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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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人员的管理体制是与统计机构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全国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是同级政府组成部分之一,其人员由所隶属的同级党委和政府管理。各业务部门和
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则由所属的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从1953年省统
计局成立之日起,其工作人员归省委、省政府管理。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
务院根据全国统计工作有所削弱的情况,在《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中规定:
“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工作方面受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在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方
面受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各级统计部门的编制、干部和经费,原则上应由国家统
计系统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具体办法责成国家统计局与省市协商制订,报国务院
批准后执行。”之后,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系统的组织机构和
编制问题的报告和方案》。1963年5月,国家统计局颁发了《国家统计系统干部管
理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经中央组织部同意于6月1日开始实行。省统计局贯彻了
这两个文件,于1964年省统计局与省编委根据国务院1963年12月下达的国家统计系
统编制方案,将全省县及县以上统计部门的编制1118人,分配到省、市、专、县。
随后,省委组织部又批准了省统计局党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
计系统干部管理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指出国家统计部门实行“双
重领导,以系统为主”的办法管理干部,是一件新的工作,必须切实抓好。根据国
家统计系统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暂行规定》提出:(一)国家统计系统统
一管理干部的范围,包括各省市、自治区,专、市和县、市统计局的干部,不包括
中央和地方各业务部门及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干部。(二)各级统计部门应负责
考察了解统计干部的政治思想情况,业务能力和工和表现,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工
作需要,做好统计干部的调配、提拔、行政奖惩和业务训练工作,并协助地方党委
做好统计干部的审查鉴定工作。(三)省统计局正局长由中央管理,国家统计局协助
管理,省农产量调查队正、副队长由国家统计局管理,全国农产量调查总队协助管
理;省统计局副局长、正副处长和专、市正副统计局长以上干部,由国家统计局管
理,省统计局协助管理;专、市统计局正副科长,县、市正副统计局长,由省统计
局管理,专、市统计局协助管理;省统计局和专、市统计局内的一般干部都由本单位
自行管理;县、市统计局的一般干部由专、市统计局管理。公社统计员如何管理,
可由县自行确定。(四)省统计局管理的干部、其任免、调动、提拔、行政奖惩,由
协助管理单位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报省统计局批准。(五)为适应统计系统干部管
理工作的需要,省统计局设人事处,专、市增配一名相当于科长级的人事秘书,协
助局长具体做好干部工作。(六)做好接管干部工作,于六月底前呈报花名册,按照
花名册向组织部门办理具体接管手续。同时要建立干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
管理办法等。然而,这一新的统计人员管理制度刚开始贯彻执行不久,只有少数专、
市开始干部接管工作,就被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所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新的形势,干部管理制度开始进行改革,下
放了部分干部的管理权限,但省委仍从宏观上控制各厅、局任命的处级干部数量。
1984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达文件,规定调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须征求国家统计局党组意见后,报党委批准,并将审批
结果抄送国家统计局党组。据此,省委组织部和省统计局联合下达了《关于调动地
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征求省统计局党组意见的通知》,规定:(一)地、市统计局
局长、副局长的调动,由地、市组织部征求省统计局党组意见后,报党委审批,并
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统计局党组。(二)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调动的党内审
批手续,由地、市参照上述精神作出规定。此后,省统计局党组定期对地、市统计
局局长进行考核,到1992年仍执行此种制度。
  农村、城市抽样调查队的人员管理,根据1984年2月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通知规定,省农村和城市抽样调查队正、副队长,由省统
计局提名,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队长应配备副厅局
级干部,副队长应配备正处级干部担任。国家抽中的市、县、区、城、乡调查队的
队长,由同级统计局局长或副局长兼任,配一名专职副队长。调查队受上级调查队
和当地统计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以上级调查队领导为主。省规定县、市、区的调查
队的队长、副队长由市、县、区统计局提名,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报请市、县、
区人民政府任命。市、县、区正副队长和统计师的调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局的同
意,其他干部也要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