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办外商独资区的若干规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1&A=7&rec=167&run=13

(1994年5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引进
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以下简
称外商) 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等区域内兴办
外商独资区(以下简称外资区) 。外资区规模一般在1平方公里以上。第三条 外商来
我市兴办独资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通过土地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自主规划、自主开发、自
主招商、自主经营,也可以与中方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第四条 外资区的土地使用
权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不同用途最高为40年至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可按
规定申请续期。外商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出让
金。第五条 外商对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 (不含
未开发建设的生地) 可以依法转让、出税、抵押。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
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
产转让的除外)。外商个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
第六条 外资区内的水、电、气、热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
水、电、气、热增容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收,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第七条 外资区开
发建设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期间免缴土地使用
费。区内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土地使用费。
外资区土地使用费按年级差地租的20%收取,每年每平方米超过3元的按3元计收。第
八条 外资区内以兴办外商独资企业为主,也可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鼓励外商兴办大型工业性生产项目和大型高新技术项目;鼓励外商在能源、
交通、电力等基础性行业投资。第九条 按国家税法规定对外资区内企业减免或征收
企业所得税。第十条 外资区内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入本企业、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或兴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
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
足五年撤出的,应交回已退还的税款。第十一条 外资区内的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
得的利润,在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十二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生产性
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第十三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
另有规定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第十四条 外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
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办公用品和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辅材
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外商独资企业免领进口许可证。但用免征、免税进口的原辅
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办进口审批手
续,补征关税和增值税。第十五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
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第十六条为支持外资区的开发建设生产,市统一规
划,经海关批准建设保税仓库,供外资区使用。第十七条 外资区内的外籍人员,根
据需要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第十八条外资区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机构设
置和人员编制,所需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也可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后到市
外招聘。招收、招聘、辞退或开除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外资区
内的外籍人员在我市居住、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合法权
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其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第二十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
于在济兴办独资区的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十
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