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夫妻分居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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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劳动力〗〖调配〗〖规定〗
1963年10月,省劳动厅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调动问题的若
干规定》,具体规定了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和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单独调动或相互对
调的办法。工人跨省调动由调出省县以上劳动部门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办理;
省内跨地、市调动或系统、产业间调动由县以上劳动部门或省主管部门联系办理;
调入济南、青岛需征得两市劳动部门同意。“文化大革命”中停止办理工人夫妻分
居的调动。
1976年,恢复正常的职工调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调动,确定从大城市
到中、小城市,中、小城市到县、镇或农村,省内到边疆的调动原则;调入济南、
青岛两市和从省外调入职工须经省劳动局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不得调入全民
所有制单位。
1977年3月,对工人调动的审批权限补充规定:省直各部门下属单位之间调动,
由各部门自行批准办理;省直各部门之间,在同一地区调动,由省直各部门协商办
理;跨地区调动,由地、市劳动局批准;从省外或军队调入本省,在劳动计划以内,
调入地、市以下单位的,由地、市劳动局批准;调入省属单位的,由省劳动局批准;
调入国务院部委属驻鲁单位的,除铁道部下属单位外,均由省劳动局批准;两地工
人相互对调,不论省内外,均由企业所在地劳动局批准;对调双方均系省属单位,
由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1979年7月,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华东地区4省1市工人调动问题座谈会, 对解决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进行了协商,提出按照从大城市到中小城
镇,从内地到边疆,从一、二线地区到三线地区的原则办理。当年从山东调出 200
人,调入150人。1980年2月,省劳动局根据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的通知精神,
对夫妻分居、家庭困难职工的调动作出规定,夫妻一方在济南或青岛工作的,调入
另一方所在地;夫妻一方在党政机关工作的,调往另一方所在地基层工作;夫妻一
方系农民的,职工一方调往另一方居住就近的地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也按此
规定办理,调动后仍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至年底,经省办理的夫妻两地分居调
动738人,家庭困难调动847人。1984年因上述两种情况调动320人。1985年初, 省
政府规定,解决知识分子夫妻两地分居,按照对口安排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