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力调配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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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力招收与录用
  山东省地矿局招收录用劳动力,是根据地矿部下达的招工指标,按隶属关系,
经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进行的。用工形式有固定工、城镇合同制工、农民合同制工
和临时工四种。固定工与合同制工是地勘单位劳动力的主体,临时工是一种补充形
式。1978年以前,在招收社会劳动力的同时,根据地质行业的特点,重点照顾招收
了一定比例的地质职工子女。在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符合
退休条件时,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办理退养手续的老工人,其子女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或临时工。顶替招工的职工
子女,经文化补课后,考试合格者送技校正规培训,毕业后享受技校毕业生待遇。
不能进入技校学习者,采用短期文化补课和技术、安全教育的办法,进行就业前的
岗位技能培训,择优上岗。
  1986年7月12,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
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1987年2月13日,地质矿产部、劳动人事部又发
出”关于地质矿产部门改革劳动制度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
的暂行规定,按地矿部和省劳动部门的统一部署,省地矿局贯彻实施了合同制用工
的方针政策,废止“内招”办法,并且严格录用手续,签订用工合同,妥善解决合
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对退休职工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亦改招工为招
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并规定地矿部门的技术工人主要来源于技工学校毕
业生,一般不从社会上直接招收。地矿部门所属技工学校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收、
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 1978年以后,省地矿局由山东地质技工学校和委托兄
弟省地质技工学校共培养各类技工549人。
  截止1988年底,全局共招收合同制工人619名,合同期一般为3~5年,期满双
方协商后可以续订,年支付工资总额达36.3万元。

  (二)劳动力调动
  局属地勘单位的工人调动按劳动计划和生产需要由局统一审批。《企业法》颁
布之后,省地矿局于1988年2月2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动人事权限的通知,
本着“少进多出,从总量上压缩地质队伍规模的原则,工人在省地矿系统内互相调
动和调出地矿系统者不再报局审批,由各单位协商,自行办理调动手续。从系统外
(含省外)调入,以及系统内非驻济单位调入驻济单位者,由局审核同意后,分别
报有关地市劳动局和省劳动部门审批。
  (三)技师聘任
  山东省地矿局根据1988年3月9日地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地质行业实行
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在钻探、机械、修配、车辆驾驶、地质测试、物化
探、动力机修、机床加工、焊工、炊事、铸造、印刷、瓦工等工种开始实行工人技
师聘任制度。聘任技师的规定比例数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工种工人总数的2%
以内。评审标准和依据,执行部颁《地质勘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国家、地矿部
规定的有关评审程序,由本人申请,单位(队级)评审组织从技术理论、实际操作
技能、工作成绩评定和技术(业务)总结4个方面进行考试和考核,在理论考试和
技术答辩(按考核指标打分)的基础上,由单位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获半数以
上通过者,再呈报评审材料,向局技师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局评审批准技师任职资
格后,发给技师证书,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聘任。任期一般为3~5年,并按规定享
受相应的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四)工人退休、退养制度
  1962年劳动部批准,地质工作中的放射性矿物勘探、化验、地质采样、加工试
验等工作属于特殊工种,经常直接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和提前退
休的照顾。对其中从事井下、高温、低温和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在离退休时
按国家有关折算连续工龄规定办理,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1988年地矿
系统将地质机械仪器、印刷、汽车驾驶等工作列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属于提前
退休工种。凡从事高温工作时间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累计
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者,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
  地勘单位工人正常退休按1978年6月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办理。为适应地矿部门调整产业结构,精干职工队伍,提高整体素质的
需要,省地矿局于1985年4月8日制定了《关于地质队工人退养试行办法》。对长期
从事野外一线工作,现在体弱多病,难以继续坚持野外生产,但又不具备退休条件
的工人,实行退职休养的办法,直到达到退休年龄时,改办正式退休手续。退养期
间,计算连续工龄,但不增发工龄津贴。 1987年12月28日,地矿部正式颁发《地
质矿产部地质野外队职工退养暂行办法》,凡在野外队工作满15年、年龄45周岁以
上的工人,在野外队工作满20年,男年龄50岁、女年龄45周岁的一般干部,身体已
不适宜从事野外工作,又无其他工作可安排的,可以退养。办理退养手续后不再复
工。退养者属于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可以招收一名16~23
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未婚子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老工人达到
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可以办理子女补充顶替手续,互换户口、
粮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