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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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失业工人 清末民初,官府不管劳动就业,由民众自谋职业。新中国成立
后, 为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1951年4月,章丘县建立失业
工人救济委员会, 下设救济处。1953年7月,章丘县人民政府劳动科建立后,首先进
行失业工人登记。至1955年,共登记7720人,其中介绍就业3610人,占46.8%。同时
从铁匠、煤炭工人中调配闲散劳力,支援全国各地经济建设,至1960年,共调配2.24
万人次。为隆重庆祝建国10周年, 抽调3批剁斧工100人参加首都建筑工程。1965年5
月至1966年7月,组织180名工役制工人赴广西,支援靖西至云南高邦公路建设。
组织劳动就业 1952年,章丘县职工有5397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县劳动
部门按照国家计划,通过招工和其他途径,积极组织劳动就业。一是介绍就业。1953
至1955年,介绍失业工人就业3610人;二是过渡就业。1956年,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
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县有2098名个体工商业者、710名手工业社(组)员、434名专业
运输人员(含装卸工)过渡为国家职工;三是招工就业。失业工人安置结束后,1956至
1985年,共招工2.45万人,其中农村1.52万人(含复退军人3530人),城镇和上山下乡
知识青年9360人。招工总数中,县内1.33万人,外地1.12万人;四是照顾就业。老弱
病残职工退职退休后,照顾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1956至1985年,全县办
理退职1483人,退休4323人,照顾子女就业3613人。此外,还有军人转业、毕业生分
配、临时工转正等。1971年,将1970年9月底以前长期使用的2356名临时工、合同工、
亦工亦农轮换工转为正式工。 就业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工商业迅速发展,就业
人数增加。 1957年,全县职工总数比1952年增加2755人,年均增加551人。1958年,
搞"大跃进", 工商企业发展膨胀。1959年,全县较大厂矿增至188处,其中拥有职工
100至1000人左右的国营厂矿达76处,职工增至1万余人。1960年底,全县职工达1.84
万人,比1957年增加9733人。1959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职工人数超过企业承受能
力。1961年,精减国家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主要对象为1958年以来从农村招收的新
职工, 全县共精减1.18万人。 1962年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1965年,全县保留职工8778人。1970至1972年,招工失控,职工人数膨胀,全县年均
增加1174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政策,国营、
集体、个体工商业振兴,劳动就业门路拓宽,年均增加职工2619人。1985年,全县职
工达3.88万人, 比1965年增加近3万人,比1952年增加7.18倍。新中国成立以来,年
均增加职工990余人。
劳动用工制度 解放初期, 工矿企业多招用临时工、合同工。1956年4月,试
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 部分工矿企业招用亦工亦农人员。1959年9月,对合同工、临
时工中的技术工和熟练工进行固定, 将全县2523名合同工、 临时工转为固定工。至
1978年,全县厂矿共录用亦工亦农轮换工3686人。1980年8月,贯彻"积极创造条件,
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
结合"的就业方针, 改革劳动制度中"统包统配"的办法。在招工就业的同时,各有关
单位建立劳动服务网点10个,安置待业青年131人。1983年3月,为改革以固定工为主
体的劳动用工制度,落实"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县劳动人事部门发出《积极
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后招用合同制职工1638人,其中城镇待业青年合同制职工
865人,农村合同制职工773人。
劳动工资水平 清末、民国时期,全县职工工资无统一标准,靠资本家"赏赐"。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6年4月始,共进行2次工资改革、7次工资调整 (分别于1963、
1972、1977、1978、1979, 1981、1983年),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一五"时期,年均
递增14%以上; "二五"时期,年均递增 1.6%;"三五"时期,受"文化大革命"的冲
击, 年均递减3.2%;"四五"时期,年均递增1.7%。1977至1985年8年中,职工工资
有5次调整、1次改革。"五五"、"六五"时期,年均递增分别为5.8%和7.8%。1985年,
通过工资改革,实行"企业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挂钩浮动"的办法,初步建立起能较好
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中"平均主义"的弊端得以克服,随
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给广大职工带来经济实惠。是年,全县职工平均工资为993.2元,
比1952年增长3.21倍,年均递增4.5%。

章丘县几个代表年份职工人数与工资增长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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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绝对数 │ 增长幅度 │ ┃
┃ ├───┬────┬────┼─────────────┬──────────────┤ ┃
┃ │ 职工 │ 年工资 │ 年平均 │ 主要历史时期内 │ 比1952年 │ ┃
┃ 年 份 │ 人数 │ 总额 │ 工资 ├────┬────┬───┼────┬────┬────┤ 备 注 ┃
┃ │ │ (万元) │ (元) │ 职工增 │ 年平均 │年平均│ 职工增 │ 平均 │年平均 │ ┃
┃ │ │ │ │ (%) │ 工资增 │工资递│ (%) │ 工资增 │工资递 │ ┃
┃ │ │ │ │ │ (%) │增(%)│ │ (%) │增(%) │ ┃
┠────┼───┼────┼────┼────┼────┼───┼────┼────┼────┼─────┨
┃ 1952 │5 397 │ 127.2 │ 235.8 │ │ │ │ │ │ │ ┃
┠────┼───┼────┼────┼────┼────┼───┼────┼────┼────┤一、统计范┃
┃ 1957 │8 152 │ 372.4 │ 456.8 │ 51 │ 93.7 │ 14.1 │ 51 │ 93.7 │ 14.1 │围:县及县┃
┠────┼───┼────┼────┼────┼────┼───┼────┼────┼────┤以下全民集┃
┃ 1962 │9 420 │ 465.5 │ 494.2 │ 15.5 │ 8.2 │ 1.6 │ 74.5 │ 109.6 │ 7.7 │体单位。 ┃
┠────┼───┼────┼────┼────┼────┼───┼────┼────┼────┤ ┃
┃ 1965 │8 778 │ 476.6 │ 532.7 │ -6.8 │ 7.8 │ 2.5 │ 62.6 │ 125.9 │ 5.1 │ ┃
┠────┼───┼────┼────┼────┼────┼───┼────┼────┼────┤ ┃
┃ 1970 │13 056│ 582.9 │ 451.2 │ 48.7 │ -15.3 │ -3.2 │ 141.9 │ 91.3 │ 3.7 │ ┃
┠────┼───┼────┼────┼────┼────┼───┼────┼────┼────┤ ┃
┃ 1975 │15 033│ 736.9 │ 490.2 │ 15.1 │ 8.6 │ 1.7 │ 178.5 │ 107.9 │ 3.2 │二、各项比┃
┠────┼───┼────┼────┼────┼────┼───┼────┼────┼────┤较均以1952┃
┃ 1980 │25 852│ 1679.8 │ 649 │ 71.9 │ 32.4 │ 5.8 │ 379 │ 175.2 │ 3.3 │年为基数。┃
┠────┼───┼────┼────┼────┼────┼───┼────┼────┼────┤ ┃
┃ 1985 │38 769│3 259.6 │ 993.2 │ 41 │ 45.3 │ 7.8 │ 632.8 │ 321.2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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