订了《山东省纺织安
全生产考评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考评办法》。
  随着改革政策的深入贯彻,国家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规定更加
详细,要求更加严格。纺织工业部于1983年7月1日颁发了《纺织系统劳动安全卫生
工作暂行条例》(试行);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同年7月又颁发了《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9月纺织工业部颁发了《纺织系统高处
作业安全规程》;1985年2月,纺织工业部颁发了《纺织工业企业棉纺织设备安全
检查要点》、《纺织企业棉印染设备安全检查要点》和《关于加强纺织电气安全管
理的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劳动保护的规章。对上述有关规定和条例,山东纺织工业
各级领导和各企业均结合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纺织工业女职工占半数以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十分重要。建国以后,纺织工
业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对女工保护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6月中旬,纺织工业部和
全国纺织工会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纺织系统女工保护工作会议,就如何全面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等4个部委制定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交流了经验。同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
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