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及退职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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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全县有22名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至2002年,共办理2534人,其中退休2335人、离休199人。
  离休干部 至2002年,全县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离休待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发放本人100%的标准工资。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标准工资。
  退休干部 1985年,全县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由县组织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后享受退休待遇。2000年10月起,企业干部退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发放本人工资的100%。
  退职干部 至2002年,全县凡符合退职条件的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后享受退职待遇。工龄不满10年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发本人标准工资的40%,每月不足45元的补足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