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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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组织和定员定额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管理工作
基本上是全面学习、推广苏联的做法。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专职管理机构,自上而下配
备定员定额管理的人员,建立企业定员和劳动定额制度,制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标
准。 1953年开始,先在青岛卷烟厂、青岛第二橡胶厂等18个企业10375人中,按照劳
动定额试行了计件工资制度。当时企业的定员定额标准,一般是在手工操作和简陋机
械操作基础上凭经验制定或估定的,随时修改,定额不够稳定,定额制度也不够健全。
1955年,建筑安装、机械、交通、纺织、铁路等行业按照国家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
全面实行了计件工资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使青岛市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人数占全市
职工总数的20%以上。 1957年,大多数国营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了定员定额标准管理制
度,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始以定额定员标准为依据编制企业的生产、经
营计划。1958年“大跃进”,企业的定员定额管理受到严重冲击,企业职工及机构的
增减陷于混乱状态,劳动组织管理失控。1959年,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增产节约,
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指示建立定员定额制度,核定实有人数,精减多余人员,整顿企
业劳动组织,减少了5.5万名职工。1960年1月,劳动部在青岛召开全国企业编制定员
工作会议后,市劳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
要求企业恢复和建立定员定额管理机构,制定经过努力可能达到的较先进的标准。各
企业大都建立了编制定员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发动职工把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和
编制定员结合起来,进行“三查”(查手工操作、查劳动浪费、查工时利用),制定了
较为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 截至5月底,全市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等部门,工作效
率成倍提高, 定员更加合理,节省14553人,占工业、交通、基建、商业职工总数的
6.2%。1961年,通过组织管理干部跟班劳动,具体考查劳动组织和岗位定员状况; 工
程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和修订各工种定额, 确定新的定员定额标准; 进一步精减职工
“以调促定” 。1962年5月,青岛市根据《山东省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制度
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按照产业部门下达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统一的劳动定额及企
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设置编制,制定出本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确定出本部门的定
员人数。各生产班组根据车间下达的生产任务,按照不同技术设备、不同工种和工人
技术熟练程度, 实行岗位责任制。196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机构,压缩非生
产人员的精神以及山东省编委、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事业组织
机构设置和非生产人员配备的初步意见》,青岛市劳动局制定了《关于在当前增产节
约运动中切实做好企业精简机构减少非生产人员工作的安排意见》和《纺织、轻工、
化工、机械、建材、粮油加工等工业企业定员标准建议》,明确规定了企业内部机构
设置为: 中型企业设职能科室6个;小型企业设4~6个;200人以下、产品单一的企业不
设科室,只设厂长办公室,下设生产、行政两个部门,不设车间一级,由厂长直接领
导生产班组。同时,按照国家劳动部规定的标准,要求企业把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
人员(不含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下同)的比例,逐步降到职工总数的10%。同年7月,工
业、 基建、交通部门124个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15%以下的有64个单位,占51.6%。其中,达到10%以下的有27个单位,占21.8%。
“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定员定额和劳动组织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根据1977年国家劳动总局劳动工作会议精神,恢复了定
员定额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定员定额作为整顿企业的一项重要达标内容,
进一步引起了企业的重视。 1982年9月,青岛市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
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发布了《关于在整顿企业中整顿劳动组织加强定员定额工
作的意见》 。各企业的定员定额工作又有了进一步加强。1983年7月,市劳动局又发
布了《关于工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非生产人员控制比例的试行意见》。要求企业内
部机构设置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强求一致和上下对口。主要规定为:
一、企业的管理体制。一般企业实行厂部、车间(分厂)、班组三级管理;200人以下的
企业原则上实行厂部、班组两级管理。二、企业内部职能机构设置(不含政工机构)标
准为:职工总人数在300人以内的企业设职能部门3~5个,职工总人数在301~500人的
企业设职能部门5~7个, 职工总人数在501~1000人的企业设职能部门7~9个,职工
总人数在1001~2000人的企业设职能部门9~12个, 职工总人数在2001~3000人的企
业设职能部门12~15个,职工总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企业设职能部门15~18个。三、
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和控制比例。企业管理人员 (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技术管理
人员,党、团、工会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产品试验、研究、设计、工艺、检验、设
备、工具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的控制比例为:机械制造和仪器仪表企业9%~12%,
自行车、 缝纫机、钟表、电器、电子、化工等企业8%~10%,印染、纺织、针织、轻
工、建筑材料以及水产养殖、加工等企业7%~9%。企业服务人员的控制比例为: 食堂
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会计、采购、保管、炊事等全部人员)按平均就餐人数配备,食
堂工作人员与就餐人数比例为1∶20~25;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保健、
保育、教养、炊事、清洁等全部人员) 和入托、入园儿童的比例为:托儿所(一岁半以
内),全托1∶3~3.5,日托1∶4~5;托儿所(托幼儿一岁半至三岁),全托1∶4~4.5,
日托1∶6~7;幼儿园(托幼儿三岁以上),全托1∶8~10,日托1∶10~12;职工教育专
职教师(不包括大专、电大专职教师) 按职工总数的0.3%~0.5%配备;卫生保健工作人
员(包括管理、勤杂人员) 按职工总数的0.5%~0.7%配备;传达人员,工厂的正门按每
个岗三班7人,边门按每个岗三班3.5人配备;其他服务人员(包括图书管理、广播、电
话员,非生产用车的司机,住宅维修管理、茶炉、浴池、看自行车、清洁人员) 控制
在职工总数的1%~1.5%; 经批准设经济警察和消防人员的单位,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编
制配备。
通过整顿,企业劳动组织设置的合理性和超定额水平均有明显提高。1983年底,
据整顿企业验收合格的工交、 基建127个企业统计,科室机构由整顿前的1941个减到
1852个,减了89个,减少4.59%;非生产人员由整顿前的34781人减到30283人,减少了
4498人,由原来占职工总数的19.80%下降为17.31%; 劳动定额水平一般提高10%以上;
企业定员由整顿前的174983人减为165226人,减少了9757人,减少5.58%。
1986年,青岛市大部分企业通过查工时利用率、查工作效率、查设备利用率、查
岗位和出勤率,比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比同行业先进水平,按部颁标准或产业部门
标准定任务、定职责、定人数的办法,制订、调整或修订了定员定额标准,修订后的
定额标准一般使大多数职工经过努力能够达到,少数人能够超额。至此,全市全民和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了编制定员、劳动定额,并建立了原始记录和统计分
析制度。
劳动力调剂
余缺调剂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1951年11月公布的《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力调配试
行办法》要求,1952年5月8日成立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建筑业劳动力调配所,并
发布了《青岛市建筑业劳动力调配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建筑业的零散工人,均应
到调配所登记领证。当年,本着“先公后私,先国防基建,后其他建设”的原则,共
登记、调配了建筑工人10000余人,保证了全市国防、基建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劳动力的统一管理与调配由建筑业逐步扩大到工业、交通
运输、农林、水利及商业等行业。为适应工作需要,增设了市北、台东、沧口区三个
劳动力调配办事处,并开展了在职工人内部的平衡调剂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山东省人
民政府的规定,国务院部、委属驻青岛企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山东省劳动局统一调配,
省、地、市属企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青岛市劳动局统一调配。首先从单位内部调剂,
然后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不了的,再由劳动部门跨地区统一调剂平衡。1953年,全
市调剂以建筑业为主的零散技术工人57089人。1954年,调剂固定技术工人102人,其
他工人56647人。 1955年,各企业间平衡调剂1767人,跨地区调剂进青岛1301人。其
中, 从省内其他地、市调剂1172人,从省外调剂129人。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
实行公私合营后企业需要合并、转产或新建、扩建等情况很多,劳动力余缺问题比较
突出,市劳动局采取组织工人代表先行参观,然后按自愿报名,领导批准,干部带头
等方法进行余缺调剂,1957年,全市共调配职工6576人。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全市从其他行业共调剂5076人支援工业建设。1959
年,根据全市各行业劳动力余缺情况,平衡调剂调配在职人员22999人;组织临时性协
作支援5502人次; 支援新建、扩建单位8671人。1960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厅下达的协
作支援、调剂使用劳动力的计划,全市从工业、基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抽调大批劳动
力支援新建、扩建企业。年底,专门抽调了4000余人,组成专业搬运装卸队,支援港
口、车站生产救灾物资的运输,保证了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及生活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农、轻、重为序”发展
国民经济总方针,平衡调剂调配劳动力63318人。其中,调剂回农村的23935人,大批
职工由基建、钢铁行业转到轻工业。1962年,调剂15986人。其中,回农村的2805人,
跨地区调剂1541人。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在大批劳动力调剂精减回农村后,1963年,全市各单位劳动
力余缺情况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先重点后
一般、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加强了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当年全市共调剂3227
人,跨地区调剂进青岛139人。1965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精神,
青岛市严格控制从外地尤其从设在农村的企事业单位调入工人,确因工作需要调入的
严格执行劳动计划。
“文化大革命”初期,劳动力统一管理和调配工作基本停顿。1972年,根据山东
省《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节约使用劳动力的通知》,青岛市各单位充分挖掘劳动潜
力,在全市进行以企业内部、系统内部调剂为主,跨系统、跨地区调剂为辅的劳动力
平衡调剂。1974年,以国家下达的年末劳动计划人数为准,在全市清理私招人员,精
减压缩临时工。与此相配合,对新建、扩建单位急需增补的劳动力,进行了余缺调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7年全市生产情况普遍上升,新建、扩建生产项目明
显增多,各单位劳动力余缺情况比较突出,市劳动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劳动力平衡调剂
工作。 1977年5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工人个别调动问题的通知》,强调
全市范围内的职工调动,特别是市属单位与中央、省属企业之间的调动要严格控制,
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一般不要跨系统调动。
80年代初,青岛市贯彻中共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部分企
业实行关、停、并、转。1981年,市劳动局对市属41个关、停、并、转企业的劳动力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共调剂11705人。 其中, 系统内调剂5692人,跨系统调剂
6013人。1982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职工调剂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局配
合企业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员工作,加强了对企业劳动力的平衡调剂工作。在此期
间,重点为市公用事业局从市属各单位调剂调入汽车驾驶员50人、汽车修理工80人、
乘务员25人、经济民警50人,并为青岛市新建水源地调剂解决劳动力134人。1983年,
为进一步搞好、搞活企业劳动力余缺调剂,市劳动局规定: 全市企业之间工人调动工
作,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市劳动局不再审批。
技术工人交流 根据山东省劳动局1985年5月 《关于开展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工作
的通知》 和《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暂行办法》,青岛市劳动局于1986年4月成立技术工
人交流服务处,发布了《青岛市技术工人交流试行办法》,规定凡在职技术工人学非
所用,专业技术特长得不到发挥的,均可到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处登记,由服务处向用
人单位介绍推荐。还规定,凡专业技术不对口、单位又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本人提
出申请调动时,单位应予以支持,如无正当理由而加以阻挠的,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处
可采取行政干预的办法予以解决。1986年共办理技术工人交流200余人。
照顾夫妻分居和家庭困难调动 60年代初,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劳动厅规定的关
于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和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单独调动或相互对调的办法,青岛市开始办
理职工跨地区调动,具体规定凡是要求从外地调入青岛市的,必须经市劳动局同意。
1962年, 调入102人,调出4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跨地区调动受到限制。1969
年12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正式下文,停止办理外地职工单调或对调工作。
“文化大革命” 结束后,恢复了职工调动。1977年5月,青岛市劳动局公布《关
于工人个别调动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掌握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城市就县城镇
和农村,内地就边疆的原则;二、要严格按计划办理,不能超计划调入;三、凡调入市
区和崂山县所属单位以及市属和中央、省属单位与外地对调,均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报市劳动局批准。1979年,全市办理跨地区调动685人。其中,调入520人,调出
165人。 1980年,全市办理跨地区调动1167人。其中,调入855人,调出312人。1981
年4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问题的通知》以及山东省劳动局规定精神,市劳动局作出规定:夫妻分居两地的工人,
一般应将青岛市的一方调往爱人所在地工作。为控制城市人口增长,要尽量采取对调
的方法解决,对确实无法对调解决的,在市下达的指标范围内,通过单调予以解决。
单调掌握的条件是:一、年龄较大,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确有特殊困难的;二、父母年
老体弱,本市身边无子女照顾,又不能迁往子女所在地的。当年全市共调入1269人,
调出508人。1982年7月2日,市劳动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工人跨地区对调工作的意见》,
规定: 凡本人直系亲属住在青岛市,因夫妻两地分居或家庭有实际困难的,均可申请
办理对调。市劳动局和各主管部门设立接待室,有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当年,全市办
理跨地区调动1834人。 其中,调入1101人,调出733人。1983年,全市办理跨地区调
动1679人。其中,调入1042人(解决夫妻分居的637人) ,调出637人(解决夫妻分居的
98人) 。 1984年,全市共办理跨地区调动2017人。其中,调入1655人,调出362人。
1985年3月, 市劳动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劳动工资制度的意见》,下放调配审批
权限。具体规定: 从青岛市市区调往市辖各县和外地的工人,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报市劳动局备案; 青岛市工人与外地工人对调,由单位审批,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为
其办理调动手续; 各县和黄岛区跨地区调入工人,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批,市劳动局
不再下达调入指标; 凡在各县和黄岛区的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跨地区调动工人,均
由所在县、 区劳动部门办理, 不再报市劳动局审批。当年,全市共办理跨地区调动
2424人。 其中,调入1719人,调出705人。1986年,全市办理跨地区调动2197人。其
中,调入1678人(解决夫妻分居1224人),调出519人(解决夫妻分居404人)。
军队随军和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青岛解放后,驻青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及军队转业
干部家属中的正式职工,均按职工调动的办法,随军队干部的去向调动。对军队随军
家属的调动, 根据1963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
定》,青岛市劳动局作了具体规定: 凡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由军官所在部队师以上
政治部门审核, 出具证明,市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1977年5月,青岛市劳动局《关
于工人个别调动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便于统一掌握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搞好统
筹安排及征调手续,北海舰队(含北航)由干部部、青岛警备区由干部处统一与市劳动
局联系办理。1981年4月,市劳动局《关于跨地区工人个别调动问题的通知》规定:对
随军家属原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 原是集体所有制单位
职工的,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随军家属的接收单位由市劳动局统一安排。青岛市
历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均按照山东省统一下达的计划接收安排。1979年,按山
东省劳动局要求,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调动,与转业干部做到同时交接档案、同时
分配、同时报到。转业干部家属凭调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的介绍信报到,其
工作一般由转业干部的接收单位一同安置。1984年,执行山东省劳动局的规定,军队
转业干部家属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安排全民所有制企业,原是集体所有制企
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1963~
1986年,全市共办理随军家属调入3604人。
离休干部子女调动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老干部局、省人事局、省劳动
局1984年7月下达的规定, 凡外地离休回青岛市安置的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均按跨地区调动的办法,调一名子女进青岛市。1984~1986年,青岛市区共调入离休
干部子女46人。
其他调动 主要为接收赴西藏职工内调、农林牧渔场职工内调、赴青海生产建设
兵团知识青年内调。一、接收赴西藏职工内调。1972年,根据国务院“对不适宜高原
工作的人员,调回原地安置”的指示,青岛市劳动局规定: 由青岛市调往西藏的在职
工人,原则上由原单位接收安置,无原单位的由原籍县、市接收安置。1972年,青岛
市劳动局开始陆续接收西藏职工内调, 并进行安置。1972~1986年,接收安置了144
人。二、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1981年,青岛市劳动局规定: 凡国营农、林、
牧、渔场职工要求调入青岛市,只限于其父母退休、退职、死亡要求顶替,其本人符
合顶替条件的。 1984年2月,执行劳动人事部计划司劳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
工调动问题的函》,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工人,允许调出。
本人因家庭困难要求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原
系农业人口,吃自产粮或统销粮的工人,不得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或城镇集体所有制
单位。 1986年1月,市劳动局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关于重申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有关
规定的通知》,收回了农林牧渔场工人调动的审批权限,规定“四场”职工调入全民
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均报市劳动局审批。三、赴青海知识青年内调。1983年6月,为
解决赴青海知识青年的实际困难,山东、青海两省拟定了《关于解决一九六五年、一
九六六年山东去青海支边青年病困问题的商谈纪要》,《纪要》规定: 对青海的山东
籍支边知识青年商调回山东掌握的原则是,除按山东省劳动局原规定的夫妻分居、父
母身边无子女和父母退休、 退职、死亡需要顶替的继续办理外,对1983年5月底以前
仍在青海格尔木农场的知识青年,因不适应高原气候而患病的,也列入商调范围。从
青海调回的农场知识青年主要安排在农、林、牧场或市、区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再保
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青岛市劳动局按照《纪要》精神,于1983年7月商调了第一
批在格尔木农场的青岛籍知识青年共450人。 商调工作于1985年底结束, 调回青岛
1560人。
劳动纪律 1954年,青岛市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
要》,制定了劳动奖惩管理条例。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等,
对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口头表扬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五好职工称号,还根据情况
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违犯和破坏厂规厂纪的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悔的,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直
至开除厂籍等处分。在执行劳动奖惩条例过程中,部分企业忽视了以教育为主的方针,
采取简单化惩罚办法, 仅1955年1~9月,青岛市国营企业开除职工近200人。经市劳
动局检查后,对确属开除不当的进行了纠正。1955年12月,山东省劳动局下达《严格
控制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开除职工和私营企业解雇职工》的通知,依此青岛市劳动局
规定:企业因职工违纪给予开除厂籍处分的,要报市劳动局备案。
“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内部劳动奖惩制度名存实亡。
“文化大革命” 结束后,逐渐恢复奖惩制度。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
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将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
惩制度列为整顿的重要内容。青岛市于1982年9月发布《青岛市整顿企业‘五项工作’
验收标准》,规定在执行劳动纪律方面的验收标准: 一、坚持了经常性的劳动纪律教
育,全厂树立起遵纪守法、“五讲四美” (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
德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文明礼貌的好风尚;二、建立起良好的生产
秩序,企业内有健全的请假、销假等考勤制度,职工的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达到了主
管部门的要求;三、基本消除迟到、早退、打架斗殴、脱岗、串岗、睡岗和私拿公物、
干私活等不正之风,经常违纪的后进人物经过帮助教育,大多数有了明显转变; 四、
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全国职工守则》,制定了本
企业的厂规厂纪和奖惩制度,绝大多数职工能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五、领导干部以
身作则,敢抓敢管,奖惩分明,对好人好事及时表扬奖励,对违法违纪职工进行认真
严肃的处理。
1982年10月,市劳动局贯彻山东省劳动局制定的《山东省关于工业企业整顿劳动
纪律的验收标准》 ,1983年4月,市劳动局贯彻了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为企业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
平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