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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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50年代,区政府先后设立“复员委员会”、“转业建设
委员会”;60年代中期改为“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照“从
哪里来到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951
~1964年共安置189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安置。1976年后恢复。1981年
起,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1983~1985年,按照民政部、公安
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安置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鞭
策后进”的原则,对立功授奖、超期服役、在部队表现好的98名退伍军人,优先
予以照顾。1986年,按照有关规定,城市待业青年入伍前先安排工作,退伍后复
工复职;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和三等残废的农村籍战士,退伍后转为
非农业人口,安置工作。1974~1978、1981~1989年,全区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
4954名。 其中1989年,全区安置174名,段店、吴家堡两镇军地两用人材开发使
用率达100%。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69年前由区人民武装部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969
年后交区民政局管理。
离休干部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实行分散安置 (住原单位房、配偶房及组织
安排房) 的方法,享受同等县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组织学习,每年外出参观
旅游1~2次,元旦、春节期间,区政府有关领导对其走访慰问。1982年,24名退
休干部改为离休,9名18级以上干部享受县(处) 级待遇。1986年,23名离休干部
转区老干部局管理。1989年,区民政局共管理离休干部8名。
退休干部由街道办事处代管,负责发放工资、召开节日(元旦、春节)座谈会、
走访慰问等。1989年全区共管理退休干部15名。
残疾人安置 50年代初建立区社会福利工业,吸收残疾人参加生产自救劳动。
1979~1989年, 全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共823人。十年间,通过社会和社会福
利厂招工、父母退休后顶替、参加居办生产组(店)劳动、个人自谋职业等途径,
先后安排残疾人员814名,安置率达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