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基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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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险金〗〖统筹〗〖劳动保险〗
按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保管、支配都由全国总工会统一筹集使用
。从1951年贯彻《劳动保险条例》到1962年底,山东全省共支付劳动保险费用24200
万元。按在职职工人数平均计算,由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平均享受保险待遇19.8元
,增加到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的36.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职工劳动保险金
统筹制度中断。1969年初,财政部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先后下达通知,原规定按工资
总额3%提取的劳动保险金,从1969
年1月停止提取。此后,劳动保险金由全国总工会统一筹集使用改由企业各自支付,
出现了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和个别企业开支退休费发生困难等情况,从而促使一些
市、县(区)产业系统或部门,由行业自发地试办退休费统筹。1980年初,劳动人事部
肯定了这种办法,促进了退休费统筹工作的开展。到1984年底,全省粮食、商业、供
销系统都作了退休费统筹的部署,全省实行退休费统筹的退休职工有5万多人,约占
全省退休职工总数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