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劳动争议处理与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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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 在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专门机构处理劳
动争议工作。1956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撤销
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以后的劳动争议案件转由信访部门和企业
自行处理。 国务院在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中
确定建立劳动仲裁机构, 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临淄区于1988年1月成立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区劳动局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以
后在区属企业相继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是企业与职工之
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 除名、 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1993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发布后,受理范围扩大到因开除、除
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
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
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向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
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1993年8月1日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
采取仲裁会议的形式, 以后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由1名
仲裁员处理,一般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在60日内结案。经调解结案
的制作调解书, 经裁决结案的制作裁决书。至2002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4
起,处理来信来访300人次。
劳动合同管理 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
知》,临淄区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招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凡新招工人,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1989年3月开始, 对用人单位1984年以来招用的合同制工
人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以后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及解除、终止、续签等管理
工作逐步规范。
1992年始,在区属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所有职工都签订劳动合
同,原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未满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上半年在临淄水泥厂、空
调风机厂、 第一百货公司、第二百货公司、供销社贸易中心、金属木材公司等6
家企业进行试点, 下半年全面推开, 当年有42家企业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
5937名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全部进行了鉴证。到1993年底,区属企业
全部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集体合同规定》,1995
年始在区属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1995年,开始在全区乡镇、村企业及私营、三资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至2002年底,全区有227家乡镇、村企业及私营、三资企业,与21803名农民工签
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 1995年开始,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采取举报专查、
主动巡视检查和与劳动年检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情况、单位用工情况、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情况、实行新工时制度
情况、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情况、职业介绍机构清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落实情况、民工权益保护情况等各类执法大检查18次,累计检
查用人单位1750个次, 涉及职工14.7万人次,立案查处劳动违法案件158起。从
1997年建立并实施了劳动用工年检制度, 至2002年,累计审查用人单位724个,
基本合格的566个, 平均合格率为78%。督促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146万元,
补缴社会保险费577万元,补签劳动合同7487份,补办就业证6500个,退还押金8
万元,补办城镇人员招工手续650人,清退私招乱用农民工230人,取缔非法职业
中介机构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