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工学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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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
1986-1993年,技工学校招生实行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主要招收城镇户口中符
合条件、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男女未婚青年。
1986年4月,省劳动局印发《山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办法》。《办法》将原有
招生对象分别为具有初中毕业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 年龄为15-22周岁改
为:1.初中文化水平、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男女未婚青年。2.在国营农林牧渔科研单
位、院校、场圃中原吃商品粮改吃自产粮的职工子女,由当地粮食部门出具吃商品粮
证明,也可以报考。3.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海洋渔业捕捞、盐业生产、烹饪、挖泥
船轮机工、砖瓦抹灰工7个专业(工种) ,城镇生源不足时,可以从农业户口考生中录
取。烹饪、海洋渔业捕捞采取省统一招生办法,其他5个专业(工种) 只招收招生学校
和办学单位的职工子女。招生计划由省劳动局统一安排。4.在完成省下达招生任务前
提下,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列入招生计划。5.获市
(地)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市(地)运动会获团体前6名、个人前3
名的学生,归侨青年,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港、澳、台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办学单位和招生学校的职工子女,招生时予以照顾。7.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海洋
渔业捕捞、盐业生产专业的学校和远离城镇的工矿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及自筹资金办
技工学校,职工子女照顾60分录取,其他照顾40分录取。
7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发展职业技术培训改革劳动就业制
度意见的报告》,扩大技工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名额,允许技工学校在完成国家和省
招生计划外接受委托培训和招收不包分配的自费生。
1990年9月,山东省贯彻劳动部《技工学校招生规定》,仍沿用主要在符合条件
的具有城镇户口的青年中招收办法,但在年龄、工种等方面作了一些改变。1.增加高
中毕业生可以报考技校,年龄不超过20周岁。报考特殊工种,年龄可适当放宽。2.国
营农林科研单位、院校、场圃中,原吃商品粮改吃自产粮的正式职工子女 (限户口在
上述单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生、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
校以及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在职职工、上一年被技工学校录取不报到者、触犯刑律者。
1993年,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要求,国家决定对
技工学校招生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
9月29日,劳动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
技工学校招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学校自主招生,毕业生自主择业。改革措施包括三个
方面:1.招生计划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计划。每年的招生计划由劳动部下达。2.逐步
实行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下,学校自行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录取新生办法。3.招
收的农村青年毕业后被企业录用的,允许将其户口迁往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落户。
2001年7月12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
知》。《通知》规定,改革完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办法:1.除全省统一时间组织招生
外,学校经批准,可根据企业用工需要,随时组织招生。2.打破招生地域限制、城乡
限制,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和部分具备条件的学校,可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
7月18日,为贯彻省政府《通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技工学校
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办法》,《办法》对技工学校的招生办法作出详细规定:1.招生对
象和条件。技工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年满14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
度或同等学力水平的人员;高级技工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
毕业及同等学力、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中级水平的人员,也可以招收初中
毕业起点、五年一贯制的学生;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部分专业也可以招收初
中毕业起点、四年一贯制学生。2.招收城镇户口考生实行指导性计划,招收农业户口
“农转非”考生实行指令性计划。3.省属、中央属技工学校可面向全省招生,经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跨省招生;市、县(市、区)属技工学校原则上在行政区域内招
生,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可跨地区、跨省招生。4.采
取全省统一组织招生和学校单独组织招生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考试入学,也可以
实行登记入学。5.技工学校招生简章须按隶属关系报经省、市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
导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审查同意。6.技工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其他
时间的考试由各市、学校自行安排。
2004年4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发展的通
知》,决定对全省技工学校招生进行进一步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实施
“订单教育”和“订单培训”,省级重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实行订
单培训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2.扩大高级工招生规模和试办技师专业。国家重点技
工学校经批准可以举办高级技工班,省重点技工学校经批准可以挂靠高级技工学校举
办高级技工班;办学条件好、招生规模大、教学质量高的技工学校经批准可以试办技
师专业。3.从2004年开始,欠发达地区技工学校和县(市、区)举办的技工学校主要面
向农村招生,县办技工学校可以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专业招收面向农村劳动力的技校初
级班。
2005年5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技能扶贫计划的
意见(试行)〉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起,实施技工学校扶贫招生:1.实施对象为全
省农村人均年收入在800元以下的贫困家庭、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1名年
龄在15—22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有就业愿望的子女。2.按照1∶2比例确定
的资助对象,参加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入学考试,择优录取。3.省级财政负担按人均教
育成本等确定的技能扶贫生补助,市级财政负担本地技能扶贫生体检费、选拔经费和
为技能扶贫生提供部分生活补贴,技能扶贫生承担本人的教材费和部分生活费。
(二)收费
1986-1990年, 山东省技工学校计划内招生实行免费教育。自1988年1月起,执
行省劳动局、省教育厅《关于技工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收费标准》,多数技工学校
将招收农业户口的学生按接受委托培养收费, 每招收1名农业户口学生收取培养费
6000元—12000元。
1991年7月起,省教委等4部门下发《转发国家教委等4部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技工学校招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
期40元,其中培养费用较高的机械制造与加工、车辆驾驶与修理、焊接工、烹饪、电
工与电子、工艺美术与装潢等专业每生每学期45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0元。收费规
定自1991年度新入学学生第一学期开始执行。技工学校教育从免费教育开始向收费教
育转变。
1994年11月,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首次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
为: 学生学杂费提高到每生每年300元,培养费用较高的机械制造与加工、车辆驾驶
与修理、 焊接工、烹饪、电工与电子、工艺美术与装潢等专业每生每年400元,住宿
费每生每年80元。委托代培和自费生培养费每生每年2100元。
1998年11月,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第二次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标
准为: 学杂费每生每年500元,培养费用较高的机械制造与加工、车辆驾驶与修理、
焊接工、 烹饪、电工与电子、工艺美术与装潢等专业每生每年600元,高级技工学校
学生每生每年8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300元。委托代培和自费生培养费每生每年2200
元,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含高级班)每生每年培养费2600元。
(三)学历
1986年12月,省劳动局等3部门下发《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
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技工学校毕业生学
历为“技工学校毕业”。
自1992年起, 省劳动局对全省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实行验印制度。各级各类技工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经省劳动局统一验印,加盖“山东省技工学校毕业生专用章”
(钢印)后生效,国家承认技工学校学历。
2005年12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印发 《关于积极推进职业院校
“双证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列入试点的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鉴
定机构承担本校学生技能培训和协助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做好本校毕业生的鉴定
工作。试点学校的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证书。
(四)毕业生待遇
1985年8月起,执行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实施方案》,技工学校
毕业生毕业后实行1年的见习期, 见习期间执行本单位同工种二级工工资标准,见习
期满考核合格的执行本单位同工种三级工工资标准。
1993年1月起,执行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双证制”
的规定: 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毕业后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考
核合格,分别由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予以定级;在职工人入学前工资等级是五级或
六级的,本人毕业时技术等级考核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增加一级标准工资,取得
七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参加技师评聘,可免技术等级考核。

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标准一览表
表1-10

┌────┬────────┬────┬──────────────┐
│工作单位│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定级工资│备注 │
├────┼────────┼────┼──────────────┤
│企业 │四级67元 │五级78元│二类产业标准 │
├────┼────────┼────┼──────────────┤
│机关事业│八级64元 │六级76元│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 │
│ │ │ │(不含1991年粮油价格补贴6元) │
└────┴────────┴────┴──────────────┘

1994年5月,执行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关于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进
行调整的通知》。
(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987年, 省劳动局印发《转发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
条例〉及关于〈技工学校教师工作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部署在全省技工学校开
始开展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至1989年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暂停,全省共评聘技工学校高
级技术职务人员330人,中级技术职务人员1804人,初级技术职务人员5300人。

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一览表
表1-11

┌────┬────────┬─────────────────────────┐
│工作单位│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定级工资 │
├────┼────────┼─────────────────────────┤
│企业 │七级 │九级 │
├────┼────────┼─────────────────────────┤
│事业 │195元(含津贴) │初级工二档(157元)(指技术等级工资,不含津贴) │
├────┼────────┼─────────────────────────┤
│机关 │195元(含奖金) │初级工二档(142元)(指岗位工资,不含技术等级工资和奖│
│ │ │金) │
└────┴────────┴─────────────────────────┘

1992年6月,执行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的省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教师
职务岗位设置和确定结构比例的意见》《关于严格掌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
意见》和《关于技工学校教师晋升高、中级教师职务进行外语水平考试的意见》,全
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恢复,转入正常化。
(六)评估
1991年9月,执行省劳动局转发的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在全省开展技工学校评估活动。评估分为选优评估和合格评估。选优评估标准按劳动
部《省(部)重点技工学校标准》执行,合格评估按《山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
执行。技工学校参加评估,设定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学校必须是独立建制,凡与普通
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合办的,视为不合格; 二是各类技工学校必须建立自己的
实习场所,或配备必要的实习、实验设施,不具备实习条件的,视为不合格。合格评
估换算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一类技工学校,其中符合《山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
准》的,可推荐为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70—89分的,为二类技工学校;60—69分的,
为三类技工学校; 59分以下为四类,即不合格学校。对不合格学校,限期1—2年进行
整顿。技工学校评估每4年进行一次。
1992年, 省政府公布山东省首批31所重点技工学校。在进行省级重点技工学校
评估的基础上,省劳动局推荐15所学校参加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山东省有13所
技工学校被劳动部公布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
自1997年3月起,全省开展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活动。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
实行条块结合办法,中央、省属学校由主管部门推荐,市(地)属学校由市(地)劳动局
推荐。
2004年3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山东省技工学校首批45个名牌专业、113
个重点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