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52&rec=35&run=13

1984年,青岛市执行劳动人事部的指示和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总额
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的意见》,在青岛密封件厂、印刷厂、碱厂、第二橡胶厂、
染料厂、 第三针织厂、国货公司、青岛饭店等8个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以下称“工效挂钩”)试点。
对试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主管部门将核定的效益工资率或工资含量及增长比
例抄开户银行,作为其工资支付的依据,青岛市劳动部门不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企
业每月(季)的工资支付按上月(季)挂钩指标实际达到的水平提取,全年的工资总额根
据企业的年终决算核定。全年累计提取数超过年终核定的工资总额时于下年度扣回,
有节余的可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决定内部的分配形
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原则进行工资改革,包括调整内部
的工资标准,进行浮动升级,建立岗位、职务工资(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以外的生
产性津贴,实行提成工资或结构工资等。试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增人不增工资,减人
不减工资。除固定职工人数仍按国家计划控制外,其他形式的用工,企业有权按照生
产需要自行确定,需要从社会招收时,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1985年,8个“工效挂钩”试点企业工业总产值完成66149.8万元,比1984年实际
增长19.79%,利税总额完成20 906.2万元,比1984年增长12.02%,上缴利税 (含归还
贷款)17 366.3万元,比1984年增加2.8%,挂钩工资总额1 682.6万元,比1984年增加
11.74%。
同年,青岛市又有18个企业实行“工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