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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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1930年底,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农矿厅根据劳资矛盾尖锐、工人反抗加
剧的情况,训令各大工厂、大公司,一面拟定优待工人条件,尊重劳工人格;一面按
其平日工作之勤惰、成绩之优劣确立一种奖励办法“以振实业”。
新中国建立初期,学习苏联的管理方法,先后在纺织、煤炭等国营工业企业进行
定员定额试点。制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标准,自上而下配备定额标准管理人员,着
手建立企业定员和劳动定额制度。1957年,大多数国营企业建立健全了定员定额标准,
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大跃进”中这一制度受到冲击,不久又得到恢复。
1962年,通过贯彻执行《山东省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和省劳
动厅、省编制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事业组织机构设置和非
生产人员配备的初步意见》,工业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分别按以下
规定调整:电力13%-16%;机械、仪表制造12%-17%;冶金、非金属矿11%-14%;煤
炭9%-15%;化工9%-16%;轻工、水产、粮食加工7%-13%;建筑材料7%-11%;纺织
8%-14%。 在非直接生产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为职工总数的6%-9%;党群干部为职
工总数的0.8%-1.3%;服务人员为职工总数的4%-6%。服务人员配比为,食堂工作人
员1∶35-50; 业余文化教育工作人员1∶100-180;卫生医务人员1∶150-300。196 3
年9月, 省劳动厅下达《进一步压缩工业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的通知》,要求非直接
生产人员(不含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省属企业压缩3%,市县属企业压缩3%-5%。企业
兴办的理发、洗补、修理等各种服务组织,逐步转为集体经营,自负盈亏,不占企业
编制。通过贯彻上述规定,企业非生产人员过多的状况有所改变。
1979年后, 企业定员定额作为整顿企业的一项重要达标内容。1982年5月,根据
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经委
组织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业企业按照平均先进的定员定额原则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定员定
额标准、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来衡量、确定定员定额。已经达到和
超过定员定额标准,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要继续努力,实行更
为先进的定员定额。没有达到历史最好水平的,要在企业整顿中努力达到;一时达到
确有困难的,必须做出规划,限期达到。对于富余人员,除了根据增人单位的需要,
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在企业之间进行余缺调剂以外,主要是靠企业自身的
努力,通过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组织轮训等进行长期或临时的安排。1982年,
全省312个验收合格的企业中, 劳动定额由原来的110674项扩展到141635项, 增加
27.97%。 1985年,多数企业通过查工时利用率、查工作效率、查设备利用率、查岗
位负荷率和出勤率,比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比同行业先进水平,按部颁标准或产业
部门定任务、定职责、定人数的办法,制订、调整或修订了定员定额,全省国营和县
以上集体企业普遍实行编制有定员、劳动有定额,并建立了原始记录、统计分析等制
度。
为了提高定额工作管理水平,从1986年开始,省劳动局先后举办定员定额培训班
21次,培训1100人次。并要求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单位,必须制定、修订定员定额标
准, 并以此作为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到1990年,全省9
0%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有了专职或兼职定额员, 部分
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分厂或车间也配备了专职定额员,从而使定员定额管理网络逐步
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