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防护用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52&rec=80&run=13

青岛解放初期,个人防护用品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各工厂自行发放口罩、毛巾、
眼镜、手套等。1956年下半年,贯彻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
安全技术规程》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由于一些工矿企业把个人防护用品变成了福
利待遇,越发越多,标准亦越发越高。1957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
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通知》,发出《关于防护用品统一进行
平衡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制定方案,按产业系统进行平衡,报市人民委员会同意,
经山东省劳动局批准执行。通过整顿,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逐步将个人防护用
品的发放管理纳入了正常轨道。 1958年9月24日,市劳动局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关于
发放冬季防寒用品的原则规定(修正草案) 的通知》; 1959年7月16日,市劳动局执行
《山东省劳动局对于发放防护用品问题修正补充意见的通知》; 11月10日,执行山东
省劳动局《建筑业防护用品标准》;1960年5月22日,试行山东省劳动厅《冶金工业主
要工种防护用品标准》,按照同工种、同条件、同待遇的原则,在其他行业也参照执
行。
1961年6月17日, 中共青岛市劳动局党组发出《关于劳动保护用品供应、管理、
使用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同年,执行山东省劳动厅、商业厅《1961年第
四季度和1962年度劳动保护用品和部分生活用品的供应范围、供应标准》。1963年,
贯彻执行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在14个企业、事业单位的
8848名女工中,进行《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试行规定》的试点,加强了个人防护用品
的管理和发放。1964年,贯彻执行《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
《山东省国营企业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形成了全市统一的防护用品发
放标准。
1981年,青岛市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
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滥发防护用品的现象。一、恢复和健
全防护用品的领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劳动局(劳动厅)下达的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办事。对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发放现金、衣料或“劳保
供应券”的,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坚决予以纠正。二、实行统一经营,充
实经营网点。青岛市劳动防护用品通过整顿均由国营商店统一经营,规定其他行业、
企业单位一律不得自销。1985年专业经营商店和网店有47个,对外地来青岛推销劳动
防护用品的均由防护用品商店统一接待,使用单位不能直接购买。三、严格财经纪律。
劳动防护用品均按规定编制年度(分季)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与防护用品商店
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确需外出采购的,须经市防护用品专营商店同意并出具证明。
防护用品费用要在规定的项目下列支,并接受各级控办、银行、商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犯财经纪律的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或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四、各级商
业、劳动、企事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
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清
理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违法活动。
1983年10月1日, 青岛市贯彻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商业厅《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
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对石油化学工业、建筑材料业、市政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物资部门、
供销系统、水利系统、水产系统、丝绸业、邮电业、气象部门、广播电视、建筑安装
等14个行业和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共1734个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名称、数量和期限作了
具体规定。防护用品作业的实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防尘、防毒、耐酸碱、耐油、
绝缘、耐高温、防噪声、防冲击、防放射、防水、涉水、高处作业、防微波、防激光
辐射等。防护用品的制做材料主要有:一般防护用品是棉、毛、丝织品,皮革制品;特
殊防护用品采用特殊材料。对《标准》中没有列入或新增工种需要发放防护用品的,
都要通过逐级申请报经山东省劳动局同意后下达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免费发给职工,
杜绝了发现金、衣料或用品代替防护用品的现象; 各级企事业主管部门都有专管机构
和专(兼) 职人员管理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事业单位防护用
品发放标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均由劳动安全保护部门负责; 企事业单位的防护用品均
按照企业工种人数、库存量和实际需要量,年末编报下年度(分季)计划,经主管部门
审定后报防护用品商店组织供应; 防护用品无检验部门发给的 “产品合格证书” 和
“产品检验证”的不准购置和使用,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造成职工伤亡
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了购买、领发、回收、
保管、检查检验、奖惩等制度; 防护用品要在工作时间穿用,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
须收回防护用品,内部调动工作,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等手续; 职工脱
离生产岗位超过半年的,顺延使用时间。对学徒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干部、
大中专和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劳动,按照“三同”(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
则,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各单位也都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
1984年10月19日,青岛市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井下作业,有
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冬季经常
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
防寒服装。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
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生产中
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
护用品,规定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特殊防护用品建立定期检
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对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
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
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