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人退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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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退职 1960~1963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全县精简一批工业企业工人,到农业第一线参加劳动,精简工人按退职办理。工人自动退职,到1975年底,全县有27人。1978年,执行国发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至1982年,共有173名工人退职,其中全民单位112人,集体单位61人。1988年以来,工人退职工作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处管理。至1995年,全市工人退职共790人,其中,全民单位412人,集体单位378人。
工人退休 1958年,国家颁布《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61年开始按规定办理工人退休工作。到1975年底,全县有295名工人退休,其中全民单位174人,集体单位121人。1978年6月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职、退休。至1982年底,全县有3683名工人退休。其中全民单位2934人,集体单位749人。1983年始,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精神,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退休后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并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额的生活补贴。1986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省政府(1986)127号文件精神和济宁市劳动局意见,为909名工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全民单位577人,集体单位332人。1987年始,县社会劳动保险处统一管理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工人退休工作。是年,有101人办理退休手续。至1990年全县工人退休6431人,其中全民单位5103人,集体单位1328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工人有341人,其中全民单位311人,集体单位30人。1991~1995年,企业有1531名工人退休,其中,全民企业1118人,集体企业413人;离休170人,其中,全民单位108人,集体单位6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