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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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制度

薪金制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实行带有封建俸给色彩的薪俸制,银行、邮政职员及教职员工实行类同雇用工资性质的薪金制。1938年,国民政府县长月薪200元(法币),秘书、审判官100元,科长90元,一等科员40元,二等科员35元,杂员15~20元。银行、邮政职员月薪15~20元,教职员月薪20~25元。
雇用工资 建国前,工商业、手工业雇用工人多实行薪金制,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工资私立,因而工资形式多样,标准不一。
玲珑金矿矿工工资属资本主义性质。1911年,井下工日工资300文,选矿工100~200文(当时100文钱可买1.5公斤高梁)。1937年,日本技师月工资5万日元,办事员1.6万日元,井下领工6000日元,井下工人2100日元,搬运工1500日元。
农村雇工抗战前实行货币工资。日军侵招后,物价不隐,改为实物工资,年工资50个400公斤玉米。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贯彻胶东行署《改善雇工生活办法》,开展提高雇工工资的斗争,规定雇工年工资不得低于通粮250公斤。1944年,进一步开展提高雇工工资斗争,规定雇工年工资不得低于通粮301.5公斤。
建国初期,私营工商业仍实行雇用工资制度。1957年公私合营后,基本实行了社会主义工资制度,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78年后,随着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产生了新形势下的雇用工资,雇用工资水平相当于或略高于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水平。
供给制 建国前,对党政干部和部队官兵、企事业中部分领导人员,实行带有“按需分配”因素的低标准军事共产主义的“供给制”,按统一标准发放菜金、食粮、服装等。供给制工作人员直系赡养亲属享受工属待遇,村政府派人代耕。1945年,执行胶东行署规定的供给制标准。1949年,华东财委颁布了统一的供给标准,执行至建国后。1951年,执行全国统一的供给制标准。
1952年7月,根据政务院下达的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行工资分制(也叫小包干),将服装、伙食、津贴,由过去的发放实物改发代金,原来的保育费、保姆费、妇女卫生费、老年优待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分29个等级计发工资。二十三级干部100个工资分,折合人民币24.46元。
1954年6月,全县供给制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大包干制度,全部费用按等级包干发给。
货币工资制 从1952年开始,分期分批将供给制人员改为工资制。1955年,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尚在实行供给制的4031名工作人员,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机关工作人员按30个工资等级,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二节 工资调整

1956年6月进行第一次全面的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改进工资等级制度,建立定期的升级制度。同时,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和津贴制度,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改革后,县供销社系统每人平均月工资42.62元,比改革前增加了9.26元;商业系统职工平均月工资41.40元,比改革前增加了4.4元;党政机关每人平均月工资59.50元,比改革前增加了2.3元。
1959年11月,根据烟台专署党组关于1959年调资的通知,对工人工资进行调整。工业、交通、建筑、城市公用事业的工人升级面为30%,职员升级面为10%;农林、水利、商业、饮食服务业升级面为5%;其它机关事业升级面1%或2%。
1963年,根据省劳动力办公室下达的《关于1962年调整工资工作的安排意见》,企事业单位职工4995人调整工资,月增工资额69535元。同年,对手工业工人进行套级、靠级和升级,对商业、饮食服务业、粮食、供销部门工资标准作了适当修订,为35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整了工资。
1971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或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全民所有制单位11002人调整工资,每人平均月增工资3.7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2405人调整工资,每人平均月增工资3.15元。
1977年8月,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140个全民所有制单位3637名固定工、77个集体所有制单位1624名固定工提高工资。
1978年11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和省劳动局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104人、集体所有制企业60人升级。
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为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工人2931人、干部1990人和集体所有制工人1227人、干部143人升级。
1981年10月,根据国务院决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医务人员和体育工作者的工资。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1976年前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普调一级工资,个别成绩突出的可升两级,全县2630名职工升级。
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1981年未列入调资范围的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88个单位的1791人升了级(其中181人升两级),每人平均月增工资7.16元;集体所有制6个单位306人升了级(升两级的1人),每人平均月增工资6.4元。
1983年,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精神,为全县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列入调资范围的单位173个,升级4959人(其中48人升两级),月增工资额35010元;补齐级差4人,月增工资额4元;冲销附加工资1133人,每月冲销2145元;冲销保留工资48人,每月冲销453元。
1984年,对执行八级工资制的职工工资标准进行简化归并,全县47个企业,4161名固定工工资纳入新标准,每人平均月增工资7.4元。商业、县社、粮食等行业统一工资标准,684名职工靠级,每人平均月增工资1.55元。
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1985年7月,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基础工资、工龄补贴和奖励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等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改革同时,招远由四类工资区改为五类工资区。企业工资改革共为全民所有制单位3985名固定工、合同工套改 新工资标准,每人平均月增工资4.42元。升级4157名,每人平均月增工资9.81元;为集体所有制企业6917名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每人平均月增工资3.91元。升级6945名,每人平均月增工资10.15元。新进厂的国营企业1103名职工和集体企业1296名职工适当提高了工资,每人平均月增工资6.75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资改革的6615人,就近套级和进入职务最低等级的615人,高套一级的5696人,按新标准定级的156人,每人平均月增工资17.5元。

第三节 津贴、奖励

津贴、补贴 主要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特殊劳动消耗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工作、生活的额外支出。实行供给制时期,一般每人每月发给津贴费3元。实行货币工资制后,津贴、补贴的种类逐渐增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高温临时补贴 从事高温工作的工人,发给临时补贴,每人每天0.2元。
夜班津贴 前夜班0.2元,后夜班0.3元。1980年改为大夜班0.4元,小夜班0.3元。
矿山井下补贴 1963年,矿山井下工人开始实行矿山井下津贴。1979年对井下津贴进行修改,根据工种、岗位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等,分别为每人每日0.6元、0.5元、0.4元。
冬季取暖补贴 每人每年12元。
夏季防暑降温补贴 1978年开始,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年发给防暑费9元,从事一般高温和露天作业的每人每年6元。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年2元。1985年,从事高温作业的每人每年改为12元,一般高温作业的每人每年9元,从事一般工作的、企业科室人员、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6元。
粮价补贴 国家提高部分粮食销售价格后,为使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从1956年开始,每个职工每月发给粮价补贴2元。1979年招远提高工资区别时,用增加工资的四分之一冲销粮价补贴。1979年11月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粮贴。
自行车补贴 1976年开始执行自行车补贴,每人每月发给自行车费1.5元。
副食品补贴 1979年11月,国家提高几种主要副食晶价格后,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1979年1月开始,中小学公办教师试行班主任津贴。学生每班人数在35人以下、36~50人、50人以上的,中学每月分别发给班主任5元、6元、7元的津贴费,小学分别发给4元、5元、6元。
洗理费 1980年9月起,增发职工洗理费。企业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2.4元;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男2元,女2.5元。1985年改为男4元,女5元。
肉价补贴 1985年开始发给职工每人每月肉价补贴5元,户口在农村的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
工龄津贴 1985年工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发工龄津贴,每年按0.5元计,最多不超过20元。教师、护士除工龄津贴外,还增发教龄、护龄津贴。
奖励 建国初期,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设立单项奖。1958年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取消单项奖。1961年,设立单一的综合奖。1966年后,奖励制度取消。 1978年后恢复。企业必须超额完成计划规定经济技术指标后,才能发放奖金。奖金的提取一般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贡献大的企业可以多提一些,但最多不超过16%。奖励方式灵活多样,有综合奖、质量奖、安全奖、原材料节约奖等。80年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实行了奖励制度。

第四节 职工福利

建国前,资本家对工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概不负责。1951年2月,招远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劳动保险。职工遇到生、老、病、伤、残、死等情况,发给补助费、医药费、退休退职金、抚恤金等。70年代,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都实行劳动保险。同时,各单位兴办职工食堂、浴池、俱乐部、游艺室等集体福利事业,兴建职工宿舍楼、幼儿园,解决工人后顾之忧。
伤、病、残、亡待遇 因公负伤医疗费报销。住院治疗时,伙食费每人每天0.8元。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安排适当工作。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死亡时,按因公伤、残、亡待遇处理。因公死亡,发给3个月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死者本人工资的30%,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死亡,发给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发给直系赡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离、退休职工死亡按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处理。
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1951年,政务院发布《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1952和1955年,先后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工人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退休、退职的条件和待遇。1958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安排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和待遇。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把干部和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统一为一个标准。
1958年,招远县结合干部整编,首批安排379名干部退休退职。1961~1963年,对干部工人精简下放,干部按退休处理37人,退职279人,工人按退休退职处理16人,均按规定发给补助费。1964年,对精简回乡人员进行普查,26人由退职改办为退休。“文化大革命”期间,陆续有少量干部、工人离、退休,但管理安置工作很差。1975年后,职工退休逐渐增多。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对离休、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进行了修改。按新规定,1979年为退休干部、工人增加了退休费,12名干部由退休改办为离休。1980年和1982年,国务院先后下达《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两次放宽离休条件。按文件规定,198l、1983年先后为65名、711名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干部改办为离休。1983年,劳动人事部下达《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提高了这部分人的待遇。1983年和1985年,根据上级指示,对离、退休干部职工生活补贴进行了两次调整提高,对1961~1965年精简退职的干部职工按月发给15~20元的补助费。到1985年底,全县共安置离休干部1260人,退休干部480人,退休工人1900多人。
公费医疗 1950年,实行供给制的党政机关干部享受公费医疗。1952年,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厂矿企业普遍实行公费医疗,各单位先后建起卫生室。职工出厂就医,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医疗费凭据报销。1963年,实行包门诊费、住院费和定就诊医疗单位、保健医生、报销制度的“两包三定”办法。80年代,采用定额包干的办法。
福利费 为解决职工特殊困难,50年代开始,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或人数,提取福利费。1970—1985年,全县共提取福利基金7195万元,用于职工困难补助198万元,医疗费1567万元,福利设施5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