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各级各类学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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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教育
1920年,山东省议会议决《山东省施行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并公布施行。1930
年2月成立山东义务教育委员会, 首先从事草拟规章、调查各县学龄儿童及师资情况
等工作,准备推行义务教育。该委员会制定了《山东省实施义务教育大纲》、《山东
义务教育委员会组织大纲》、《山东义务教育委员会办事细则》、《山东省县义务教
育委员会暂行规程》、《山东省市义务教育委员会暂行规程》等,力图推行义务教育。
1930年,省教育厅公布《山东省市县立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同年,省教育厅颁
布《山东省立中等学校暂行训育方案》,该方案详细地规定了中等学校训育的目的、
标准及方法。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战工会颁布《山东省战时小学课程标准
总纲草案》。标准总纲共分五部分,对小学教育的目标、学制与授课时间、作业范围、
教学通则均作了明确规定。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1949年9月)和建国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人
民政府教育厅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基础教育的法规性文件,其中主要有:
1946年2月, 省政府发布《关于整理与发展小学教育的指示》。同时,省教育厅
发出为执行省府《指示》的几点意见,着重就小学的设立、学制、入学年龄、办学条
件、课程、管理及新型小学的基本标志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月,省政府发出《关于
发展中等教育的指示》要求:对已普遍设立而学生也很多的学校,目前主要是加强时
事教育与加强学生工作;对学校已开办而学生数目不多的地区,主要是放手大量招收
学生;没有办起学校的地区,应从思想上重视起来,立即着手筹备。
1946年9月, 省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小学民办的指示》,指出:为保障小学的巩
固与发展,尤应迅速而普遍地实行小学民办。
1948年11月,省政府发布《普通中学工作纲要草案》,规定:中学的性质为培养
新知识分子,毕业后就可就业,或继续深造。中学学制:中小城市二年制,新收复大
城市暂定为三年制。
1949年5月, 省政府《关于中等学校政治思想教育的指示》 正式发布。《指示》
对中学政治思想教育的目的与要求,中学政治课的内容及进度,实施政治思想教育的
原则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关于中学政治思想教育的目的规定为:在于用新民
主主义的思想教育青年学生,与工农群众相结合,为工农群众服务。
1949年8月, 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小学教育工作中几个主要问题的指示》,指
出:今后老解放区小学应认真进行文化科学基础知识的教育;保证教师工作的安定性;
加强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和教育行政领导。
1949年10月,省政府颁布《普通中学助学金暂行办法》,规定家庭确实贫苦的革
命烈士、革命军人、供给制的革命干部、工人以及农民子女,可以享受助学金。助学
金共分为5等。
1951年12月, 省文教厅发出《关于推行五年一贯制小学之具体步骤》 的指示。
1952年初又发出《山东省小学五年一贯制实施方案(草案)》,提出从1952年秋季开
始在全省实施小学五年一贯制。
1953年7月, 省政府文教委员会在济南召开全省宣教干部会议,讨论修改了《山
东省整顿小学教育初步方案(草案)》,决定从当年秋季始暂缓推行小学五年一贯制。
1962年5月, 根据教育事业整编精简提高质量的精神,省人委发布《关于在全日
制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规定》 ,指定33所普通中学、6所普通小学为省重点学
校。
1965年5月, 省第一教育厅发出《关于扩大五年制小学试点和继续坚持五年制中
学试点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每县扩大五年制小学试点学校3~5所。
1966年5月, 省教育厅发出《关于改变中等学校语文、历史、政治三门课程教学
内容的通知》,规定各类中等学校一律停授原语文、历史、政治教材,改授毛泽东著
作和“文化大革命”的社论及有关文章。
1966年7月, 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废除全日制中小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和规定的
通知》。同月,省委、省人委批转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批转教育部党组关于改革高级中学招生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具体意见》,提出“废止
现行的高级中学招生考试办法,实行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初中和高小的招
生, 一般仍维持原有的办法”。8月,省教育厅、省新华书店联合发出《关于一九六
六年秋季中小学用书的通知》,规定中学历史、小学地理和常识暂时停开,课本不再
供应; 中学政治、 语文合并,高、初中分别改学《毛泽东著作选读》甲、乙种本和
“文化大革命”文章;小学主要学习《毛主席语录》。
1973年7月, 省革委发出《关于中小学改为秋季始业的通知》,确定全省中小学
自1974年起一律改为秋季始业。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1年7月, 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
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全省大部分地区1985年前要基本普及小学
教育,有条件的县、市还要逐步普及初中教育。
1981年4月,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在城市试行六年制小学问题〉的通知》,
规定:今年先在济南、青岛市区试点,其他地方小学学制暂时一律不变动。
1983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几个问题的决定》,
指出:要把普及初等教育放在突出地位;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步伐,进一步整顿
普通高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今后中小学教师和各级
教育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调配和自然减员的补充,一律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采取多种渠道增加教育经费,近期内要使教育经费和教育方面的基建投资增长率略高
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
1986年9月,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山东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办法》共26条,分别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步骤、入
学年龄和学制、基本办学条件、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经费、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对经济
和教育基础薄弱的地区采取特殊措施等。其中关于山东省实施义务教育步骤的规定为:
“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分为三类:城市市区和经济比较发达,已经普及初等教
育的县(市、区),1990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经济中等发达程度,已普及或
接近普及初等教育的县(市、区),1990年左右实施初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1995
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经济不发达,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县(区),1995年实
现初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2000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实
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
1990年2月, 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托幼工作的通知》,规定:山东省托幼工作
由省妇联移交省教委主管;幼儿园(所)所需经费应本着谁办园谁出钱、国家适当扶
持的原则多渠道筹措; 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教委制定的 《幼儿园工作规程
(试行)》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掌握。要通过多种渠道培养新师资。另外,
还就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计划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商业、粮食、轻工、
纺织部门以及妇联组织等各自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二、高等教育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山东巡抚袁世凯奏陈办理《山东学堂事宜及试办章
程》 ,其中关于“山东省城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之陈述尤为详细,共计4章,就学
堂办法、学堂条款、学堂课程、学堂经费四方面详为说明并具陈御览,受到清廷赞许。
是年10月,由内阁奉光绪帝谕通令各省立即仿照举办,毋许宕延。当月,袁世凯即将
山东最大的书院——济南泺源书院改设为山东大学堂,使山东大学堂成为各省设立大
学堂的开端。
1949年7月, 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查各专科学校概况的通令》。该《通令》旨在
调查各专科学校的一般概况,适应今后山东生产建设的需要,以求达到节省人力物力,
提高教育质量,有计划地培养提高干部之目的。同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整顿专科学
校的几项具体规定》,指出:根据目前客观条件及精干正规的原则,整理合并现有全
省各专科学校,成立山东省立工业专科学校、山东省立医学院、山东省立农学院、山
东省立会计专科学校。创办行政学院,改华东大学教育学院为山东省立师范学院。为
加强学校行政领导,成立专科学校管理委员会,学校内部实行教导合一,减少勤杂人
员等。
1958年7月, 省人委发出《关于1958年高等学校工农预科招生的通知》,决定在
各高等学校设置工农预科。
1962年5月, 省人委发出《关于在全日制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规定》,指
定山东大学、山东海洋学院、山东工学院、山东医学院、山东农学院、山东师范学院、
曲阜师范学院、青岛医学院8所大学为重点大学。
1968年12月,省革委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国务院、中央军
委〈关于一九六八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提
出“打破大专院校毕业生一出校门只能分配当干部、不当工人、农民的制度”。
1970年6月, 省革委政治部召开全省高等学校教育革命会议,着重讨论了《山东
省高等学校布局和专业调整方案》,指出:“大学集中在城市和交通线上,不利于后
进地区的发展,不利于备战”。大学重新调整的指导思想是:“到农村去、到工矿去、
到工农群众中去、 到工农业生产基地去”。同年7月,省革委核心领导小组批转《山
东省高等学校布局和专业调整方案》,确定:山东大学理科改建为山东科技大学,校
址设济南。山东煤矿学院迁往肥城矿区。山东农业机械化学院迁至兖州县,改为山东
拖拉机制造厂厂办中等专业学校。山东化工学院改为青岛橡胶二厂厂办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医学院与山东中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山东医学院,迁至新泰县楼德镇。青岛医
学院迁至北镇,下放惠民地区办学。昌潍医学院下放昌潍地区办学。济宁半工半读医
专(青岛医学院分校)下放临沂地区办学。山东师范学院迁至聊城县。山东大学文科
和曲阜师范学院合并,组建山东大学,校址设曲阜县。撤销山东财经学院。烟台师范
专科学校下放烟台地区办学。泰安师范专科学校下放泰安地区办学。
1970年11月,省革委政治部印发《关于省属大学一九七一年度招生方案》,决定
从1971年起,高等学校恢复招生。招生办法:废除招生考试制度,实行“自愿报名,
群众推荐, 领导批准,学校复审”。学生条件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3年
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20岁左右、有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贫下中农、解
放军战士和青年干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人、贫下中农,不受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
制。
1973年7月,省革委政治部教育组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各科专业学制的调整意见》,
规定: 理工科各专业继续执行3年学制;农业、林果、微生物和文科中文、政史专业
由2年改为3年学制;地理、体育专业暂定2年学制;师范、医学专科的学制仍为2年。
1977年10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1977
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山东省招生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大中
专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凡工人、农民、上山下乡和回乡知识青年、复员
军人、干部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20岁左右,不超过25周岁(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并
钻研有成绩或确有专长者,年龄放宽到30岁),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
化水平,符合条件者均可报考。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招收比例可占招生总数的20%~30
%。招生办法: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地市初选,学校录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考
试分文理两类,由省拟题,县、区组织考试。
1980年1月, 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
定》 。1983年4月,省政府发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省教育学院受省人民政府领导,由省教育
厅主管;地、市教育学院受省和地市双重领导,以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为主,业务
上由地市教育局主管”。在教育学院进修的学员,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毕业
证书,享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
1986年3月, 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省计委《关于调整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到一九
九○年发展规模的报告》 , 对山东工业大学等40所省属高等学校到1990年的在校
学生人数作了大幅度调整。其中规定山东工业大学到1990年在校生人数由原定6000人
增至8000人;山东师范大学由原定5000人增至8000人;山东经济学院由原定1500人增
至3000人等。
三、师范教育
1930年,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立师范学校课程暂行标准》,共计12条,主要内
容为:(1)师范学校必修课程内容分为公民训练课和专业训练课两大类;(2)师范
学校分初级部与师范部, 修业年限各为3年,其中师范部必修课程分为公民修养、专
业修养两大类;(3)师范学校采用学分制,学分不满规定者不予毕业;(4)除必修
课程以外,可酌量开设选修课。
1948年11月,省政府公布《初级师范工作要点草案》,规定初级师范培养目标是
培养具有初中文化水平、 专业训练及有为人民服务观点的人民教师;学制2年,吸收
对象为高小毕业或同等学历、现任初小教师、初级民校教师;课程每学年上课不少于
38周,第四学期最后4个月实习。
1960年2月, 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高师函授教育暂行规程(草案)》和《山东
省中等函授师范暂行规程(草案) 》。8月,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师范教育教学改革
的意见(草稿)》,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初级中学教师。
1973年7月,省革委政治部教育组发出《关于中等师范教育几个问题的试行意见》,
规定中等师范的培养目标为小学教师,学制2年。
1980年8月, 教育部印发《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 ,同时颁发《中等
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 》 。省教育厅于1981年3月为贯彻教育部《意见》而印
发《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几点意见》,其中规定从1981年招收新生起,全省中等
师范学校一律培养小学师资;学制3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
未经省批准的县办中师学校一律改为县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提高在职小学教师
的任务;确定济南、莱阳、曲阜、菏泽师范学校和济南幼儿师范学校为首批重点师范
学校。
1986年6月, 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市地教育学院建设标准的意见》、《关于中等
师范学校建设标准的意见》、《关于县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标准的意见》,分别对上述
三类学校的学校规模、领导班子、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师资配备、办学经费、校舍
规划、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四、职业教育
山东省的职业教育始于清末,时称实业教育。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以后,教育部
陆续颁布《实业学校令》(1913年)、《学校系统令》(1922年)、《职业学校法》
(1932年)等法令,山东职业教育亦据此办理。1930年,省教育厅制定《乙种实业学
校改组暂行办法》,以改革乙种实业学校名不符实、难以维持的状况。该《办法》经
部令批准, 《办法》内容要点为:(1)各县县立职业补习学校以实施职业指导、职
业训练, 藉谋实际生活的需要为宗旨。(2)各县县立职业补习学校设置科目应根据
地方需要,其课程表得由各校斟酌而定。(3)招收初小毕业生及成人失学者。
1971年12月,省革委生产指挥部党的核心小组发出《关于认真办好省属中等专业
学校的意见》,其中关于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原则规定为:要开门办学,实行厂
(社)校挂钩,校办工厂(农场),厂(场)带专业,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
的新体制。
1979年4月, 省教育局颁发《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的五项措施: (1)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扩
大这类学校在中等教育中的比重。 (2)适当提高现有高中的比例,实行两类教学计
划, 在第二类教学计划中增设工农业技术知识课程。(3)整顿巩固现有农业中学,
并逐步扩大它的规模。(4)城市逐步发展一批职业中学,先进行试点。(5)每县改
办一所高中为农业技术学校。按照该文件的要求,济南、青岛市进行了普通高中附设
职业班的试点。1979年度全省共有30所农村普通高中改办农业技术中学。
1987年9月,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条例》 并颁布实施。《条例》共9章43条,分别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培养目
标、学制、学校设置和审批、领导管理体制、教学、教师、经费、招生、毕业及毕业
生录用及奖惩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关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目标规定为:中
等专业学校培养各类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
中培养有中级技术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五、社会(成人)教育
1930年,省教育厅拟定《机关附设民众学校暂行规程》,呈准省政府公布施行,
通令各县分别拟定具体计划,积极推广。嗣经兵变,未能如期实施。次年,另行制定
《山东省各机关附设民众学校办法(草案)》,呈教育部备案,后积极实施,成效颇
丰。1938年10月,教育部通令推行战时民众补习教育,着各省市限期完成16—35岁失
学民众的补习教育。1941年复颁布《各省市国民教育实施纲要》,确定民众补习教育
属于国民教育的一部分,由中心学校和国民学校办理。山东省参酌本省实际,先后拟
定《二十九年度下半年实施失学民众补习教育计划》和《山东省发动全省知识分子办
理民众补习教育实施办法》。
在抗日民主根据地,1942年10月,省战工会发出《山东省一九四二年冬学运动方
案》。《方案》指出:为适应政治形势与敌后斗争环境的需要,应在现有的群众工作
基础上,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教育运动,提高群众政治文化水平,以巩固与扩大对
敌斗争的群众运动。
1949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冬学运动工作的指示》。此为建国后第一个
关于冬学运动的法规性文件。《指示》要求:各地农村抓紧冬季农闲时间,开展冬学,
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
1950年8月,省文教厅发出《关于整顿巩固农村民校坚持成人常年学习的指示》,
要求在冬学结束后,全省三分之一的办学较好的冬学转成常年民校及各种分散的常年
坚持学习的组织,以加速提高农民文化、政治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951年2月, 省政府颁发《关于加强机关干部业余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及《山
东省机关干部业余文化补习学校暂行实施办法》,对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性质、任务、
学制、 教学计划、课程都作了具体规定。3月,省政府颁发《关于创办工农干部文化
补习学校的决定》,确定在徐州、烟台、泰安创办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
1956年4月, 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发展和整顿函授师范学校的指示》,明确了函
授师范学校是业余中等学校,任务是提高在职小学教师的文化水平。
1973年11月,省革委发出《关于认真办好农村业余教育的通知》,指出:农村业
余教育应加强领导,教育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正确处理学习与生产、会议的关系,做
到闲时多学,忙时少学,坚持正常,另外要按程度编班,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1975年6月, 省教育局发出《关于大力办好工农业余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地制
定扫盲规划,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办好函授教育,建立健全业余教育机构,公社一级
要配齐业余教育专职干部。
1980年9月,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
见》。1981年10月,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办好我省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
的意见》,提出:各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都要采取稳步发展、量力而行、
保证质量的方针。凡已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并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应以巩固提高
为主,不要盲目扩大;未举办和尚未恢复的,要尽快恢复;条件不具备的,不可勉强
去办。新建院校和医学专科学校一般暂不举办。
1983年3月, 省政府颁发《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规定:“开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根据我省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计
划有步骤地进行”,“成立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凡常住户口在
本省的公民, 除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脱产学习的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外,
不受年龄、 学历限制,均可申请报考”,“考试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主
考高等学校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至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