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沿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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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1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下发《关于印发〈山东
省发展外向型经济“划区布点”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设立东营开放开发综
合试验区。为加强东营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的管理工作,1992年12月,东营市人
民政府批准成立东营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代表东营市人民政府对开
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下设综合办公室。1992年12月,东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与东营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一套班
子,挂两个牌子,具体负责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经营事宜。内设办公室、经贸发
展部、规划工程部、财税融资部、公关联络部、劳动人事部、工商局、土地管理
局、财政局(加挂地方税务局牌子)。行政编制15人,至1995年底,实有行政工
作人员36名。 1993年3月,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营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总体
工作方案的通知》 ,确定管委会职责:(1)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审
批权限与批准证书的发放权。 (2)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认定批准权。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申报权。(4)限额以下引进项
目中的机电设备进口招标权。 (5)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关键设备、仪器
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的进口审批权。 (6)外向型农业及加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
种子、种苗、种畜、动植物保护药物以及耕作、种植、养殖、加工机具和其他必
需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审批权。 (7)区内企业内部股票和债券发行的项目审批
权。(8)接收港、澳、台胞及国外侨胞捐赠10万元以内商品审批权。(9)因公
出国团组的审批权;商务人员出国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批准权;公民因公出
国或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审批权。(10)外商来访的对外邀请权。(11)市级管理
权限土地使用审批权。(12)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权。(13)管委会内部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职工调配、劳动人事管理、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任免管
理权。(14)规划区内新税源征管权、市级的税收减免批准权和区内财政决算批
准权。(15)工商行政管理和设立限额以下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发放权。(16)
除中央管价商品外,其余商品价格的管理权。(17)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自带车
辆牌照发放权。(18)国家、省、市政府赋予开发区的其他职权。
1998年9月, 经东营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营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更名为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东营经
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998年12月,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
于加快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重新设立中共东营经济开发区委员会和东
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部分市级管理权限,对开
发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开放式经营。重新调整管委会职责:(1)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与优惠政策,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组
织实施。 (2)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 负责区内统计工作。(3)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编制开发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东营市城市建设
项目管理程序》中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
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4)负责区内各项基
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和房屋产权、产籍及房地产市
场管理,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报市政府有关部
门备案。 (5)负责审批市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
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台港澳侨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属市级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市直有关
部门负责报批。 (6)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统一管理。市级批准权限内国有
土地划拨、出让,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市土地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办理并发
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属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报批。区
内集体土地的征用、 划拨、出让,由开发区会同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办理。(7)
负责开发区内的城市管理。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职能部
门收取, 市级留成部分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滚动发展。(8)管理开发区的财
政、国有资产和税收征管工作。(9)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10)负责进区企事业单位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
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11)负责开发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2)市
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2002年12月,东营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将东营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列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通知》精神,
成立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个机
构,两块牌子。
2003年7月, 经东营市人民政府同意, 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东编发
〔2003〕12号文件《关于调整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能等问题的通知》,对开
发区管委会部分职能进行了调整。 调整如下:(1)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
图的审查职能由市建委移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
设工程施工图的政策性审查;对技术性审查可实行招标投标,由开发区管委会选
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并按规定发放《施工图审查批准书》。(2)开发区
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属政府投资的工程仍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统一组织; 区内企业投资和其他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招标投标。(3)开
发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由市建委移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开发
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开发区
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指派专人到开发区项目审批服务大
厅进行现场办理。 (5)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得到省外经贸厅授权,可以自行审批
所辖范围内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国家规定须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管
理的商品除外) 。(6)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文批准开发区范围内
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 批准证书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打印。(7)开发区内省
级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初审职能由市科技局移交给开发区管委会,由
开发区管委会初审通过后, 直接报省科技厅及上级有关部门。(8)开发区内企
业申报火炬计划项目,可以由开发区管委会初审,直接报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