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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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在国家传统财政体制、劳动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计划经济体制影
响下, 境内城区居民收入结构单一, 除工资外几无其它收入;工资水平低,仍沿用
1956年的等级工资制,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1元,国有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1
元, 集体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2元;部门、行业、地区及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个
人收入差别不大;基本无储蓄存款。
1979~1984年,随着财政体制、工资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的初步改革,城区居民
收入处于小幅增长阶段。期间,城区居民收入仍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虽着手改变分配
上的“大锅饭”,进而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但因财政体制上对经济基础薄弱的县市实
行倾斜政策,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相应提高工资等因素,故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所
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县际之间个人收入仍差距不大。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有关文件, 开始为部分职工调整工资, 全区升级的职工为3518人。1980年起,实行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由财政统收统支、吃“大锅饭”改为“分灶吃
饭”。1983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
资制度问题的报告》,企业调资开始同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调
资的资金由企业与财政共同负担。1984年,开始从供销社系统进行劳动人事、财务管
理、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城镇劳动合同制。是年,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升至833
元,国有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9元,集体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4元。
1985~1991年,城区居民收入进入稳步提高阶段。期间,县际之间工资收入差别
不大,但按所有制性质、行业分,城区居民收入开始出现差别,除工资性收入外,开
始出现其它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1985年,国家对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
单位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均月增资
19.63元;企业在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前提下,全区职工升级面达74%,人
均月增资16.12元。 此后,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脱钩,
逐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增长速度由本企业依经济效益高低自主确定。
同年,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根据各县市的不同
情况,实行不同管理办法,在进一步体现权利与责任结合的前提下,仍对财政基础较
差的县实行倾斜政策,保障了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正常发放。1986年,深化供销
社系统企业改革,允许棉花加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时商业体制改革开始启
动,在搞活大中型商业企业的同时,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并实行职工退休金统筹。
同年,按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工资进行套
改, 全区有2.06万人调整工资。1987年,全区贯彻省改革劳动制度的4个实施细则,
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并开始按规定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和国营企业职工
待业保险基金。1988年,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按六类区工资标准执行。1991年,
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2042元,首次突破2000元,国有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46元,
集体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720元,城区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2元,人均储蓄存
款为265元。
1992~2000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城市改革的深度、
广度和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区城区居民收入进入迅猛增长阶段。期间,通过新的财政
体制改革,以及深化企业改革,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
一方面城区居民收入总体增长迅猛,且个体劳动收入及工资收入外的其他劳动收入、
财产收益明显增多;另一方面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特别是下岗职工收入
下降。1993年,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
收自支3种类型, 实行分类管理。1994年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家连续几次提
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及档次,但地直与各县市、县市间乃至乡镇间
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收入开始有差距,并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1999年,调整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人均月增资120元,为历次调整工资中增幅最大的一次。
2000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25元,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34元,
集体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34元;城区居民人均个体劳动者净收益101.70元,
人均其他劳动收入64.75元, 人均财产性收入56.59元; 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6302元;人均储蓄存款为1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