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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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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5年,山东省黄金行业用工制度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调整相应变化。 其中,省属黄金企业用工制度基本相同,市、县(市、区)黄金企业用工制度因地方政 府规定不同略有差异。全省黄金企业职工的主要来源为:计划内、计划外社会招工,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复员干部和战士安置,省内、外行业调入和企 业内部职工子女就业安置等。 一、省属黄金企业用工制度 1986年之前,省属黄金企业用工制度包括:固定工、集体工、亦工亦农工、农民 轮换工等。 1986年以后,省属黄金企业继续执行《山东省招工试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关 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招收录用企业职工。职 工招收基本条件为: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满16周岁以上(井下用工年满18周 岁以上)2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招工计划由省黄金公司 及省劳动厅审批,黄金企业按上级批准的招工计划组织招收录用。对拟招收的职工, 首先由企业组织政审。政审合格后,再组织到县一级人民医院统一查体。政审、查体 合格者方可录用。新招收的职工入厂(矿)后,须参加岗前培训,并给予3~6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1995年5月,省黄金工业总公司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三山岛金矿召开推行 全员劳动合同制现场经验交流会。省属各黄金企业分别制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 管理办法》。至此,省属黄金企业除农民轮换工与企业签订专用劳动合同(即《农民 轮换制工人合同书》)外,其他干部、工人均与企业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从观念和 组织形式上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的界限,统一为企业合同制职工。 2003年,省属黄金企业农民轮换工全部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此,省属黄金企 业在用工制度上只保留城镇合同制和农民合同制两种。 二、市、县级黄金企业用工制度 市、县级黄金企业用工制度不尽相同,主要有:正式工、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 工、临时工、季节工、日薪工等。 1986年,五莲县七宝山金矿为充实矿山一线劳动力,招收录用城镇合同制工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职工子女共计95名。经培训后,全部充实到凿岩、爆破、扒装、浮 选等一线生产岗位。 1988年5月,按照上级劳动部门的规定,把亦工亦农、农民轮换 工中生产骨干转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90年,七宝山金矿与七宝山硫铁矿合并,招 收农民合同制工人20名。1991年12月,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40名,解决职工子女就业、 招收计划内临时工190名。 1989年8月, 招远县蚕庄金矿试点解决年龄较大的合同制工人安置问题,对年满 55周岁的一线合同制工人办理矿内离岗退养手续。河东金矿、北截金矿、金翅岭金矿 也参照这一办法,先后实行矿内离岗退养制度。 1992年,平邑县归来庄金矿将平邑县石膏粉加工厂收编为该矿试验选厂,用工制 度有固定工、 城镇合同制、农民合同制、临时工4种。1994年初,归来庄金矿遵照上 级劳动部门关于在用工形式上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40岁以上职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其他职工签订10年期劳动合同的要求精神,与固定工、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 工人共609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同年,取消了临时工用工制度,将临时工、地带工统 一转为合同制工人,实现了全员劳动合同制。2003年开始,实行职工内退制度。 1999年7月起, 蓬莱市市属黄金企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开始实行劳动合同 制。根据户口性质将职工分为城镇合同制与农民合同制职工,只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 别,不再有正式工、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之分。职工被录用后,与公司按照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5年,最多不超过10年, 对于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凡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 劳务关系的,公司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管理与劳动合同的管理相同。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之前用工制度包括国家干部、固定工、城镇合 同制、农民合同制、临时工、日薪工等。2005年4月,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