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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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烟草行业〗〖职工〗〖福利〗
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49年9月底
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
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
照发。烟草行业少数符合条件的干部,办理了离休。
1980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离休干部的条件
放到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18级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4级干部,过
去已办了退休的改为离休。
1983年8月,根据劳动人事部的答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
现在是工人的,也可以办理离休。德州、青州、临清、济南等卷烟厂,一大批符合
条件的老工人、老干部改办了离休。
1984年末,全省烟草系统离休干部270人,工人156人,共计426人。1985年末,
山东烟草系统离休干部428人,工人196人,共计624人。1990年,离休人员665人,
共领取离休金119.5万元,人均1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