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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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全国首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了地质行业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工资
制度,提高了一部分职工的工资水平。
  1959年5月调整工资时,着重解决了领导干部中由于1956年受指标控制而造成
领导者工资低于一般职工,以及由工人提拔起来的干部工资偏低的问题,调整人数
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
  1963年8月,调资在职工较大范围进行,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40%。其中,工
人、行政18级以下的干部升级面为40%,行政17级至14级为25%,13级至11级为5
%,10级以上干部不升级。为使较多人员升级,一般只升一级,对个别现行工资确
实偏低而表现又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批准可以升两级,但必须占用两个升级面。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
重点解决工资偏低的问题,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
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资相
似的其他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资范围分别放宽一级。这次调资一
般都调一级,但对1957年前的二级工、1960年前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经群众
讨论同意,领导批准,可以升两级。对极少数表现不好,未改正前暂不升级。升级
级差高于5元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低于5元的按5元增资,并自1971年7月执行。
  按照197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对1971年前的
一级工、1966年前的二级工及其他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晋升
一级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此外,1971年底前工作的行政18级及其以下干部和工
人按40%的比例升级。这次调资升级的条件是政治表现、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和劳
动态度。调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升级工资少于5元的按5元,大于
7元的按7元增加,自1977年10月起执行。
  1978年11月18日,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
的通知,对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
行考核升级。调资面为职工总人数的2%,升级增资按工资标准办理,自1978年12
月起执行。
  197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同年
11月,一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40%。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
小作为升级考核的主要依据。对个别表现突出并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但应
计算两个升级面。升级级差按本人工资标准办理,小于5元的按5元,升级增资超过
5元的部分,将其冲销本人原有的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同
时,还按国家规定调整了工资地区,山东地质队的工资区由地质三类调为四类。
  1981-1983年,根据国发140号、144号和劳动人事部379号文件精神,先后在文
教、卫生、国家机关和地勘单位职工中进行工资普调。按学历、职务、职称和工作
年限等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升一级。
  以上几次职工升级,除1983年地勘单位的升级方案报地矿部审批外,其它都是
按山东省政府的贯彻意见组织实施,升级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从1985年7月1日起,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
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山东省地矿局根据地矿部制定的工资改革方案,对
地勘单位职工进行了工资套改。套改后,职工人均月增资22.8元,较国家机关人
均月增资高3.8元。
  1986-1987年,劳动人事部先后发出《关于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青年专业技术人
员工资问题的通知》。这两次调资适当解决了工资改革中部分人员工资存在的突出
问题,重点解决了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以及
相当中级职务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突出问题,缓解了部分突出矛盾,使各
类人员的工资关系逐步趋于合理。
  1987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地矿局按地矿部实施
办法,对1987年1月以后晋升职务的工作人员,凡符合升级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
限经批准后,均从批准任职的下月起晋升一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