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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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全省商业企业在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多次安排职工升级和调
整工资。自1956年全省商业系统建立起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以后,也多次给
职工调整工资。
  1971年,全省商业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
决定,对部分低工资的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调整。其调整的范围是:全民
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或与上述工人
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一般升一级;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作人员,经领导批
准的少数人可以调升两级。升级增资在5元以上的,按原工资标准级差执行;增资
级差不足5元的,按5元增加工资。从1971年7月1日起执行。
  1977年,全省商业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规定,对
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调资。调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
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的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
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企业的职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差
的缓调,缓调的人数不超过10%。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调整工资
的人数控制在40%以内。对四类工资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36元和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低于41元的职工,均分别增加到36元和41元。这次调
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原工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可增加5元;大于7
元的,只增加7元。
  1979年,全省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按照鼓励先进,督促
后进的原则,给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职工适当调整工资。这次调资升
级面是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的
临时工为基础,按40%调资升级面计算分配的。职工升级是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
贡献大小,经过考核择优升级。升级的职工一般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额,
级差小于5元的,可以增加到5元。同时,根据国务院规定,还调整了全省工资区划
标准,将原三四类工资区,分别调整为四类和五类工资区。
  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的报告确定,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要同企业的
经济效益相结合,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经济效益好的
企业,除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给
职工调整工资。企业对职工调资升级应进行考核,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凡是升
级的都暂不固定,升级后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降下来,连续考核合
格后再予固定。这次调资用于增加工资的金额,按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
工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7元,级差较大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
平均级差。经营亏损的企业扭亏以后才能调整工资。
  1984年,根据省劳动局规定,从9月份起,凡是执行商业、饮食服务业业务人
员工资标准的单位,调整工资后10~6级的人员,基本工资低于相应国家机关行政
人员26~22级工资标准的,可以靠到行政级的工资标准上。
  1986年,根据国务院企业工资研究小组和劳动部《关于1986年适当解决国营企
业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山东省确定按1986年9月底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计
划内临时工人数,人均每月按1.8元增加工资总额,从10月份起执行。同时,根据
规定从1986年7月起,对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的调整为六类区工资标准。1987年,
根据省劳动局通知规定,用于部分职工升级增加其标准工资的企业,工资总量仍以
人均1.8元测算,面上升级职工人数为20%左右。
  1988年,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意见的通知》规定,在部分
企业中试行技术工人考工晋级工作,三级以上的技术工人,凡“应知”、“应会”、
“劳动贡献”达到要求的,其技术等级高于工资等级一级以上的,可以择优晋升一
级工资。晋升的面一般控制在参加考工职工人数的20~40%。据潍坊、济宁两市地
食品行业统计,共有1717人,参加考工晋级的职工为1340人,占职工总人数的78.
04%,通过考工择优晋升一级工资的职工515人,占参加考工人数的38.43%。
  1989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印发的《关于企业浮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规定,浮动工资标准的范围是实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企业
工人浮动工资标准分为:一类产业可以执行起点40~42元的工资标准,二类产业可
以执行起点39~41元的工资标准,三类产业(包括: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
可以执行起点37~39元的工资标准。浮动的工人工资标准,可将8级制(加副级为15
个等级)向上延伸两个工资等级,改为10级(加副级为19个等级)工资标准。企业浮
动工资标准所需资金,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从增长的效益工资中支付,其他企
业从奖励基金中支付。
  1989年12月,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
资工作和退离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文件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钩的企业,其效益工资的使用,由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确定,国家不再统一
安排调整工资。从1987年以来实行了浮动升级的,允许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
准工资,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
企业,1987年以来已经使用奖励基金安排职工浮动升级的,允许将平均一级浮动工
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安排浮动升级的和实行计件工资的,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
参照上述原则办理,所需资金,在完成承包和上缴任务的前提下,从企业成本中列
支。按照上述精神,全省国营商业企业对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根据潍坊、青岛、济宁三市地提供的资料统计,国营商业企业参加这次调资升级的
职工为95069人,占职工总数的90%,人均月增资17.3元,大部分职工增长了一级
半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