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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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代种 青岛解放初期,市郊农村对烈军工属的群众优待主要是代耕代种。
1950年6月,青岛市郊区共有烈、军、工属、731户,其中有59户缺少劳力,由当
地农民为基代耕土地74亩,助耕土地36亩,及时帮助他们解决了肥料、种子等困难。
1951年, 崂山郊区在土地改革中,1467户烈、军、工属共分得土地3244亩,房屋697
间,农具1077件,粮食19.68万斤。是年,郊区办事处组织群众为138户烈、军、工属
代耕土地613亩。 1952年春,青岛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组织检查总结1951年代耕铖待工
作,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代耕试行办法,改“拨工式”,试行“工票制”。崂山郊区
办事处在惜福镇西荆乡和夏庄区夏庄乡进行试点后在全区推广。代耕的具体做法有如
下几种:(1) 固定制。固定到户,结合到组,将烈、军属应享受代耕之土地,由一户
或数户固定。这种方法是由烈军属自己选择代耕户,或让群众自报愿意给哪户烈军属
代耕哪块地。(2) 资耕制。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根据烈军属代耕土地所需工数,按
当地工价折米,以乡或村为单位统筹,烈军属领米自己雇工耕种;二是根据代耕土地
所需工数烈军属零活所需工数,发代耕工票、零活工票给代耕人,代耕人则可持票按
期向乡政府领粮。(3)拨工制。根据代耕户实际需要,临时调拨人工。
1953年青岛市各级政府加强了代耕工作的领导,纠正了大拨工的方式,完善了固
定制代耕,大部分衽了工票制,做到了代耕基本合理,双方满意。
1954年, 青岛市崂山郊区共有烈军属1248户。其中,有111户参加农业合作社,
780户参加互助组;享受代耕的烈军属594户,代耕土地2222亩,占烈军属总耕地面积
的23.1%。是年,由政府拨款1亿多元(旧人民币),补助郊区贫苦烈军属添置农具,购
买肥料,修缮房屋。
1955年,对实行薪金制的军官家属和实行工资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取消
了代耕代种优待。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青岛郊区农村群众优待由代耕改变为优持劳
动日。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为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士兵家属;生活有困
难的残废军人、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对家中缺
乏劳力,生活有困难的军官家属,给以虚工分优待,参加生产队实物分配,按分配价
格交款。优待劳动日的标准是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或不低于当地社员的平均实
际生活水平。优待办法,实行三定:每年初评定优待对象,定优待户自干工日,定集
体优待工分。按照全家统算,优待户人均工日达不到基本核算单位人均劳动日数的,
不足部分,集体给以优待劳动日补齐。优待劳动日分夏秋两次兑现,优待负担以生产
大队统筹核算,调剂平衡。
1956年,青岛郊区109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烈属97户,485人;军属1460户,
9225人;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军人1557户。其中,享受优待的有201户,856人,优待
劳动日14105个,平均每户优待劳动日70个。
1960年2月, 青岛市在农村人民公社推行包工包产的同时,进行优待补助的“三
定”工作,即评定优待对象,定优待对象自己干劳动日数,定补助劳动日数。于同年
5月, 给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发放了《优待劳动日手册》。1961年,青岛市农村人民
公社给服现役的义务兵重新分配了自留地。同年,根据上级指示,对青岛市成年后的
烈士子女,不再给予物质优待,只享受政治荣誉。1963年,全市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
残废、 复员军人共1477户, 6787人, 优待14.85万个劳动日。1964年,青岛市贯彻
《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对崂山县优待劳动日和对五保户、困难户
的供给补助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是年,全县共有农业人口103391人,在乡残废军人
183人,复员、退伍军人3573人。其中因劳力不足,需给予优待劳动日的有500户,约
600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各级组织被造反派夺权,民政部门处于瘫痪状态,群
众优待工作无人过问。青岛市农村有些生产队按照多年形成的拥军优属的传统做法,
对烈、军属,残废军人仍坚持了工分优待。但不少地方闹派性,只优待与掌权派相同
观点的人,对不同观占的不给优待,造成有些优抚对象生活困难。
1979年3月起, 根据国家规定,农村对部队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他们享受工资
待遇后,不再给其家属劳动日优待。
1979年,青岛市各县区通过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登记,检查落实了优待补助政策。
根据即墨、胶县、胶南等3县统计,有定工任务的2528个大队,全部实行了定工优待,
对往年由于政策不落实而造成优待对象托欠口粮款的问题做了妥善解决。是年,以上
3县优抚对象欠口粮款的共有3805户,欠款达130.6万元。上半年解决1112户,占29%,
减免陈欠款30.3万元, 占23.2%,1980年,青岛市农村优待9861户。其中,崂山县10
个公社优待701户,优待劳动日13.7 万个;即墨县优待3644户,优待劳动日折款35.5
万元;胶县优待2362户,优待劳动日 49.99万个,折款31.5万元,折粮109.99万斤;
胶南县优待3154户,优待劳动日折款44.63万元,粮食194万斤。
现金优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2982年开始,青岛市农村由优待劳动日改变为粮款定额优待。
1981年,青岛市各县(区)扩大了优待面。1980年优待军属户占优待总户数的19.4
%, 1981年增加到83.8%;烈属优待面由63.7%,增加到70%;残废军人优待面由41%,
增加到50%; 复员军人优待面由10.5%,示加到14.7%。1981年,青岛市四县一区农村
2957个生产大队, 共优待优抚对象26423户,115940人,基中,崂山优待5340户,优
待折合粮食2264200斤,现款不115万元;胶县优待5448户,优待折合粮食6292377斤,
现款88.8万元;胶南县优待7854户,优待折合粮食3140950斤,现金155万元;黄岛区
优待669户,优待折合粮食125407斤,现款84万元。
根据1982年9月颁布的《山东省优待烈属、 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家居
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和革命烈士(包括因公牺牲、失踪、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
年子女,由原来只优待生活有困难的户改为普遍给予优待。
青岛农村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各生产队在实行土地承包时,分给服现役的义务兵
一分责任田,由其家属负责耕种。军属耕种有困难时,可由集体代耕,待义务兵退伍
回乡后交由其承包。
1982年,青岛市四县(崂山县、即墨县、胶县、胶南县)一区(黄岛区),共优待优
抚对象28855户,优待烈属2033户,军属22124户,残废军人2023户,复员、退伍军人
2675户。 其中有17000多户,优待劳动日565万个;有10000多户,享受粮款并优,得
优待粮2343.6万斤,得优待款183.7万元,还有部分其他实物优待折款9.5万元,平均
每户得优待折鸽网30元。从当年起,青岛市提倡并推行结合征兵定优待,做到新兵入
伍和优待同时落实到户。
从1983年起,又改为优待现金。是年,青岛市农村从粮款并优向现金优待过渡。
全市共优待26500户,其中义务兵家属普遍得到优待。全年兑现优待款458.4万元,优
待粮食129.3万斤, 优待劳动日7.7万多个,平均每户得优待折款173元。1984年,青
岛市推行优待金由原来生产大队(村)负担,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的办法。到
1988年,全市156处乡(镇)全部行了优待金统筹办法,解决了村与村优待标准不统一、
群众负担不平衡的问题。
1985年9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军分区并于对应征入
伍义务兵的优待办法》作如下暂行规定:一、适龄青年被批准入伍后,以市人民政府
名义向其家属发军属证明,给其家庭挂“光荣人家”牌,每年在春节期间更换一次。
二、对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青年在服役期间要根据省政府颁发的优待暂行办法,按照规
定的优待标准,做好各项优待工作。农村要普遍推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平衡优待
负担的做法,解决好义务兵的优待金。同时要组织民兵、青年帮助烈军属种好责任田
和搞好副业生产,啬他们的家庭收入。要保证他们的家庭生活水平高于一般群众。退
伍军人回乡后,如有招工指标,应优先安排他们就业。三、从厂矿企事业单位应征入
伍的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服役期满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统一安排。原是合同制工人的,退伍后可转为固定工。在服役期间
(到本人提干或转志愿兵为止),所在单位以本人每月的标准工资作为优待金发给其家
属或由单位为本人代储。四、对从粹应征入伍的待业青年,在批准入伍的同时,在当
年有招工计划的单位安排就工,并在发入伍通知书的同时,发给就工分配单位报到通
知书。在其服役期间由就工单位每月发给本行业学徒工基本工资,作为对其家属的优
待金。五、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发上者,退伍后安排工作时高定一级 (工
资) ,荣立三等功者,服役期满退伍后,在安置上给予照顾。六、为保证优待兑现落
实,在发给应征者入伍通知书的同时 ,发给优待证。对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乡(镇)
政府、厂矿企事业单位,要把每年对他们和家属和优待情况及时通知军人所在部队,
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鼓舞军人安心服役。
1989年2月1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警备区对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办法作了
如下补充规定:一、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实行全市统筹。处1989年开始,凡市直全民集
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不论是否
有安置任务,每年都要缴纳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数额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务企事业
单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逐年核定, 1989年按2‰缴纳。二、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金额
与范围。 优待金1989年每人600元。由市民政局依据市征兵办公室的征兵名单下拨到
各区民政局组织落实,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家长或亲属持义务兵入伍通知书、户口薄
到所分配的就工单位领取。在职职工入伍和待业青年入伍,享受同等优待工作,仍由
就工单位负责。特招入伍的专业文体队员和地方报考部队院校的赏,不享受义务兵的
统筹优待金。
1990年, 青岛市优待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共49754户,优待
总金额1749万元。其中,农村优待烈属4081户,户均401元;优待义务兵家属18688户,
户均542元;城镇义务兵优待继续推行社会统筹优待金的办法,筹款240万元,优待义
务兵3996人,人均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