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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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我市(包括所辖县市区)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降低费用
对产品出口企业(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收支平衡有余的生产型企业) 和先进技术企业(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10元;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对技术特别先进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5~10年。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降低中方职工的劳务费用。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按当地同行业职工工资的120~150%的规定办理。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所提住房补助基金留企业,用于改善本企业职工的住房条件。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各种不合理的收费。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方职员,在烟台市境内因公出差,其食宿、交通和邮电的收费水平与国内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可以用人民币缴纳费用。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凭外商投资企业介绍信或本人在合营企业的工作证,给予优惠待遇。
二、资金和物资供应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常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上述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凡我市能够供应的,按照合理价格优先供应,不足部分由企业在国内市场自行采购或自行组织进口解决。
三、外汇调剂
中国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解决其外汇平衡问题,可以实行综合补偿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投资者可将获得的利润人民币,用于购买我市外贸出口计划外或完成收购计划后的产品出口,以替代其利润汇出。
国内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商品、原材料和劳动服务等,除外贸进口的或经过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订货,只要达到同类进口产品的水平,将由国内用户用外汇购买,不再从国外进口。
四、进出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其产品出口,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属于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本企业自用(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五、工程建设
对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作为我市重点项目予以保证,其工程费用,按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减免税收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lO%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烟台市区(包括开发区和威海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外商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转让的技术先进的,在10%的税率基础上减半或免征所得税。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第四年起,4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获利的年度起,免征地方附加税lO年。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实行固定资产余额递减折旧法。所提折旧费可用于归还技措贷款。余额折旧率规定为:建筑物16%,机械设备20%,交通工具和电子仪表30~40%。余额落到原值的10%,则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开办初期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不以现汇形式汇出,而用于购买我市的产品替代时,在同等价格、质量要求条件下,优先供应。这部分产品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解决外汇平衡问题,实行综合补偿而出口的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替代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可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产品时享受减免进口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类产品售给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奖金税、建筑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税收,按中外合资企业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的自主权。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章程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预算;有权对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自主定价;有权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制订津贴、奖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全权处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企业有权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权招聘、招收和辞退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八、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良好服务
属于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可一次报批,并从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20天内予以批复。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市对外经济贸易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外国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外国投资的日常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外国投资者和合资企业提供咨询、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建设、物资供应、外贸、旅游等各种服务。
上述办法,也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
1986年10月20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烟台市发展外向型经济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省及外地驻烟各单位,烟台警备区,烟台预备役师:
现将《烟台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对于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我市外向型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审时度势,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抓住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新变化带来的有利时机,根据市里的规定,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大力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新路子。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请告市外经委,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烟台市人民政府
1988年5月23日

烟台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均有1000万美元(含)以下项目的立项权和合同审批权,但均应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外经委)备案。
凡需报市外经委审批的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准确,手续完备。市外经委应自收文之日起一周内予以批复。
第三条 出口创汇企业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含国家限制进口的),因国内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质量达不到要求而需要进口,年进口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企业有权使用自有外汇自行进口,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条 外经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划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划归市外经委管理,负责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项目谈判、签约、物资供应、信息及其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建设、日常工作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外国投资者和合资企业提供咨询、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建设、外贸、旅游、政策咨询等有偿服务。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权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招聘人员。从在职职工中招聘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被聘用职工所在单位,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收回住房等手段限制人员流动,否则被聘用职工有权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如有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予以裁决。需从农村招收合同工和合同制工人,应按现行劳动管理规定办理。新招收职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可自行组织安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以正当理由辞退职工。被辞退职工属中方派进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其原所在单位负责接收安排;被辞退职工属从社会上新招收的,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登记,根据需求情况,可另行安排就业,也可由其自谋职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干部(包括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总会计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公开招聘。董事长由中方组织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组织考选委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加工装配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和通讯设施,有关单位要保障供给。供需双方应签订供需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对外经济贸易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并仲裁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物资部门帮助解决的物资,物资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九条 凡有条件的县市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可设立外汇管理支局和外汇调剂周转户,代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办理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外汇调节手续和平衡本县市区内的外汇余缺;本市范围内的企业跨县调剂外汇余缺,要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办理}外地在本地市兴办的内联企业的分成外汇,有权自行支配和调剂。
第十条 市财政、经委的小型技措贷款的60%,市经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指标的60%以上,工商银行新增贷款规模50%以上的贷款,农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30%以上的贷款,均应用于扶持和发展出口商品生产。
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拿出50%,用于扶持能出口创汇的科技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因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设备或翻版制造高、精、尖设备失败而发生的损失,经经委、科委、财税部门批准,可专案核销。
第十二条 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而获得的转让费年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这部分资金的80%用于出口创汇产品的开发和研制,20%用于奖励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成果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凡出口额占年产值30%(含)以上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提取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1%。这部分资金的80%作为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20%用作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内外销差价而减少的收入,经有关部门批准,视同实现利润,仍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因内外销差价而减少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第十五条 出口额占年产值60%以上的企业,经劳动、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出口额挂钩。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可从所属企业3%的晋级面中集中0.5%的指标,用于奖励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企业。
第十七条 凡出口创汇企业,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企业新上的出口项目或新开发的出口产品,当年完成出口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奖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
乡(镇)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分别奖励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乡镇企业的乡(镇)负责人1000元。奖金从地方财政支出。
第十八条 实行出口供货任务分级承包制。各级政府应把完成承包任务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财政每年拿出2万元,由市政府用于奖励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对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扣除单位当年基数内外汇留成总额的20%,并扣发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工资。少完成5%(含)以下的,扣发半年奖励工资,少完成5%(不含)以上的,扣发全年奖励工资。
第十九条 每年的市级35%超基数分成外汇,15%留市里(其中5%用于奖励),20%按比例分给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境内投资开发出口商品的外地企业,可按高于投资比例10%的标准分配货源,但地方留成外汇必须归地方。外地投资开发出口商品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为本市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项目和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项目成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项目者,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对引荐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按每期合同工缴费的5‰予以奖励;对引荐补偿贸易项目者,按补偿额的O.5‰予以奖励。
对帮助乡(镇)、村办企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者,由企业按出口额的0.3‰予以奖励。
引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者的奖金,从直接承办项目的企业管理费中支出;引荐独资项目者的奖金,从地方财政支出。
第二十二条 成立烟台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协会负责组织交流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与经营管理的经验,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开展业务知识、技术培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外商投资者开展娱乐、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施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施行办法》已经1989年3月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俞正声
1989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美化市容,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所辖城市建成区和风景名胜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县两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部门,对城市园林绿化负有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规化与建设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的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人均占有公共绿地不得低于1.5平方米,旧城改造小区不得低于l平方米,新建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标准的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形成院落的单位均需做出本单位的庭院绿化建设规划,经园林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建设,其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相应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无绿化规划和不按规划实施的单位,规划部门不予签发规划建设合格证,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完成街道绿化和市区边角隙地的年度绿化任务。
第九条 城市专用园林苗圃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园林苗圃用地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占用单位应负责在园林部门指定的地点征地补齐。

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与养护,实行分段分片包干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搞好本门、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与养护,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新建小区管委会要统一管理好新建小区的绿化工作。
第十一条 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 园林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游人在园林、绿地中游览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禁止下列行为;
1、爬树、剥扒树皮、折枝掳叶;
2、在树上刻画砸钉、栓系牲畜、凉晒衣物,倚树作搭棚;
3、在树旁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4、掐花摘果;
5、损坏绿化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育苗、育林地、沿河沿海绿带、公共绿地禁止下列行为。
l、取土、挖沙、采石、开荒种地;
2、修墓、烧纸;
3、放牧、狩猎、捕鸟。
第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和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的水面禁止下列行为。
1、排放污物、倒垃圾、洗衣洗澡;
2、挖沟引渠、抽水;
3、垂钓、捕鱼、炸鱼。
第十六条 百年以上的古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 具有纪念意义的花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建立档案和标志,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七条 所有树木不论公有私有,未经批准,禁止砍伐。确因架杆拉线、施工等需要砍伐、移植、裁剪时,必须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的照像、饮食、小卖等服务业,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由园林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分别给予相应的表彰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拒绝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园林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除收取绿化费用外,并加收绿化费2倍的绿化延误费。因管理不善,当年树木成活率低于90%的单位或个人,每缺少1棵,按苗木费的3倍收费。各单位庭院及"门前三包"地段逾期没有按规划完成绿化的,按附件(3)规定收取场地绿化闲置费。
第二十一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外,自发现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0.25元收取占用费,并责令限期退出。在限期内仍不退出者,按每日每平方米2.5元收取占用费,直至迁出为止。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给予批评教育:
1、刻画树皮;
2、乱采树籽花叶;
3、穿行绿篱,践踏草地、花坛、摇树爬树;
4、借用树木凉晒衣物;
5、擅自在园林绿地设施上涂写字迹,
6、其他轻微损伤树木、花草、绿地和损坏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按附件(2)赔偿损失;
l、在绿地内倚树搭棚、围圈树木或损伤绿地的;
2、因行车、作业、施工等损伤树木的;
3、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4、擅自砍伐、移植裁剪树木和掐花摘果的。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附件(2)赔偿损失外,并处赔偿费10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l、损伤主干道路和绿地内的花卉或其它地方稀有花卉的;
2、损伤主干道路和绿地内的树木或其它地方常绿、珍贵树木的;
3、损伤古树名木的;
4、严重损伤绿地和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5、辱骂、殴打绿化管理人员和护林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儿童和无行为能力的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罚款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交纳。
第二十六条 对古树、名木负有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管理不善或失职造成古树名木损坏、死亡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所给予的经济处罚,由园林管理部门决定和执行,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时要阐明依据,签发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园林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忠于守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管理,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分别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上岗检查必须挂牌明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任何人都有权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处理结果应公布于众。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对施工等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等方面的申请,应在半月内给予回复。逾期不回复的,申请单位可按申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2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烟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1、损坏树木、花草、园林绿化设施赔偿费价目表说明。
2、损坏树木、花草、园林绿化设施赔偿费价目表。
3、单位场地绿化闲置费收费标准。
附件:l
损坏树木、花草、园林绿化设
施赔偿费价目表说明
1、损伤:指对树木的根、干、冠造成损伤,还不致死亡,包括断根、破皮、折枝、歪斜。处理标准:
(1)损伤树根:1/3(含)以下,按损伤费半价赔偿;1/3以上,全价赔偿。
(2)损伤树皮:5平方厘米(含)以下,按损伤费1/3赔偿;5平方厘米至30平方厘米(含)半价赔偿,30平方厘米以上,全价赔偿。
(3)损伤树冠:侧枝半价赔偿;损伤树冠主枝,全价赔偿。
(4)歪斜:10度角(含)以内,半价赔偿;10度以外全价赔偿。
2、死亡:指对树木的根、干、冠造成损伤致死。
3、迁移:因建筑施工,经申请批准,移栽保活。
附件:2、1
损坏树木、花草、园林绿化
设施赔偿费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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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 规 格 │ 单位 │ 赔偿金额(元) ┃
┃ 别 │ │ ├──────┬─────┬────┨
┃ │ │ │ 损伤 │ 死亡 │ 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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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cm(含)以内 │ 株 │ 5~25 │ 50 │ 20 ┃
┃ 落叶 │ 5~10cm(含) │ 株 │ 50~90 │ 150 │ 40 ┃
┃ 乔木 │ lO~15cm(含) │ 株 │ 60~100 │ 300 │ 60 ┃
┃ (胸径) ├─────────────┴──────┴──────┴─────┴────┨
┃ │ 15cm以上,每增加2cm,赔偿费增加1倍。 ┃
┠────┼─────────────┬──────┬──────┬─────┬────┨
┃ 落叶 │ 50cm(含)以内 │ 丛(墩) │ 10~25 │ 40 │ 20 ┃
┃ 灌木 │ 50~80cm(含) │ 丛(墩) │ 30~50 │ 80 │ 40 ┃
┃ (冠径) │ 80~lOOcm(含) │ 丛(墩) │ 60~100 │ 160 │ 80 ┃
┃ ├─────────────┴──────┴──────┴─────┴────┨
┃ │ lOOcm以上,每增加lOcm,赔偿费增加20元。 ┃
┠────┼─────────────┬──────┬──────┬─────┬────┨
┃ 常绿树 │ 100cm(含)以内 │ 株 │ 10~30 │ 50 │ 10 ┃
┃ (高度) │ 100~150cm(含) │ 株 │ 15~90 │ 100 │ 25 ┃
┃ │ 150~200cm(含) │ 株 │ 30~120 │ 150 │ 50 ┃
┃ │ 200~250cm(含) │ 株 │ 50~150 │ 200 │ 80 ┃
┃ │ 250~300cm(含) │ 株 │ 80~180 │ 250 │ 120 ┃
┃ ├─────────────┴──────┴──────┴─────┴────┨
┃ │ +300cm以上,每增加50cm,赔偿费增加1倍。 ┃
┠────┼─────────────┬──────┬──────┬─────┬────┨
┃ 冬青 │ 30cm(含)以内 │ 球(墩) │ 3~5 │ 10 │ l ┃
┃ (冠径) │ 30~50cm(含) │ 球(墩) │ 5~20 │ 25 │ 5 ┃
┃ │ 50~100cm(含) │ 球(墩) │ 20~50 │ 60 │ 10 ┃
┃ ├─────────────┴──────┴──────┴─────┴────┨
┃ │ lOOcm以上,每增加10cm,赔偿费增加30元。 ┃
┠────┼─────────────┬──────┬──────┬──────────┨
┃ │ 牡丹、芍药、月 │ 朵 │ 5 │ ┃
┃ 掐 │ 季、耐冬等 │ │ │ ┃
┃ 花 │ 菊花、大丽花、 │ 朵 │ 2 │ ┃
┃ 摘 │ 一串红等 │ │ │ ┃
┃ 果 │ 木本灌木花 │ 枝 │ 5~10 │ ┃
┃ │ 果实 │ 个 │ 3~15 │ ┃
┠────┼─────────────┴──────┴──────┴──────────┨
┃ 绿篱 │ 每损伤lm长,贻1箬贯50~100元,死亡贾增加1倍。 ┃
┠────┼──────────────────────────────────────┨
┃ 草坪 │ 每损伤lm2,赔偿费20元,死亡费增加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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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土 │ 每在公共绿地、绿带内挖土lm2,赔偿费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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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园林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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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栏杆 │ 每撞歪100cm,赔偿费60元。 ┃
┃ │ 每撞断1OOcm,赔偿费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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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来水井、水阀等浇水设施 │ 按修复费用和水的损失量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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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亭、异形门、廊、花架等 │ 按修复费用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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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园路、花坛 │ 按修复费用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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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椅、石桌、凳等 │ 1、弄倒一件赔偿50元。 ┃
┃ │ 2、损坏一件赔偿10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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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污染(包括酸、碱、油脂等对土地的污染)│ 按造成损失和清除费用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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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单位场地绿化闲置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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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收费 │ ┃
┃ 项 目 │ 单位 │ 标准 │ 备 注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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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裸露地面 │ m2 │ 3 │ 按可绿化面积 ┃
┃ 裸露墙面 │ m2 │ 1 │ 按可绿化墙面 ┃
┃ 可绿化面积少栽一株树 │ 株 │ 8 │ 按设计 ┃
┃ 沿街绿化少栽一株树或花、灌木 │ 株 │ 8 │ 按设计 ┃
┃ 沿街绿化少栽一平方米草坪 │ m2 │ 3 │ 按设计 ┃
┃ 沿街绿化少栽一棵攀缘植物 │ 株 │ 1 │ 按设计 ┃
┃ 门庭少摆盆树(花) │ 盆 │ 50 │ 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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