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新型工伤保险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21&rec=76&run=13

1986-1992年,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企业固定职工因工负伤
或死亡,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工因工负伤或
死亡,按照国务院《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部《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劳
动人事部《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
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等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
待遇。

1993年11月起, 山东省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精神,开始酝酿企业工
伤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1月1日起,根据《劳动法》关于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开始积极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7年3月21日,
省劳动厅下发《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全省启动
企业工伤保险改革试点。12月15日,省劳动厅下发《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对全省在执行《试行办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予
以进一步明确:1.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
集工伤保险基金,并在一个统筹地区范围内实行基金统一调剂,真正由“企业保险”
转变为社会保险。2.扩大覆盖范围。突破以往工伤保险“全民所有企业执行、集体企
业参照”的局限,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各类企业及其职
工。3.建立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机制。根据各行业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规定
不同的费率标准,即行业差别费率。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企业工
伤事故发生率和职业安全情况,实行企业浮动费率。4.规范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待遇
标准。 调整提高工伤人员基本生活定期待遇,增加对被鉴定为1NFDA14级伤残工
伤职工一次性补偿。5.明确管理程序,完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
鉴定标准、程序,要求建立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
系。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11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贯
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开始在全省全面建立新型工伤保险制度。
2005年4月1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
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工伤保险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条例》和《试行办法》规定:将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覆盖
范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
实际,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
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劳动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工会组织依法
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