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交办事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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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2日,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召开了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
纪检组负责人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中指委、中纪委关于纠正新的不正
之风的指示,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会议确定,由省审计局和省财政厅负
责查处滥发服装、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等涉及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省审计局立即
向全省县以上审计机关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省直各部门负责人
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审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纠正新的不
正之风的重要性,克服优柔寡断、患得患失、被动应付的思想情绪,坚决地、毫不迟
疑地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制止不正之风的各项规定,理直气壮地履行审计监
督的职责。 并与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了五个检查小组,对省直118个部门自行发放钱物
情况以及清退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结果发现,有70个部门滥发钱物折款183.88万
元。 其中,有27个部门滥发奖金45.33万元;有44个单位自行发了服装或制装费77.
17万元; 有37个单位滥发副食等各项补贴25.26万元;有33个部门滥发了羽绒被、木
材、书橱等各种实物折款25.12万元;有10个部门擅自增加工资和靠级,金额11万元。
造成滥发钱物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福利、奖励基金;经费或经费包干结余;广告、刊
物、咨询、办班等预算外收入;抽调下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科研、设计等业务收入;
增提管理费上交数额;知青点、展销部、小卖部等附属单位经营收入;援外经费包干
结余或提成;超产奖、节约奖提成。同时有44个单位开始采取措施纠正,共清退款21
万元。 为此,省政府、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于3月23日以《关于进一步贯彻党
中央、国务院指示带头纠正新不正之风的通知》,向省直各部门发了传真电报通知,
要求进一步发挥领导机关的带头作用,迅速纠正新的不正之风。检查清理期间,省审
计局领导亲自带领检查小组, 于3月11日起分赴青岛、烟台、东营、济宁、泰安、枣
庄、德州、聊城、潍坊等地市检查督促,调查研究,加强具体指导。全省市地各级审
计机关根据统一部署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检查清理工作,有力地制止了新的不正之风
的蔓延,促进了廉政建设。
1985年7月6日, 省审计局与省财政厅、 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向省政府写了
《关于纠正滥发工资、奖金、补贴、服装、实物处理的报告》,查明全省各级行政企
事业单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自行发放钱物计10923万元, 其中乱发服装4809万元。并
针对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津贴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
劳动人事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凡违背
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检查纠正,立即停止执行。对弄虚作假和1985年2月4日省委办公
厅、省政府办公厅电报通知后继续滥发的部分要全部清退。二是各企业单位(包括中
央驻鲁单位)凡违背或超出中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劳动局
规定,自行给职工晋级、调资、浮动升级、提高工资标准、提高工资区类别、建立和
提高各种津贴、补贴、改变工资、津贴形式等,都应纠正。三是不论行政、事业、企
业单位,凡违背国家规定,制发服装或发服装费的,一律按照国发[1984] 145号和鲁
政发[1984] 139号通知规定进行清退。四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凡超出省政府和省
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规定(包括承包试点单位、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等有关
专项规定的奖励办法)多发的奖金、补贴和实物,应限期清退。五是国营企业(包括
中央驻鲁企业)自行给职工浮动升级、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应按规定计入奖
金额度之内,人均实发超出2.5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照章缴纳奖金税。对违反规定,
弄虚作假多提的奖励基金和不应计入成本的,一律按照制度规定予以改正。六是要严
格划清行政、事业、企业的界限,一个单位只能执行一种奖励制度,不能同时兼用两
种。对重发部分应予清退。七是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清理乱发钱物收回的款项,
由当地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核实并通知有关单位一律按原列支渠道退还。在成本、费
用中列支的,企业单位要如数上缴国库;行政事业单位抵减1985年经费拨款。该专题
报告被省政府以鲁政发[1985]88号文件转发到各市地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大企业,
省直各部门贯彻执行。省审计局于9月9日,向各市地、县(区)审计局印发了省人民
政府批转的《关于对滥发工资、奖金、补贴和服装等实物处理意见的报告》,要求各
级审计机关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的政策原则,抓紧纠正处理滥发钱物等
不正之风的问题。
1992年1至5月,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问
题的重要批示和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省审计
局会同省监察厅、 计生委、财政厅等部门于1992年1月底联合签发了关于对全省1991
年底以前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电报通知。各市、县、乡根
据电报通知要求, 从2月份开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计划外
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清理。省审计局、监察厅、计生委、财
政厅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先后通过及时召开碰头会议研究
有关问题,派出联合调查组到各地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召开全省调度会
议, 交流情况和经验,转发有关材料等多种形式,进行了调度和督导工作。并于5月
下旬组成联合检查组, 对8个市地所属部分县乡进行了重点抽查验收,为顺利完成工
作任务奠定了基础。
检查结果表明,截止1991年底,全省计划外生育费应征数为16.44亿元,实征金
额13.29亿元, 待征金额3.15亿元;各项罚没收入1.87亿元(含1990年2710.5万
元) , 合同保证金收入1.06亿元; 1991年全省支出金额11.31亿元,占应征数的
68.8%,占实征数的85.1%:1991年末累计结余7.33亿元。检查清理共发现违纪违
规金额1.78亿元, 占实征数额的13.4%,占总支出数的15.7%。其中,挤占挪用
9501.3(即用于农副业生产733.2万元,修路、办电站895.6万元,非计划生育购车
653.2万元,违规建房1190.9万元,资助办学1459.8万元,滥发补助奖金1652.9万
元,其他2915.7万元)万元,对外借支8215.1万元(有2854个单位,有3272人),
贪污私分72.61万元,涉及人数78人,已处理12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
征收标准执行不严;二是管理形式不统一,使征收环节出现漏洞;三是征收票据不统
一,管理混乱;四是乡镇计生办、财政所财务管理基础薄弱;五是经办人员财经法纪
观念淡薄。
针对发现的问题, 审计提出如下建议:1.下大力抓好《山东省计划外生育费征
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该《办法》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各个环节
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提高到控制人口增长、
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作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
系的大事常抓不懈,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对各地自
行制定的与该《办法》内容相抵触的“土规定”和“土办法”,要坚决予以废除。各
市地在年底前要组织力量对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一次清理,以达到统一管理,统一制度,
统一方法,统一要求,使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和规
范化的轨道。 今后要把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对
于这次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进行认真处理。拖欠的资金要采取措施尽快收
回,借支挪用的要立即归还,不能马上归还的要制订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于罚没的
物品,要认真进行登记清理,私分或个人占用的要如数退回;对乱发奖金、补贴的要
坚决纠正; 对于公款私存、贪污私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3.进一步理
顺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各县市要按照“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要求,尽快理
顺工作关系,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已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凡是没有按规定上
缴财政专户储存的,要立即如数上缴,追回的措支挪用款也要及时上缴。今后,对于
隐瞒收入、转移资金弄虚作假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从严查处。4.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对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要实行政
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各级审计、监察、计生、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计
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重大案件
及时查处。 5.下功夫抓好基层计生队伍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从这次检查清理中
所发现的问题看,许多问题的发生与某些乡镇领导和具体从事计生工作的基层人员业
务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计划生育队伍的组织建设,充实敢于
坚持原则、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的干部到计划生育队伍中来;对不适应计划生育工
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各级县乡计生部门要尽快配好配齐专职会计和专职出纳人员,
加强财务管理。
8月14日, 宋法棠副省长在审计报告上作了批示,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摘要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1992]87号文件摘要转发到各市(地)、县(市、区)
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