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业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多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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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剩余〗〖全民所有制〗
1985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人数为202.11万人,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
工总数438.25万人的46.12%。在工业企业职工人数中,非直接生产人员为50.77万
人,占企业人数25.12%,即每4个职工中有一个非直接生产人员。如控制在1980年
20.08%的比重,约多余10.2万人,多余20.09%;如控制在最低年份的1959年( 占
13.54%的比重),则多余23.4万人,多余46.09%。
工业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中的管理人员,1985年为27.17万人, 占工业企业职
工人数的10.74%,如控制在1980年的比重,则多余2.69万人,多余12.39%;如控
制在1959年的比重,则多余8.29万人,多余38.19%。
1983年6月,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
职”问题的通知》。允许企业正式职工中富余人员经过批准“停薪留职”,从事政
策允许的个人经营。1984年10月,又在“补充通知”中规定,集体企业职工亦可照
上述通知办理“停薪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