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地委滨州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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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24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
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坚持
不争论和放手发展的原则,强化服务,改善管理,优化环境,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通过抓龙头、带基地、建园区、增投入,政策启动、
典型带动、政府推动,尽快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扩规模、升档次、上水平,逐步提高其
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成为富民强区的重要支柱。
二、发展方向与目标
1、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要立足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在地域上,坚持城乡并举,突出小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培
育建设各类市场、商贸街、网点群,开辟各种类型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在产业上,
坚持多业并举,在巩固发展传统第三产业的同时,着力发展新兴服务业和一、二产业
等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产业;在规模上,坚持大中小一齐上,突出培植强户,发
挥其龙头带动作用;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争创名牌。
2、发展目标是:到“九五”末,(1)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9.4万户,年均增长20%;
(2) 私营企业发展到3580户,年均增长25%;(3)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达55万人,占
全区总人口的15%以上,年均增长25%;(4) 个体私营业户注册资本达到22.5亿元,年
均增长20%;(5) 个体私营经济纳税额达到1.6亿元,年均增长24%;(6)全区专业村达
到940个,年均增长30%;(7) 各县市均建立个体私营经济专业园区,有条件的乡镇培
育集中连片的个体私营生产、加工区域。全区专业乡镇发展到40个,个体私营经济园
区达20个。
三、扶持政策与措施
1、 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都允许个体、
私营业户经营。经批准的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经纪人活动或开发房地产等业务。
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店办厂,多渠道招商引资,鼓
励个体、私营业户出境从事商务活动,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协助办理手续。积极帮
助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发展进出口贸易。
2、放宽从业人员,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凡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乡镇、
经济园区固定经营二年以上者,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
居民户口”,个体、私营业户投资数额大、贡献突出的,在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时,
可不受年限限制;国有破产、停产、转制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
经济,二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年内免交各种规费;鼓励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留职、停职、辞职,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受聘于个体、私营企业,
带薪留职人员前三年由原单位发不低于60%的基本工资, 三年后愿继续从事个体私营
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愿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职级安排;对放弃公职人员资格从
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一次性发给相应退职费;军转干部自愿放弃组织安置从事个体
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就职的,按鲁人字〔1993〕57号文“关于组织转业军官创办经济实
体的暂行规定” 执行, 再由安置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三年工资总额补助
(退伍志愿兵可参照军转干部办法执行),除执行上述条件外,可按省人事厅98年出台
的《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搞好服务的通知》执行。城镇失业人员直接兴办个
体私营经济或受聘于个体、私营企业视为就业,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就业等手续。
3、对区外来我区投资兴办个体、私营经济的,在税收、规费等方面与我区下岗、
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经营场所。外地农业户口的经商户愿意到我区落户
的,公安部门及时给予办理“农转农或农转非”有关手续。工商部门要有切实措施为
外地业户提供便利和服务。
4、 对新开办的业户,达到国家有关质监要求的,给予一年的试营业期或试生产
期扶持,试营业、试生产期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经税务部门批准新开办
从事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收两年所得税。
5、 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福利企业规定标准,经民政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
定的,可享受福利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6、 私营企业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军转干部及城镇退伍军
人达到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三年以内免征所得税;占30%的两年内减半征收。
7、 个体、私营企业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经地区科委和财政部门认
定的高新技术及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私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及
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优惠产业政策。
8、 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管理费、社会捐款、科研费、医药费、生活补助费,
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税前列支。个体私营经营者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享
受相应保险待遇,其保险费用按当地标准在税前列支。
9、 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
参与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和集体企业,也可参股入股投资兴办股份制企业,
也可进行集团化经营,经地区体改委确认后的可享受国有集体企业的同等政策。私营
企业购买、兼并、租赁国有、集体企业,重新登记注册费减半征收,并享受国有、集
体企业的同等政策。购买、兼并、租赁亏损国有、集体企业,可缓征被兼并企业所欠
税款,三年内减免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环境污染排污费,新增所得税三年内先征
后返。凡与优化资本金试点城市企业,我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发生产权归属关系
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0、放宽登记条件,简化证照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的行业
外,个体工商户登记允许按“先照后证”的原则,先核发营业执照,再补齐各种许可
证件;机关、企事业单位富余及下岗待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持原单位
证明即可申请登记,摊位优先安排,二年内免收管理费。凡从事专业种植、养殖和生
产加工业的个体经营者,允许试营业半年,再办理登记手续,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种植、
养殖业户,进行商品交易的三年内免征工商管理费,所得税由财政返还。
11、新建经营市场,一年内免、减收各项规费;凡采取定额上交的,一律不得随
意增加规费。
12、有条件的县市、乡镇,可从个体、私营业户缴纳的税收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
发展基金,用于个体、私营经济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金融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
贷款用于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城乡信用社要把个私业户作为服务对象,鼓励他们
入股,享受社员优惠政策。对规模大、效益好和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科
技产品的个体、私营企业在贷款上要给予倾斜。
13、 集中力量培育一批重点骨干个体私营企业。对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的个体工
商户和7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分别列入县市和地区优先扶持、重点保护对象。各级
党委、政府对上述企业应在资金协调、外部关系理顺、重点项目申报、法律保障、经
营环境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支持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扶持的骨干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集团,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发行债券,或申请股权证上柜交易。
14、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名称、字号管理适当放宽。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万
元以上的, 经批准可以冠地区级区划名称;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可报批冠
以省级区划名称。
15、个体、私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可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
支持。申请商标注册、专利保护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及时予以鉴定、认可和提供服
务。对符合职称等级评定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技术人员,要按规定为其评定专
业技术职称。
16、个体、私营业者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样,可通过人才、劳动市场在不同所
有制单位之间合理流动。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劳动部门对其要加强用工管
理,指导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专业技术管理
人员以及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经劳
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劳动保险事业费的城镇职工,允许不同所有制
单位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有身份,并按规定按时调整档案工资。
17、积极兴办各类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和专业批发市场,并将其纳入各级城乡建
设规划。各县市、各乡镇要大力实施“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战略,立足区位优势、
产业特点、传统习惯和交通条件,发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村、专业乡镇。在个体私营经
济比较发达、集中的地方,本着“政府牵头,社会共建,合理布局,加快发展”的原
则,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辐射力强的经济园区。要加强协调和服务,帮助解决个体私
营业户自己解决不了的水、电、路、通讯及配套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以最优惠的政策
给予支持。
18、为使有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业户稳定经营,所承担的劳动积累工可采取
以资代劳的方式。
四、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和管理
1、 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
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部门合法的收费项目,必须持政府批准的物价部门签
发的收费通知书,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否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
业有权拒交。不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向个体、私营业户“吃拿卡要”。对外来投资的个
体、私营业户更要采取优惠、保护政策,违者严肃查处。对各类专业市场和经济园区,
实行多方参与、配合,工商一家统管,其他部门不得单独随意进场进行检查、收费或
罚款。个体、私营企业符合规划经批准使用的场地和门店,任何单位不准挤占、拆迁
和破坏(按规划必须拆迁的除外)。对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专业批发市场和列入各级重
点扶持的骨干私营企业,由纪委、监察部门挂牌保护,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司法机
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经营,依法查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
2、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者协会等主管
部门和有关组织,要有计划地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政策、法制、职业道德教
育,组织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对“文明守法工商户”、“先进私营企业”,由地、县
市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可逐级推荐
为全国、省、地、县级劳动模范;对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可按法定程序推荐为各级人
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
五、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各级党政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地、县市要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层层
落实目标任务,强化考核激励机制,各县市、各乡镇完成个体、私营经济目标任务的,
以上年纳税总额为基数(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分别由各级财政按超出部分的
10%对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有功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对完不成任务或弄虚作假、骗取
奖励和荣誉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多
支持、少干预,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献策出力,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党
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个体私营业户中的先进典型,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为个体
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