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资基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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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大跃进”中,盲目大量增加职工,工资性支出急剧增长,相应增加了
计划外的购买力,生活资料供应紧张。为了监督劳动计划的贯彻执行,合理使用工
资基金,财政部、劳动部、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1960年1 月开始全面试行工资基金
管理。1959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试行工资基金管理的指示》。翌年 1
月,省劳动厅与省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监督办法》,对所有
国营、地方国营、已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实行工
资基金管理,由劳动部门下达年度用人计划和工资总额,按地区、按系统逐级落实
到企业单位;各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按季分月的使用计划,经劳动
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各单位凭“工资基金支取凭证”
到银行支取现金,无计划、超计划和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拒绝支付;工资基金计划
不准提前使用,节余可转到下月或下季度。银行并进行事后统计,反映工资基金计
划的执行情况。
1960、1961两年,主要是配合企业精简职工、减少工资支出。至1961年,全省
精简职工43万人,完成计划78.7%,工资总额减少10540万元, 对减少货币投放和
促进国民经济调整起了积极作用。存在的问题是基层单位的职工指标迟迟定不下来,
难以保证工资基金使用中的人、钱相符;工资基金计划缺乏及时认真的审批制度,
普遍存在宽打窄用;一些企业单位从业务收入中坐支工资,逃避工资基金监督。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银行工作六条”中, 责成人民银行进行严
格的工资监督。省内对提报工资计划的单位,设立“工资基金专户”,一切工资必
须通过专户支取。并针对一些企业从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逃避监督的现象,实行按
工资额配发购货券的办法,由开户银行在监督工资支付时一并附发。
1963年,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制定并下达了《山东省工
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实施范围、管理内容、计划的编报和审批、支
付的管理、统计和报送时间,改进和加强了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1965年根据总行指示,开户银行取消工资基金专户,改对工资总额实行卡片管
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资基金管理受批判“管、卡、压”的影响,
一些地方放弃管理。1971年,出现职工人数、工资支出和粮食销售“三个突破”。
1972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银行、
劳动部门在各级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尽快把各单位的工资基金认真地管起来。12
月2日,省劳动局、省财金局根据省革委的指示, 重新制定了《山东省工资基金管
理试行办法》。从1973年起,将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包括建设兵团和国防工办所
属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及其附属机构,均纳入管理范围。 工资总额的季度
或年度计划,按劳动计划管理体制,分别逐级下达到基层单位,同时抄送开户银行。
各单位根据批准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于季前10天内编制按季分月的固定工、
临时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连同上级下达的计划一并送开户银行核对,监督执行,
不报计划者银行不付款。遇有人员增减需调整工资计划时,银行凭书面通知和批准
证明办理。各单位的固定工与临时工工资不能相互调剂,季度节余未经主管部门批
准不得转入下季使用,年度节余不得转入下年。开户银行对单位大量提现和支付各
项费用要审查用途,防止变相支付工资。银行内部建立《工资基金支付月报》。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各地自行确定简便易行办法。试行办法实
施后,在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方面,取得一些效果。但在当时情况下,一些地
方、单位随意增人和变相增加工资、逃避监管的情况仍很突出。1975、1976两年,
全省职工超国家计划11.3万余人,另外还用了大量不作为国家职工统计的家属工、
退休补差工等,使工资基金管理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1977年6月,省劳动局、 省人民银行在青岛召开全省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会议,
交流了青岛市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经验,检查了前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修订了管
理办法,确定自是年下半年起,把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总额和亦工亦
农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劳动工资计划范围,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地市县(区)银行
增配2~3名工资基金专管员,负责办理工资基金监督。9月,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
动局、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管理方法上作了两
项改进:一是一律采用《工资基金管理簿》,用以记载上级批准的年(季)度劳动工
资总额计划、核定的工资基金基数以及支付使用情况;二是“管钱与管人相结合”,
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的固定工、临时工的人数及工资总额,如有增减变化,必须凭有
关证件到原签发机关和银行办理调整手续。并在主要城市行处,建立工资基金监督
台帐。各级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办理在本行开户单位的工资基
金管理,并向同级人民银行报告管理情况。各级人民银行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执行
情况季报”,经与同级劳动部门核对相符后上报。1978年起,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
劳动工资计划,改为主管部门与省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其三级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
由二级单位与有关地市人民银行(或开户银行)联合下批。
1980年省农业银行恢复后,接办了在农行开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
团体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1981年,恢复了银行只管钱、不管人的监督方法。各单位职工的变动,不再到
银行办理工资转移手续,而由有关部门调整计划。对于发放奖金,原定必须由劳动
部门批准,以后随着实行奖金制度的单位增多,改为凡经劳动、财政或主管部门批
准的,银行都据以支付。
1983年11月,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指示,
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制止乱发奖金和一
切不合理的工资支出,防止消费基金失控,控制货币投放,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省内从1984年第一季度起,执行上述《试行办法》,将全民所
有制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
资、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等,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对滥发奖金、计件超额
工资、加班工资、浮动工资等违反工资基金管理的现象进行重点监督。但工资性支
出仍呈迅速增长趋势,1984年出现明显的消费基金失控。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由各专业银行负责。
1985年9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各企业、 事业、
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
不论现金或转帐,均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工资总额计划按
隶属关系逐级下达,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银行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开户
银行。各基层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
金使用计划,送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在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
允许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下期使用,但不得将下期的工资提前使用。
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的国营企业,由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将核定的上缴税利、工资总额基数、挂
钩比例和按挂钩比例计算的增加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并抄送其开户银行。实行
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和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由有关地
区和部门按隶属关系将包干系数、吨煤工资单价和增加的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
同时抄送其开户银行。各专业银行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
的使用情况。省人民银行组织各行在全省范围内更换了新的《工资基金管理簿》,
并印发了4万余份宣传材料。
1986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对驻山
东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发给职工个人(含固定工、 合同制
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劳动报酬, 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
的,均实行工资基金管理。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
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自费改革的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从提取的
奖励基金中开支,先提后用。各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的工资基金设工资基金监督卡,
一个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设卡。在两个专业银行开户的单位,由单位开具工资基金
支取凭证,经设卡行审核后支付。实行计划管理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各市地
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但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对企业实行放权让利,扩大自主权,推行承包制、
“工效挂钩”制的同时,没有相应建立企业内部责、权、利制衡机制,导致企业预
算约束软化和短期行为。以银行的工资基金监督,来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已显得
无能为力。多数行处的监督流于形式,有的完全放弃了监督。1984~1987年,银行
统计口径的工资性货币投放以23.4%的速度递增,大大高于同期国民收入、工业产
值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1988年10月,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通知
各行从10月1日起,将消费基金控制在8月底基数上。但实际执行中,各部门、各层
次下批的工资总额即超过控制基数,基层单位通过坐支、套取现金、多行开户等方
式支付工资更为突出。是年全省工资性货币支出增长27.9%,比上年增幅高8.4 个
百分点。
1989年后,出现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与工资总额刚性增长的矛盾。同年3月, 国
务院再次发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制发了企
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省内至6月底,县(区) 以上各单
位全部使用了新“手册”。1990年5月,省劳动局、省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 代
省政府拟发了《关于开展工资基金管理检查的通知》,省和市地都成立了工资基金
检查领导小组及专门的办公室,从6月至10月,历经单位自查、 当地办公室组织复
查、上级办公室重点抽查三个阶段,对各单位执行劳动工资计划、清退计划外用工、
金融部门行使监督职能、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计划的严肃性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全面检
查。据对5112户单位抽查,仅1990年1~6月,即匿报、套取、坐支工资1.3 亿元,
相当于其报表工资总额的1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
视,但如何控制工资等消费基金支出,尚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