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干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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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全市仅有干部3768人。至1992年底,已发展到181248人。干部的来源是
多渠道的,干部的调配形式亦不拘一格。
吸收录用干部
对旧职员的处置和使用 解放初期, 青岛市接收的旧职人员共有19000人。除企
业原有职员全部录用外,对7900名原国民党政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按照“约法八章”
的有关规定做了处置:青岛市继续留用的5304人;介绍到外地工作的103人;送训练班学
习的562人;退职、解职和转业的1931人。
“文化大革命”前的干部录用工作 解放初期,着重解决失学、失业知识分子问
题。1949年择优吸收录用了失学知识分子1058人。随后,又采取自愿报名与动员相结
合的方法,为胶东、滨海、渤海、东北等地招收教员2351人。
1956年后,干部招收录用工作纳入正轨。青岛市根据山东省人事局党组《关于今
后吸收录用工作人员的意见》的规定,凡用人单位必须事先拟定用人计划,报省计划
委员会和省人事局,在审查批准前不得擅自吸收。被吸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一、拥护宪法和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愿为人民事业服务,并服从国家统一分配;二、
政治上进步,历史清楚,思想作风正派,有培养和发展前途; 三、具有高小毕业以上
文化程度和一定的办事能力; 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吸收录
用人员, 应进行考试和短期训练。如不进行训练,一般应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训练
和试用期间,发现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条件者,应停止试用和分配其他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暂行办法,山东省
人民委员会人事局于1964年发布《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细则》
规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和生产上的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由
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
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解决; 必须从社会上录用的,由用人机关、单位提出录用干部计
划,由市人民委员会报送省人事局汇总后,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机
关或个人都不得私自录用。
录用干部的批准权限: 县级机关单位录用干部,由县人事部门审查,报县人民委
员会批准;市级机关录用干部,由市人事局审查,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干部录用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干部录用
工作基本停止。在此期间,有相当数量的工人走上干部岗位,其中有些人担任了基层
领导,由此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形成了大量的“以工代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干部录用工作 一、录用社会闲散科技人员。1978年,
认真落实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青岛市根据山东省卫生局、劳
动局、人事局《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和闲散在城乡的中医中考核录用中医药人员的通知》
精神, 录用老中医师和青年中医药人员101人,充实加强了中医教学、科研和医疗机
构的技术力量。1979年,根据省革委会《关于录用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社
来社去” 毕业生的通知》,择优录用了337人。1980年,青岛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
关于录用闲散科技、 外语人员的通知精神,择优录用了247人。1982年,为适应海关
工作的发展,经劳动人事部、海关总署批准,青岛海关从驻青高校自费走读的应届毕
业生中录用干部40人。
二、录用“五大”、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为充分发挥“五大”毕业生的作用,
至1985年底对“五大”毕业生集中进行了3次录用,共吸收录用干部2109人。1987年,
青岛市对来自青岛大学工业企业管理、机械制造、外贸经济、中文秘书、法律、英语、
农学专业的248名大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 1986~1992年青岛市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 分7批从广播电视大学计划内自费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干部4244
人。
三、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干部吸收录用工作遭到
严重破坏,干部来源几乎断绝。各部门、各单位为维持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不得
不选调一部分工人身份的人员到干部岗位工作,从而出现了“以工代干”。这些人员,
大部分年富力强,成为生产管理和党政机关工作的骨干,但也有部分人员不符合吸收
录用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1979年开始,青岛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多年没
有吸收录用干部造成干部缺额较多的实际,为适应各项工作发展的需要,从符合吸收
录用干部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中,将部分优秀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以工代
干”人员转干的范围,确定为当时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以工
代干”人员。一是属补办手续的,即“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仍在干部岗
位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党委、革委会正式任命担任县科、局副股长或县级厂矿企业工
段长以上职务的和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
的“以工代干”人员。二是属办理转干手续的,即1979年底前在干部岗位工作当时仍
为工人身份的人员,符合转干范围和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均严格
履行转干审批手续。本人申请、群众评议、组织考核审定,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经
有关部门批准, 转为正式国家干部。至1984年,全市“以工代干”人员37179人,经
过审核批准转干的有24376人,占“以工代干”人员总数的65.56%。
四、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1979年,青岛市按照省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局
关于招收1万名中小学教师的实施方案,采取领导推荐、群众评议、文化考试的方法,
着重从那些长期从事教育工作、 表现突出的民办教师中选招,全市共有602名民办教
师转为公办教师。
1985年,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厅联合下发的(1984)鲁教人字第
49号文件精神,对凡是1978年以来被授予地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
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和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现任民办教师,教龄在六年以上,并
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函大、夜大、电大以及省、地教育学院进修取得大专毕业证书
的现任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全市共有682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87年, 青岛市在编在册的民办教师共有23000人。根据省人事厅、省计委、省
教委关于从中、小学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有关政策规定,于1987年和1992
年从中、小学优秀民办教师中分两批选招公办教师2265人。
五、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1984年6月4日,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
劳动局发出《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暂行办法》。文件规定: 吸收录用干部的来源,主
要是全民所有制正式工人,电视大学和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教育部同意备案或
审定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刊授大学毕业生中的非在职人员、闲散在社会上的专业技
术人员、自学成才的人员,城镇待业的高中毕业生。如因特殊情况需从农民和集体所
有制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要有专题报告。吸收干部的具体办法是,坚持面向社会,
公开招考,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地、市为单位组织招考,自愿报名,全省统
一试题、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检。符合条件者填写《吸收录用干
部审批表》,连同试卷、体格检查表以及有关材料,一并报批准机关审批,择优录用。
1984年, 根据省人事局、 省编制委员会、省劳动局、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关于增加税务干部专项编制和招收录用税务干部的通知》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了160名税务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省人事局《关于青岛海关吸收录
用干部的通知》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用了15名工作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山
东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关于1984年吸收录
用信贷、储蓄、保险干部的通知》精神,青岛市按照省人事局、劳动局《吸收录用干
部工作的暂行规定》,主要从城镇高中毕业生、银行计划外用工中有非农业户口的业
务骨干中吸收录用了39名信贷员、20名储蓄员。根据山东省《关于下达农业银行系统
1984年招收录用农村信贷干部的通知》 ,从城镇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录用了118名农村
信贷干部。
1985年,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事局、省计划委员会、省编制委员会《关于
做好1985年各级人民法院招考录用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青岛市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录用了118名干部。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 省人事局、 省计划委员会、省编制委员会
《关于做好1985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青岛市面向社会
公开招收录用了80名干部。
1989年,青岛市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下达〈198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
部计划〉的通知》精神,适应工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为青岛市工商银行面向社会公
开招考了40名工作人员。
1990年,根据《关于下达地方公安行政编制的通知》和《关于下达公安防暴队增
干指标的通知》 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180名防暴警察。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分
两批为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工商银行青岛分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干部40名。根
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下达县以上党政群机关1990年考试补充工作人员计划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青岛市各级国家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860名工作人员。
1992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从县以上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吸收部分干部
的通知》 ,下达给青岛市吸收干部指标105名。这次从县以上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
吸收干部的范围是: 市直党政群机关、民主党派市级机关、市直行政性公司、市政府
派出机构以及市直有关事业单位、所辖市区党政群机关。上述机关中,现在干部岗位
工作的,1988年底以前担任副处长 (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和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劳
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及1985年底以前安排到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干部岗位工
作的全民所有制工人,经考试合格者,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此次全市共吸收录用
干部105人。
毕业生分配 青岛解放初期,对毕业生就业采取由政府招聘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
办法。 1950年6月22日,政务院颁发《为有计划地合理地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
年暑期毕业生工作的通令》,“对毕业生一般说服争取他们服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
服务。其表示愿自找职业者,可听由自行处理”。
1952~1965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原则是:重点使用,加强薄弱环节;学用一致,
分配专业对口工作; 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毕业生分配工作程序一般是在毕业
生分配前,先由各区和市直各部门上报用人计划,市计划部门根据省统一分配的毕业
生指标参照各单位用人计划,编制分配计划。市人事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分配
计划和各单位用人需要,做出具体的调配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即对毕业生
进行分配和派遣。期间,青岛市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7294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
生2856人、中专毕业生4438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普通大中专院校不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招收毕业生,而
是由各级组织推荐,学校审查招收“工农兵”大学生。1973年首届工农兵学员毕业。
这一时期毕业生分配,贯彻执行面向基层、面向工厂、面向农村的方针。根据全国教
育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学员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即“社来社去”的分配方式,
特别需要的由国家统一分配。
1977~1984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国家人才群体出现断层。特别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大批专业人才,为了能保证国家建
设的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为数不多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国家依然采取“统包统分”
的分配形式。 1977~1984年,全市共接收毕业生4977名。其中本科毕业生518名,专
科毕业生1131名,中专毕业生3328名。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
改革拉开了序幕。从该年开始,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
变了过去统一计划、分级安排、抽成调剂的办法,逐步实行在确保完成国家重点保证
单位需要的计划下,部分学校实行供需见面,学校提报建议计划,自下而上,自上而
下的计划编制办法。同时把竞争机制正确地引入学校教育,调动广大青年学生的积极
性,增强大中专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 为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知
识、珍惜人才和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国家把大中专学校的招生计划分为
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社会调节性计划,相应地改变高等教育培养费拨付办法,建立各
种奖学金和某些收费制度,逐步将毕业生计划分配就业制度改为社会选择就业制度。
对毕业生的使用,在首先考虑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学用一致、优才优用、人尽其
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设置 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是青岛市军
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简称青岛市军转办,为市人事局单设机构。
军转干部接收 青岛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始于1949年。其形式大致分
为“国家统一计划分批转业、集体转业、复员改办转业”三种。
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签发关于人民解放军复员工作的决定,
提出“人民解放军干部一律不复员”。50年代,人民解放军从战争状态转入正规建军,
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工作。这个时期的军转安置工作,依
照“热情欢迎、亲密团结、耐心培养、大胆使用”和“重点配备、充实基层、加强领
导”的方针,将转业干部安排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粮食、商业部门以及银行、铁道、
交通、邮电、农林、水利、工矿和文教等部门。
60年代,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颁发,军转干部的安置基本走上正
规化、制度化,按照“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原则进行。转业干部的去向,主要是
工农业战线的基层及某些重点建设以及新建、扩建单位。
1966~1974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军队干部转业工作中断,少数军队干
部被错误地作了复员处理。这个时期青岛没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1975年8月, 中共中央召开军委扩大会议,决定解决“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军队
臃肿、干部超编几十万的问题。青岛市分别在1975年、1978年、1979年接收安置了三
批军转干部,共4158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总的原则是: 营职以上干部由国家统一分
配;连、排职干部一般在原籍或入伍地分配,在山东省境内也可到爱人所在地分配;技
术干部尽可能对口安排。在职务安排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
原在部队中担任的职务安排相应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主要安置去向是: 充实加强工
交、科研、文教卫生、财贸战线的基层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
80年代, 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青岛市对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
31日间的4385名复员干部(含中央、省驻青单位的复员干部)改办了转业,占复员总数
的95.53%。青岛市还针对本地区实际,做了具体规定: 现行工资级别低于原部队级别
的,恢复原部队时的工资级别;高于原部队级别的,执行现行工资级别;现行工资级别
高于原部队级别而级别相似的,执行现行工资级别。在复员改办转业过程中,对随军
家属批准改吃商品粮、划非农业户口有146户611人。
1981~1984年,青岛市分四批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共计5190人。其分配去向,1981
年主要是加强政法战线,其次是工交、农业、财贸以及其他行业的基层; 1982年主要
加强农业和各条战线的基层; 1983年主要充实劳教、劳改、工商、税务、银行、物价
系统的基层,以及农业和其他战线的基层; 1984年主要充实劳改和劳教的管理部门、
纪律检查部门、基层人武部门和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务安排上,
对团职干部,尽可能分配到县级或相当县级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因条件限制安排不
了实职的,享受地方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对营职干部,参照他们在部队的职务、
业务性质、工作能力,并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妥善安置;对技术干部尽量对口安置。
1985~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减少军
队员额100万的决定, 青岛市共接收安置了两批军转干部4128人。转业干部主要分配
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及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单位。
1988年以后,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热情欢
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原则,青岛市每年平均接收安置500人左右。
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主要充实到有增干指标的政法、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部
门和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的基层单位。
在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上,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条件,参照他们在部队的职务,
分配适当工作。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
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在部队担任团职领导职
务满4年的转业干部, 都按照文件规定安排了相应职务。副师职转业干部,都安排担
任了市属局(公司)的副职。
至1992年, 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5862人。其中,师职30人、团职3038人、
营职6554人、 连排职12893人、技术干部3347人。其中,1977~1992年,办理和安置
四批集体转业干部948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的大致去向是:党政群系统1521人,工交
城建系统5141人, 农林牧渔系统228人,财贸系统1914人,教科文卫系统1054人,政
法系统2205人,中央、省驻青单位3241人,市(郊)区8264人,其他2294人。
干部调动 “文化大革命”前期,青岛市共调动干部2312人,其中调出1947人、
调入365人。调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机构精简,超编人员调往外市、县,支援农村;支
援边疆建设; 照顾爱人关系和家庭困难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新建单位的急需引
进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对照顾夫妻关系及家庭困难干部的调动 1980年1月2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
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
知》。青岛市对因照顾夫妻关系及家庭困难干部的调动,总的原则是以工作需要为主,
同时又兼顾照顾家庭生活。至1985年,属于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的共有5527人,其中调
出青岛的1612人、调入青岛的3915人。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和执行了以下政策规定:
一、严格按照条件调入干部。(一)夫妻年龄较大又长期分居两地,而且相距较远,在
青岛一方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去对方所在地工作的。(二)家庭有老、
幼、病、残者,生活不能自理,必须本人来青岛照顾的。(三)驻青部队校级以上军官
的爱人、归国华侨、有代表性的统战人物,有困难者酌情从宽照顾。二、本着“调出
从宽、调入从严”的精神调动干部。凡是要求调往农村及小城市的一般给予照顾,要
求从农村或小城市调入青岛市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办理。另外,对调入的干
部家属也要从严控制,除随同干部本人居住的直系亲属外,其他人员不得一同迁入。
为落实好这一精神,还规定凡确实需要照顾来青岛的,一律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办理,
其他部门不得自行与外地联系。
1987~1992年,青岛市共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1177人,具体做法主要有: 一、
对家庭生活基础在青岛市,夫妻两地分居时间较长、距离较远、困难较大的,予以优
先解决。二、夫妻两地分居时间短且距离近者,暂缓解决。三、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
一方的,尽量动员调出。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青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尽量照
顾调入。
1992年,青岛市人事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规定军官家属
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精神,为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可批准随军: 一、副营职、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现役满15年的
军官、文职干部。二、在潮连岛、大公岛、灵山岛、鳌山工作和在青岛警备区侦察船
运大队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满3年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
育八级) 的军官、文职干部。三、在军队服役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四岛工作和在青
岛警备区侦察船运大队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满3年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
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四、在海军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
上服役满3年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 军官。五、其他符合有关条件者。1988~
1992年底,青岛市共解决驻青部队军官家属随军征调300人。
跨省干部调配 1980年,青岛市根据国家民政部颁发的《干部调配暂行规定》,
对跨省调入干部,除照顾夫妻关系者外,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经市人事局审
查同意后,分别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审批。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
各项改革的需要,适当下放干部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把干部调配工作搞活,更
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于1984年10月
就改革干部调配制度做出规定。青岛市执行省规定,在调配工作中,坚持服务和服从
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有利于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有
利于人才的合理使用出发,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支持集
体经济的发展。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人尽其才、才
尽其用、调配得当。严格执行编制定额,按照各单位的编制定员配备干部,调剂余缺。
坚持合理的干部流向,主要是从大中城市到小城市或乡镇,从内地到边远地区,从全
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科技人员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
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市直各部门需要补充干部,尽可能从市直单位调剂解决,
一般不从县区调配干部。从省外调入干部,除专业技术干部和照顾夫妻分居者外,严
格控制。调配干部注意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和夫妻关系。夫妻在一地工作的,需要异
地调动时,本着同去同留的原则尽可能一同调动;夫妻分居两地的,则积极帮助解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在干部调动和人才流动方面实行了两项改革: 一
是简化手续,适当下放干部调配权,以适应人才流动的需要。对于市属各单位跨系统
调动的干部,其一般干部,市直属各单位之间可以直接协商办理调动手续; 由市区调
往各县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主管局可与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 根
据工作需要,各县可直接从外地区、外单位引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助理工程师
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报市人事局备案)。二是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人才交流。
打破全民和集体的界限,进一步沟通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 允许和提倡全
民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不变;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专业不对口,在集体单位确无对口专业可调整的,
也可调整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 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其集体所有制干部身份不变;
对暂时多余而又不宜调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在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前提下,采
取签订合同的办法使他们得到合理使用,用人单位要给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以合理的报
酬,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和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同样看待,并作为晋级提职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集体或个人接受外单位聘请,从事技术承包、科
技咨询、讲学、代课和各种业余专业技术服务; 对确属用非所学、人浮于事而原单位
又无正当理由不准应聘和交流调整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1989年3月11日, 青岛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计划单列企业享受市直属企业人事
管理权限的通知》,对青岛市计划单列企业人事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一、从外地(含
一市二区四县)调入干部或调往外地干部,可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二、与市区(不含
黄岛区和崂山区) 的单位之间调配干部和调往市属一市二区四县的干部,可按有关规
定自行办理;与中央、省驻青单位之间调配干部,须报市人事局审批等等。
1990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市属单位干部调配工作几个问题的
通知》。《通知》规定: 一、严格按照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调配工作人员。二、机关
及其延伸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干部的,原则上应从机关及其延伸的机关事业单位
中调剂。三、机关及其延伸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接
收录用干部。四、调配干部要实行回避制度。五、调配工作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六、严格控制从外地直接调入干部,调入的干部要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安排适
当工作,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七、严格调配纪律。
1992年10月青岛市对聘用制干部调动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一是聘用制干部
在聘用期内调动工作,应在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 二是被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后
仍继续聘用的,方可按聘用制干部调动; 三是聘用制干部调入省属单位或从省属单位
调入市属单位的,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至1992年底,青
岛市共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734人,这些人员主要充实到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
以及科教文卫等部门和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