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特定目的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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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烧油特别税
1982年4月22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日起,全国征收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
税以用于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特定的征收对象,以烧用此油的单位为
纳税义务人,采用从量定额价外计税征收办法,由供应油品的单位代收代缴税款。
1986年起,财政部每年发文公布不征收烧油特别税用油用户。山东省先后有省煤
炭厅、省交通厅、济南汽车厂、青岛警备区化工厂、烟台救捞局按核定计划用油不征
收烧油特别税。
1986年12月起,山东省对油田内管道集输和热力开采稠油的烧用油,免征烧油特
别税。1988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石油部油田化学用油免征烧油特别税的规定,
山东省对涉及山东滨州化工厂、山东广饶石油化工厂、济南石油化工二厂的计划用油
予以免税。
由于国家平价油转高价油指标逐年增加,应税油逐年减少,至1993年,山东省只
有青岛、潍坊、滨州、东营四市(地)继续征收烧油特别税,其他市(地)仅清理以
前年度欠税。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
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精神,取消烧油特
别税。

1986--1993年山东省烧油特别税收入统计表
表1-2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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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年份│金额 ┃
┠──┼──┼┼──┼───┨
┃1986│2312││1990│12846 ┃
┠──┼──┼┼──┼───┨
┃1987│2161││1991│9780 ┃
┠──┼──┼┼──┼───┨
┃1988│1832││1992│8885 ┃
┠──┼──┼┼──┼───┨
┃1989│1494││1993│3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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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营企业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人,以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超过国家统
一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为计税依据,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按年计征。国营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
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个月部分依据下表税率计征奖金税。

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营企业奖金税税率表
表1-25
┏━━━━━━━┯━━━━┓
┃级次 │税率(%) ┃
┠───────┼────┨
┃4个月以内 │0 ┃
┠───────┼────┨
┃4个月---5个月 │30 ┃
┠───────┼────┨
┃5个月---6个月 │100 ┃
┠───────┼────┨
┃6个月以上 │300 ┃
┗━━━━━━━┷━━━━┛

国营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其标准工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计算,企业
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对矿山采掘、搬运、建筑、石油
和天然气工人的奖金不征奖金税。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
改造奖、自然科学奖免征奖金税。经批准试行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不征奖金
税。
1986年1月, 省税务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奖金
税等几个〈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管理办法的济南齐
鲁宾馆、青岛汇泉宾馆、烟台芝罘宾馆和曲阜阙里宾舍,按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的档
次和适用的税率减半征收奖金税(1991年度起取消此优惠政策)。原油生产企业从原
油包干超产收入中,按规定比例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仍按1984年的规定免征奖金税。
国营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表中已列支的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奖金,不论当年是否已发放
给职工个人,都计入当年实发奖金总额,计征奖金税。
从1986年起,全省国营企业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改为月人均67.5元,不足67.5
元的按67.5元计算。经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其
计税工资比照国营同行业的工资标准计算。为照顾其加班加点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其
发放的计件工资总额, 在计税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年扣除1.5个月标准
工资的加班工资后, 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为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从
1986年1月1日起,全省除石油、煤炭、军品的出口外,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
位, 从出口外汇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全年不超过1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
金税;对于为扩大出口推销、增收创汇做出显著成绩的外贸企业和开发新产品、提高
出口商品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由国家财政拨专款作为外贸的出口专项基
金,发给职工个人的,免征奖金税。
6月, 省财政厅规定:为照顾环境卫生部门部分工人劳动条件艰苦的特殊情况,
对其发放的奖金免征奖金税。对工业部门所属的野外地质队发放给钻探、坑探、安装
搬运、地质、测量、物化探普查工人和与上述工人一起工作的一线技术人员的奖金,
以及国家测绘部门、城建勘探的野外测量队发放给从事野外测量的一线工人和技术人
员的奖金,免征奖金税。11月,省税务局规定,对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
饮食、服务等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在税前列支的全额提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免征
奖金税。对发电厂按照"发电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发电量奖励办法",发放给直接参加
检修人员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12月,全省对企业的计税标准工资调整为每人月75元,不足的按75元计算,超过
75元的按实际工资额计算。获国家、省、部金质奖、银质奖、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和被
省以上部门评为质量管理、节约能源、综合利用等先进企业,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
的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对经济效益有较大提高,1986年度实际上缴利税超过上
年度实际上缴数额的企业, 从奖励基金开支年平均0.5---1个月标准工资的超额劳动
报酬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奖金税。凡经考核评为三级以上厨师、修脚技师等技
术职称的职工,按月发给的岗位技术津贴,免征奖金税。
为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自1987年1月1日起,省税务局依据国务院
和财政部文件精神,对国营企业奖金税税率作出调整。

1987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营企业奖金税税率表
表1-26
┏━━━━━━━┯━━━━━━━━┯━━━━━━━━┓
┃级次 │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
┠───────┼────────┼────────┨
┃4个月以内 │0 │0 ┃
┠───────┼────────┼────────┨
┃4个月---5个月 │30 │20 ┃
┠───────┼────────┼────────┨
┃5个月---6个月 │100 │50 ┃
┠───────┼────────┼────────┨
┃6个月---7个月 │300(6个月以上)│100 ┃
┠───────┼────────┼────────┨
┃7个月以上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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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起,山东省对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成效显著,获得"国家设立综合利用奖"
的企业发放给有关人员的一次性综合利用奖,免征奖金税。
1988年1月起, 山东省对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在鲁直属生产企业,因主要生产设
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 按规定发放的奖金,免征奖金税。8月,执行国家统一规
定,从当年度起,国营企业奖金税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11月,
省税务局明确,当年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的国营企业,按规定标
准发放给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在计征奖金税时准予扣除,发放的职务津贴,免
征奖金税。对未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国家的利税比上年实
际上缴每增长10%, 经批准,计征奖金税时给予扣除相当于半个月标准工资奖金的照
顾。
1989年1月起, 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矿山采掘、搬运、建筑、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征收奖金税,其他国营企业无论采取哪种工效挂钩形式,均
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征收奖金税的国营企业,按
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准予税前扣除。8月,省税务局规定,
对实行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按浮动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
节税。 11月,省税务局明确对当年度奖金税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除国务院、财政
部、国家税务局明确规定免缴奖金税的一次性奖励外,经市(地)税务局批准,对获
国家金质奖、银质奖、省优质产品奖和被评为省级以上质量管理、节约能源等先进企
业称号等各项奖励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取得一项奖励的企业,
相当于半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 二至三项的企业,相当于1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
部分,三项以上的企业,相当于15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部分,免征奖金税。超过上
述限额或由于企业奖励基金不足而从其他奖金来源渠道发放上述奖金的,不得免税。
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厂长(经理)的承包收入,相当于
企业职工平均月标准工资5倍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5倍以上的,合并到企业实
发奖金总额内,计征奖金税。
1990年11月,山东省调整当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月人均计
税工资标准不足85元的按85元计算。经批准列入企业调资范围的专业公司和其他企业
性公司,从当年起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
1991年8月起,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政府特殊
津贴(每月100元)免征奖金税。
1992年1月, 省税务局规定,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一律缴纳奖金税。但下列单
项奖金免征奖金税: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
提取的奖金, 不超过15%的部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
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 不超过1.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单
项奖。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
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精神,取消国营企
业奖金税。

1986-1993年山东省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入统计表

表1-27 单位:万元
┏━━┯━━┯┯━━┯━━┓
┃年份│金额││年份│金额┃
┠──┼──┼┼──┼──┨
┃1986│2129││1990│1879┃
┠──┼──┼┼──┼──┨
┃1987│705 ││1991│1101┃
┠──┼──┼┼──┼──┨
┃1988│1449││1992│869 ┃
┠──┼──┼┼──┼──┨
┃1989│1266││199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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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将原缴纳国营企业
奖金税的国营企业一分为二:对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继续
征收奖金税,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征收工资调节税,自当
年度起实施。

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表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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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次│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税率(%) │速算扣除率(%) ┃
┠──┼─────────────┼─────┼────────┨
┃1 │7%以下 │0 │0 ┃
┠──┼─────────────┼─────┼────────┨
┃2 │7%---12% │30 │2.1 ┃
┠──┼─────────────┼─────┼────────┨
┃3 │12%---20% │100 │10.5 ┃
┠──┼─────────────┼─────┼────────┨
┃4 │20%以上 │300 │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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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 对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范围的企业能源和原材料节约奖,
自批准之日起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1990年废止)。
7月, 经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山东省当年
度继续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55户,挂钩企业当年上缴利税
基数为24487.07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9005.85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同时,
核定每一试点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及应考核的经济指标。各项经济考核指标没有
达到要求的,扣减比例由各地区、部门确定。
10月1日起, 因国营企业普调工资,计税基数改变,山东省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
业职工人均月18元的增资额,不征工资调节税(1990年废止)。12月,对企业经批准
增加的津贴不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1987年1月, 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对1986年因新开征车船使用
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影响全省国营企业当年的上缴利税,在征收工资调节税时,
允许将上述所征税费及当年经批准减免的调节税视同企业上缴利税。
1987年起,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的企业,
降低工资调节税税率,企业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税,
超过部分,按修改后的税率征税。

1987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表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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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次│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税率(%) │速算扣除率(%) ┃
┠──┼─────────────┼─────┼────────┨
┃1 │7%以下 │0 │0 ┃
┠──┼─────────────┼─────┼────────┨
┃2 │7%---13% │20 │1.4 ┃
┠──┼─────────────┼─────┼────────┨
┃3 │13%---20% │50 │5.3 ┃
┠──┼─────────────┼─────┼────────┨
┃4 │20%---27% │100 │15.3 ┃
┠──┼─────────────┼─────┼────────┨
┃5 │27%以上 │200 │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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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省财政厅制定《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行意见》,明确工
效挂钩比例,其中,对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上缴利税比上年每增长
1%,工资总额一般增长0.7%--0.8%;完不成上缴利税任务的,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30
%。
11月起,对获国家、省、部金质奖、银质奖、优秀产品奖和被省以上部门评为质
量管理、节约能源、综合利用等先进的企业,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
免征工资调节税(1990年废止)。
1989年1月,省税务局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集体矿山采掘、
搬运、建筑、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仍按奖金税规定征免奖金税,其他国营、集体企
业和具有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无论采取哪种工效挂钩形式,均按规定征收工资
调节税(1990年12月废止)。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基
数中的奖金,凡按省财政厅规定核入的,按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扣除人均60元后的余
额计征工资调节税(此规定在征收1989年度工资调节税时废止)。改征工资调节税的
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规定办理, 或在工资总额基数中核入最高不超过4.5个月标准
工资的奖金,以后年度按上年实发工资总额数核定。
8月, 省税务局规定,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浮动工资标
准增加的工资, 计征工资调节税。次年3月,又补充规定,实行滚动浮动升级办法的
企业给部分职工固定一级工资的,均计征工资调节税。
10月起,山东省调整企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对企业工资增长部分扣除人均40元
后,计征工资调节税。11月,省税务局明确对1989年度工资调节税汇算清缴政策:实
行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厂长的承包收入,相当于企业职工平均月工
资5倍以内的部分, 不征工资调节税;超过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企业改征工资调
节税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免征奖金税的部分,继续免征工资调节税。
1991年8月起, 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规定,对全省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
者、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
12月,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文件精神补充规定: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办法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省直各部门及所属企业的纳税地点、
计税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市(地)税务局批准确定,未经税务部门
批准确定的,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集体企业,
从1991年度起,一律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1991年度为外贸出口企业提供货源实行企
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出口供货企业所得供货奖励金,免征工资调节税,超标
准部分,计入奖金总额,计征工资调节税。
1994年度起,取消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6-1993年山东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收入统计表
表1-30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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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年份│金额┃
┠──┼──┼┼──┼──┨
┃1986│38 ││1990│2359┃
┠──┼──┼┼──┼──┨
┃1987│59 ││1991│1330┃
┠──┼──┼┼──┼──┨
┃1988│163 ││1992│1465┃
┠──┼──┼┼──┼──┨
┃1989│1132││1993│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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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8月, 国务院颁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1月,财政部印发《集
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自当年度起实施。
1986年1月, 省财政厅规定,联营企业凡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的,按国营企业
奖金税的办法征收奖金税,凡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按集体企业奖金税办法征税。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制度的,从1月1日起,放宽奖金税
免税限额,每人月均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未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
工资标准制度的,每人月标准工资由60元放宽为80元的限额,城镇街居办企业参照执
行。个别乡镇企业计征所得税时准予列支的标准工资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在计征奖
金税时,亦从宽掌握予以承认。
12月,山东省调整1986年度企业奖金税计税标准工资,凡执行国营同行业工资标
准的集体企业,计税标准工资限额由原月人均67.5元调整为75元;没有执行各种津贴、
补贴制度的集体企业,其计税标准工资在原允许计入成本工资标准基础上再加20元,
不足95元的按95元计算,超过95元的按实际工资额计算。同时规定,1986年度全省乡
镇村办企业暂不征收奖金税,该政策延续到1988年度。
自1987年度起,山东省全面降低奖金税税率,集体企业奖金税税率比照国营企业
奖金税税率执行。自1988年度起,所有企业奖金税免税限额由四个月放宽到四个半月
标准工资。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集体企业计税办法规定为:企业按
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扣除人均60元后的余额,比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计
征奖金税。
1989年1月, 省税务局规定,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集体
矿山采掘、搬运、建筑、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仍按奖金税规定执行,其他国营、集
体企业和具有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无论采取哪种工效挂钩形式,均按《国营企业工资
调节税暂行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
自10月1日起, 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及执行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制度的集体企业
(不包含乡镇集体企业)增加一级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不征奖金税;未执行国营同
行业工资标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当年度奖金税时,其计税标准工资由原月人均
80元调整到83元。从当年度起,恢复对乡镇集体企业征收奖金税,其计税标准工资人
均月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超过100元的按实际计算。
1990年11月,山东省调整当年度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计税标准工资,凡执行国营同
行业工资标准的集体企业按月人均85元计算,未执行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的,按月人
均90元计算。
12月,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清理规章的要求,将1986年后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
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
商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集体、个人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国营小型商
业企业,按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规定征税修改为均按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规定征税。另外,
对1986年后联营企业执行的征税办法修改为: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个体经济联营,
不论执行何种财务制度,均按国营企业奖金税办法征税;集体企业与集体企业、个体
经济联营,均按集体企业奖金税办法征税。
自1991年度起,山东省调整计税标准工资,执行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的集体企业
计税标准工资调高到月人均95元;未执行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的集体企业,其计税标
准工资由原月人均90元调高到100元。
199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
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精神,取消集体企
业奖金税。

1986-1993年山东省集体企业奖金税收入统计表
表1-31 单位:万元
┏━━┯━━━┯┯━━┯━━┓
┃年份│金额 ││年份│金额┃
┠──┼───┼┼──┼──┨
┃1986│685.6 ││1990│630 ┃
┠──┼───┼┼──┼──┨
┃1987│306 ││1991│492 ┃
┠──┼───┼┼──┼──┨
┃1988│259 ││1992│403 ┃
┠──┼───┼┼──┼──┨
┃1989│693 ││1993│222 ┃
┗━━┷━━━┷┷━━┷━━┛

五、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9月, 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1月,财政部印发《事
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自同年度起施行。事业单位奖金税以事业单位为
纳税人,不论其财务核算形式如何,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凡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的,
均为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纳税人,就地缴纳奖金税。其征收和管理均比照《国营企业奖
金税暂行规定》执行。
1986年,山东省对1985年已实现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在规定的奖金限额以外,
其节余每再向财政上交当年正常经费的10%,相应加发0.2个月的奖金;对全面完成事
业计划, 单位所得纯收入与节支经费通算,能抵减当年正常事业经费的10%,并相应
减少事业费补助10%的事业单位,在规定的奖金限额以外,每再减少事业费补助10%,
相应增发的奖金,予以减免奖金税(该规定于1991年1月废止)。
2月, 省税务局规定,对军工部门从事军品科研的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原则上
按照规定执行,并适当给予下列照顾:凡需要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
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从事军品科研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的
免税限额为不超过人均1.5个月基本工资金额; 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并
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从事军品科研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
外,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不超过人均2.5个月基本工资金额。
6月, 省财政厅规定,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工资改革的各类专业公
司(包括企业主管局、公司)、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经贸部所属的各进出口公司、
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的各工贸总公司等,执行事业单位奖金税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超时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业务活动的,
其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酬金, 全年不超过1.5个月标准工资的酬金部分,从奖金总额中
扣除,不征奖金税。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如医院、陵园等,其发放给职工的奖金,
免征奖金税。
10月,省税务局按照规定,对银行、保险系统1985年度奖金税的征收,按全年发
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3个月平均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 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征收
奖金税。为使银行、保险系统逐步向企业化管理体制过渡,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含) 以下、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奖金税以3个月基本工资为免税限额。12月,
明确事业单位和按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各类专业公司和校办工厂,其1986年度奖金税
的免税限额, 按1985年的规定执行,计税标准工资按人均月100元计算。该规定执行
到1988年。
1987年1月1日起,山东省对各类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按下列原则
分档: 单位所得纯收入未减抵科学事业费的,免税限额为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全面
完成当年事业计划, 单位所得纯收入减抵科学事业费10%以下的,免税限额最高不超
过人均1.5个月的基本工资; 全面完成当年事业计划,单位所得纯收入减抵科学事业
费10%(含)以上的,免税限额以人均1.5个月基本工资为基础,每减抵科学事业费10
%,增加人均0.2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限额。免税限额最高不超过3.5个月的基本工资。
自1987年度起,全国降低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

1987年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表
表1-32
┏━━━━━━━━━━━━━━━━━━━━━┯━━━━━━━━━┓
┃级次 │调整后的税率(%) ┃
┠─────────────────────┼─────────┨
┃全年奖金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部分 │20 ┃
┠─────────────────────┼─────────┨
┃1个月---2个月 │50 ┃
┠─────────────────────┼─────────┨
┃2个月---3个月 │100 ┃
┠─────────────────────┼─────────┨
┃3个月以上部分 │200 ┃
┗━━━━━━━━━━━━━━━━━━━━━┷━━━━━━━━━┛

1988年1月1日起,山东省对银行、保险公司系统和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
改革的各类专业公司奖金税免税限额确定为3.5个月基本工资。8月,全省调整奖金税
免税限额,自当年度起,科研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放宽为人均4.5个月基本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奖金税免税限额平均放宽半个月基本工资。原实行企业化管理财政不再
补贴经费的事业单位,免税限额由3.3个月放宽到3.8个月基本工资。11月,省税务局
规定,事业单位按标准发放的奖励工资、图书补助费、洗理费和4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计税时给予扣除。
为改善知识分子待遇,鼓励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业
余创收, 省税务局规定,自1988年度起 ,对科研机构、学校、医疗卫生和文化部门
(不包括艺术表演团体)所属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的免税限额放宽为45个月基本工
资。执行该政策的文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为文化部门所属的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公
共图书馆。1987年度执行的对各类科研机构实行核拨事业费拨款与奖金税免税限额挂
钩的办法同时废止。
自1989年度起, 农业银行系统承包期间奖金税免税限额比照一般工商企业4-5个
月标准工资执行。
1990年度,山东省事业单位奖金税计税标准工资限额调高到月人均85元。12月,
针对事业单位奖金划分不够明确、统一的问题,省财政厅作出统一规范:1985年事业
单位工资改革时保留的包干节余奖及1988年开始执行的岗位责任制考勤奖,不作为奖
金对待。奖励工资全部作为奖金,和其他应税奖金、补贴等项目合并计征奖金税。
1991年8月, 对国家给予有突出贡献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每
月100元),免征奖金税。
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6-1993年山东省事业单位奖金税收入统计表

表1-33 单位:万元
┏━━┯━━┯┯━━┯━━┓
┃年份│金额││年份│金额┃
┠──┼──┼┼──┼──┨
┃1986│174 ││1990│340 ┃
┠──┼──┼┼──┼──┨
┃1987│99 ││1991│246 ┃
┠──┼──┼┼──┼──┨
┃1988│108 ││1992│270 ┃
┠──┼──┼┼──┼──┨
┃1989│174 ││1993│119 ┃
┗━━┷━━┷┷━━┷━━┛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
月1日起实施。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
义务人,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区域分别依据7%、
5%、1%的税率计税,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986年2月, 省税务局根据规定,对1985年人民银行委托加工的金饰品,加工后
交回银行作为国家储备,不投放市场销售的,特批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企业向银
行购买黄金指标,自行生产加工金饰品投放市场的,除征收产品税外,征收城市维护
建设税。
1987年3月, 省税务局规定,因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减免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应全额并入企业损益处理,不能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用于归还
贷款或新产品开发基金等支出。1990年,废除此项规定,确定除以税还贷和新产品免
税外,对其他经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随同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
额并入企业损益。
1994年1月1日后,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
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由国家税
务局系统专门征管机构负责征管外,其他各单位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各级地方
财政收入,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1995年后,全省国税系统不再负责城市维护建设税
的征管。

1986-1994年山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统计表
表1-34 单位:万元
┏━━┯━━━┯┯━━┯━━━┓
┃年份│金额 ││年份│金额 ┃
┠──┼───┼┼──┼───┨
┃1986│37058 ││1991│71384 ┃
┠──┼───┼┼──┼───┨
┃1987│41417 ││1992│77580 ┃
┠──┼───┼┼──┼───┨
┃1988│51037 ││1993│90281 ┃
┠──┼───┼┼──┼───┨
┃1989│59323 ││1994│5986 ┃
┠──┼───┼┼──┼───┨
┃1990│639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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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94年收入数为国税系统组织清欠所得收入。

七、特别消费税
为宏观调节彩电、小轿车市场供求,引导消费资金流向,平抑物价,国务院规定,
从1989年2月1日起,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对小轿车加强销售管理,同时对其开征特
别消费税。
1989年1月, 山东省按照国务院彩电专营零售点审批标准要求,核发彩电专营许
可证,对彩电实行定点销售,同时,清理整顿小轿车的销售点。山东省汽车销售公司
和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被定为全省小轿车经营单位,其他单位均不得经营小轿车。一
切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1989年2月1日以前的库存应税彩电、应税小轿车清理后
补缴特别消费税。
同月,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当年2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彩电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的纳
税义务人。 特别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单位税额为:14英寸彩电每台400元,14
英寸以上的彩电每台600元。4月,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
关问题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消费税
的纳税义务人。按从量定额征税。小轿车每辆税额标准:进口整车为0.5万元、0.7万
元、 1万元、1.5万元、4万元不等,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万元、2万元不等,国产车
每辆1万元。 吉普车每辆税额标准:进口整车每辆0.5万元、3.5万元不等,进口散件
组装车每辆1.5万元, 国产车每辆0.5万元。面包车每辆税额标准:进口整车每辆3万
元,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1万元,国产车每辆0.5万元(当年暂缓征收)。同时,对14
英寸以下彩电按每台400元税额征收特别消费税; 凡带有高频头、中频放大通道和伴
音功率放大电路、能接受载有图像与声音信号的电磁波的彩色监视器,按照彩电征收
特别消费税;进口的旧彩电,按规定税额征税;进口彩电的成套散件、关键件,进口
环节不征特别消费税,在国内组装成彩电后,于出厂环节征税。境内生产的应税彩电、
小轿车,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者于交付货物时纳税;
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于交付使用时纳税;进口的应税彩电、小轿车由进口报关者于
进口报关时纳税。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并在发票上如
实注明,向税务机关缴纳。国家对特别消费税的减免严加限制,除符合下列规定外,
不得减免税:出口的应税彩电、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
代表机构和人员免征彩电、小轿车特别消费税,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免税项目。特
别消费税税目和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6月,省税务局根据规定,对外贸企业为出口而从生产企业直接收购的国产彩电,
凭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在工业企业销售环节免征特别消费税,出
口后也不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将收购的国产彩电销售给中国友谊服务公司下属友谊公
司和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及其下属侨汇商店,凡是以外汇结算的, 减半征收
特别消费税。外贸企业收购的国产彩电,除出口和以外汇结算销售给友谊公司、外轮
供应公司和侨汇商店外, 不论购货方是内销还是再做出口,全额补征特别消费税。7
月,规定对进口的残次和旧的小轿车,比照海关对残旧汽车征收的关税与对同类新车
征收关税两者的比例折算征收特别消费税。对中国友谊服务公司系统和中国华侨旅游
侨汇服务总公司系统用留成侨汇进口并以外汇或侨汇销售的彩电,减半征收进口特别
消费税,已多征的税款准予抵退。
10月19日起, 山东省对从苏联、罗马尼亚进口的拉达2121吉普车、阿罗244吉普
车,暂免征收特别消费税。另外, 对华侨、港澳同胞采取"在外售券、境内提货"方式
捐赠的汽车、摩托车,凡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科教、医疗卫生、公益福利事业的,
特案免征特别消费税。
彩电专营政策实施一年后,彩电流通领域的混乱状况得到抑制,供需关系趋于缓
和。为进一步扩大彩电销售,回笼货币,1990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有关通知精神, 调整山东省生产的彩电价格和特别消费税税额:自3月15日起,14英
寸彩电特别消费税税额由400元降低到100元,18英寸和22英寸由600元降低到300元,
20英寸由600元降低到400元,21英寸(平面直角)由600元降低到550元。国产17英寸
平面直角彩电比照国产18英寸彩电、19英寸彩电比照20英寸彩电,征收特别消费税。
对销售时收取外汇和侨汇的,按调整后的特别消费税税额减半征收。
自1990年6月1日起,全国调减国产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税额,上海桑塔纳、广州标
致(505) 、一汽奥迪(100、四缸)由原税额每辆2万元,调减为每辆15万元;北
京切诺基由每辆1.5万元,调减为每辆1万元;天津夏利由每辆1万元,调减为每辆0.2
万元。9月1日起,调减从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税额:伏尔加由原税额
每辆1.5万元,调减为每辆0.8万元;拉达(各种规格)由每辆1万元,调减为每辆0.5万
元;波罗乃兹、菲亚特125p(含厢式)和达西亚由每辆0.7万元,调减为每辆0.2万元;
菲亚特126p免征特别消费税。
1990年9月起, 全省对在外时间每满半年的出国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允许其凭
本人护照和《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 或海关申报单购买国产彩电、电冰箱各1件,对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以外币销售给上述人员的彩电,准予免征或减征特别消费税。
1991年12月,山东省对各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
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
1992年4月,国务院决定,停止对彩电实行专营,并停止对彩电征收特别消费税。
9月1日起,山东省对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汽车公司购置供自用的国产车,在规定
数量范围内的部分,免征特别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税制改革,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中。

1989-1993年山东省特别消费税收入统计表
表1-3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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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金额││年份│金额┃
┠──┼──┼┼──┼──┨
┃1989│7610││1992│533 ┃
┠──┼──┼┼──┼──┨
┃1990│3907││1993│1355┃
┠──┼──┼┼──┼──┨
┃1991│1910││ │ ┃
┗━━┷━━┷┷━━┷━━┛

八、建筑税
1983年9月, 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1月,财政部印发《建筑税
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自当年10月1日起开征建筑税。
自1986年1月1日起,全省对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煤气
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
1987年7月1日起,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
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
贷款、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
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
均缴纳建筑税。建筑税实行差别税率,本着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有别、基本建设和技
术改造项目有别的原则,对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
建筑工程投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城镇集体企事
业单位在城镇或农村的自筹投资、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在城镇的自筹投资,计征
税率为10%; 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以及未按规定向税务机
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
投资, 计征税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剧院、办公楼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
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计征税率为30%。纳税人申报自筹建设投资计划时,按照规定
备足建筑税税金,否则,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下列各项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开发能源生产性设施、交通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科研部门科研设施
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项目以
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和利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存款发放的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的投资;经国务院批准
发放的专项基本建设贷款投资;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项目的投资,
以及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经财政部专项批准免征建筑税的
投资。
10月1日起,山东省对个人修建营业性房屋和专门用于出租或出售的房屋,比照个
体工商业户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同时,为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省税务局对在建
楼堂馆所征收建筑税问题作出规定,凡是建设规模大、建筑标准高,或规模虽不大、
但标准很高的宾馆、办公楼、疗养院、大礼堂等视为楼堂馆所。同时,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发布前的规定进行清理。原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批的减免税
项目,继续执行到减免税期满。
1988年, 省财政厅规定,纳税人自筹建设项目,应税投资额在2万元(含)以下
的, 免征建筑税;超过2万元的,按全额计税。同时,调整减免税审批权限,对纳税
人自筹建设投资,符合扶持和照顾条件,其项目应纳税总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下
的,由市(地)税务局酌情减免建筑税,并报省税务局备案;超过20万元的,报省税
务局审批。
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 从7月起,山东省对省以上科委批准,独立从事科学研究
单位的科研设施自筹建设投资及新建科研机构或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经批准其建筑
科研设施及配套的生活设施的自筹基建投资,免征建筑税。
1989年2月起,山东省对在建的楼堂馆所在1988年9月30日以前完成的投资额,按
暂行条例规定计征建筑税, 之后完成的投资额,不分计划内外一律按30%的税率征收
建筑税。同时,对房屋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向职工个人、居民或农民出售的商品房,
凡用于居住的,免征建筑税;凡用于营业的,征收建筑税。对各单位向职工集资修建
的住房或购买的商品住房,产权不属于个人的,征收建筑税。
12月,省税务局规定,对商品房建设投资超年度计划的部分,超过国家指令性计
划的部分,按20%的税率征税;执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适用10%的税率征税。对委托
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等单位建造的住宅,由受托方负责统一缴纳建筑税。
1991年4月16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
例》,自当年度起实施,同时停止征收建筑税。

1986-1991年山东省建筑税收入统计表
表1-36 单位:万元

┏━━┯━━━━┯┯━━┯━━━━┓
┃年份│金额 ││年份│金额 ┃
┠──┼────┼┼──┼────┨
┃1986│14199 ││1989│20123.3 ┃
┠──┼────┼┼──┼────┨
┃1987│17961.7 ││1990│29790 ┃
┠──┼────┼┼──┼────┨
┃1988│18637.1 ││1991│23538 ┃
┗━━┷━━━━┷┷━━┷━━━━┛
说明: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颁布,部分项目已按建
筑税缴税,年终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办理调整清算。

九、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自1991年度起停止征收建筑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调节税)。
6月,国家税务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投资调节税按照普遍征收原则,将各种资金、各类主体、所有投资均列入征税范
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
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纳
税人;以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
资金进行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为课税对象;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作
为计税依据,其中,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更新改造项目,按
其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依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性质、经济合理规模,本着长
线产品与短线产品有别、生产性投资与非生产性投资有别、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以及
单纯设备购置有别的原则,设置0%、5%、10%、15%、30%的五档差别税率;对国
家急需发展的农、林、牧、渔、水利、能源、交通、邮电、地质勘探、矿山开采以及
科教文卫等基础产业、 薄弱环节的部分项目投资给予最优惠的0%税率照顾;对国家
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等制约的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等部分重要原材料
投资项目, 部分重要机械、电子、轻纺、机电、粮棉油加工工业等项目投资,实行5
%的税率;对民用住宅的建设投资,实行区别对待和适当鼓励政策,设0%和5%两档
税率;对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产业发展序列适用差别税率,就其全部投资额计征;
对更新改造项目, 除适用0%税率以外的投资,一律按10%的税率征税;对单纯的设
备购置给予0%税率照顾; 对楼堂馆所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长线产品投资课30%
的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没有列出的一般性
项目投资(除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外)税率为15%;对减免税从严控制,除国务院另
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
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投资调节税在征收管理上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相结合的源泉控制办法,
省计委汇总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
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纳税人在使用项目年度投资额前,
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等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机关
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银行和其他
金融机构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此外,对计划
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还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
倍以内的罚款。 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另行处置。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
倍征税。但适用0%税率的投资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1992年3月,省税务局规定,对中央各部委和专业公司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凡已标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由省税务局审核后,转发各市(地)税务局执行;
凡没有标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省税务局转发到项目所在市(地)税务局,由
市(地)税务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照有关政策,确定适用税目、税率,征收投
资调节税。对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经纳税人申请,报经县(市、区)税
务机关批准后, 分期缴纳税款。按国家规定不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且投资额不满5万
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暂不征收投资调节税。
自6月起,山东省对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按0%税率计征投资调节税。对危
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批准仅对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税;对危
房改造项目,或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建设的,按投资全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9月, 省税务局规定,对建设单位经计划部门批准的或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安排的
更新改造项目中的住宅投资, 除适用0%税率和30%税率以外,配套新建的一般民用
住宅投资,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投资调节税,计税依据为住宅全部投资额。
1993年1月1日起,对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凡属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
币生产设施,适用0%税率;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科技、教育设施、办
公用房、职工住房等其他项目,按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列为
地方税种,由地税局负责征管。

1991-1994年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统计表
表1-37 单位:万元
┏━━┯━━━┯┯━━┯━━━┓
┃年份│金额 ││年份│金额 ┃
┠──┼───┼┼──┼───┨
┃1991│4389 ││1993│25280 ┃
┠──┼───┼┼──┼───┨
┃1992│22606 ││1994│46 ┃
┗━━┷━━━┷┷━━┷━━━┛

说明:1994年收入数为国税系统收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