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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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1987年,全市的劳动工作,以加快和深化改革为中心,抓住用工制度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两个重点,逐步完善
配套改革,使劳动、工资、就业、保险制度改革都有了突破性进展。劳动部门开始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型向服务型转
移。
在劳动制度改革方面,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改革用工制度。不仪在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全民企业和区县属及其以上集体企业的新招工人中,而且在劳动服务公司系统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和乡
镇、街道集体企业的新招工人中,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87年底,全市合同制工人已占职工总数的12.03%。与此
同时,积极进行了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工作,大力推行劳动组合制,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企业的劳动组织,增强
了企业劳动组织的弹性和活力。围绕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部门既注重各项改革政策的配套,同时亦尽快完善和加
强各级机构的建设,以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在工资制度改革方面,以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为重点,推行浮动工资制和实行计件工资制,并扩大工资总额
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工作。在工资基金计划管理方面,劳动部门在加强宏观控制的同时,坚持放权于企业,使
企业真正实现自主分配, 自行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奖励制度。1987年,全市实行浮动上资制的企业达657
个;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试点企业达75个;区县属及其以上单位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达57692人,
其中工业部门46413人,占工业部门职工总数的13.77%。
在就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改革招工制度,通过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工,把竞争机制引入劳动就业工作
中,做到了报名、指标、条件、政策、考试、录取“六公开”,增强了透明度,实现了用人单位和求业者的两个自
由选择。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积极探索劳动就业的新渠道,冲破小集体企业不能招收大集体合同制工人的
禁区,闯出了乡镇、街道企业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录用集体合同制工人的新路子。1987年底,全市已有1099名城
镇青年到乡镇、街道企业就业。劳动保险制度是用工制度改革的配套工程,1987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合同制工人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和固定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既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
忧,又为企业在相对平等条件下参与竞争和搞活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五区一县建立综合性劳务市场
淄博市的劳务市场是在1986年创办的招工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987年6月, 张店区率先成市全省第一家多方位、综合性劳务市场,至11月,全市五区一县陆续成立,劳务市
场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它便利于劳动力供需双方互相选择,改
变了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招工、培训、调配劳动力,使劳动力管理纳入市场机制,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劳务市场的服务内容有11项,包括:(1)技术工人交流;(2)提供家庭服务;(3)退休退职职工聘用;(4)
临时工介绍;(5)在职职工培训和就业前培训;(6)传递劳动力需求信息;(7)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8)介
绍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9)“星期日工程师”介绍;(10)组织劳务输出;(11)组织招工。
各区县劳务市场坚持日常办公与集中办公相结合,1987年共办理技术工人登记2508人,成交1460人;家庭保姆
登记179人,成交179人;家庭教师登记47人,成交8人;退休退职职工登记156人,聘用成功95人;农民进城求职登
记4774人,求职成功2721人;介绍全民职工到集体或乡镇企业工作的203人;介绍临时工3250人;“星期日工程师”
登记30人,尚未成交;办理招收城镇合同制工人19499人;为乡镇企业招收城镇合同制工人595人。

开辟就业新渠道,招收城镇青年到乡镇企业就业
1981年3月, 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曾提出要鼓励城镇待业人员
到农村就业, 但一直未能实现。 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1986年底,博山区蕉庄镇首先提出为淄博第四毛纺厂
(乡镇企业)招用城镇待业青年的要求,经市劳动局、博山区劳动局同意,于1987年1月从250多名报名的城镇待业
青年中,录用集体合同制工人30名。这项改革开创了淄博市城镇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先例,促进了乡镇企业
发展,扩大了就业安置渠道,得到了国家劳动人事部和省劳动局的肯定。至年底,博山、淄川、临淄三个区共招收
594名城镇待业青年到乡镇企业就业。
1987年5月, 博山区政府制定了《博山区乡、镇办集体企业招收城镇非农业人口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嗣
后、淄川、临淄区亦制定对乡镇企业招用城镇人员的管理办法,使这项改革成果得到确定和逐步完善。乡镇企业招
用的城镇集体合同制工人,在政治上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在工资、福利、待业保险等方面,与一般合同制工人相
同。鉴于乡镇企业劳动保险制度尚不健全,对其养老保险可由企业按其本人标准工资的17%给予工资性补贴。

扩大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试点面
1987年,市属全民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试点单位,由1986年的
9户增加到20户, 参加试点的职工27000人,占市属全民企业职工总数的15%,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
企业10户, 同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5户,实行百元营业额收入工资含量挂钩、百元票款收入工资含量挂钩、千吨水
工资含量挂钩的企业各1户, 实行吨水泥工资含量挂钩的企业2户。 20户企业1987年核定的挂钩基数工资总额,比
198 6年实际增长7.1%。
由于挂钩办法把企业外部约束和企业自我约束结合起来,增强了企业内部分配的透明度,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
的前提下适度增长工资,使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得到兼顾,大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1987年,
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10户企业,职工总数比上年增加1.9%;工业总产值比上年提高7.4%;实现利税比上
年提高10.7%, 比基数提高6.8%;人均实现利税4097元,比上年提高12.1%;全员劳动生产率达17231元,比上年提
高5.9%;实发工资总额比上年提高13.9%,比基数提高9.9%;人均工资1520元,比上年提高16.7%。实现工资总额同
实现利税挂钩的5户企业, 职工总数比上年增加5.5%;工业总产值比上年提高24.5%;实现利税比上年提高24.1%,
比基数提高27.9%;人均实现利税3723元,比上年提高17.5%;全员劳动生产率达18737元,比上年提高19.9%;实发
工资总额比上年提高13.6%;人均工资1408元,比上年提高4%。其他5户企业有3户的主要经济指标明显提高,2户稍
差。 20户企业中,18户企业工资总额增长,2户企业因原材料、燃料涨价和产品销路受阻致使经济效益下降、工资
下浮。
1987年, 在市属签订承包合同的100户集体企业中,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53户,实行千吨公里工资
含量包干的2户。 同上交利税挂钩的53户企业, 1986年实现利润占市属集体企业的81.8%,通过测算核定,1987—
1989年挂钩浮动基数是:实现利润年递增7.1%,上交利税年递增8.76%,工资总额年递增4.43%。

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全面实行浮动工资
1987年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以推行浮动工资为主要内容。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改革企业内部
分配制度的意见》,提出1987年年底前,实行浮动上资的企业要达到70%,浮动标准工资额不低于30%。年底,全市
实行浮动工资制的企业657个, 占市区县属企业总数的79.5%; 参加人数达162321人,占市区县属企业职工总数的
82.4%;浮动的标准工资部分占标准工资总额的39.4%。
推行浮动工资制,深化了企业内部的各项配套改革,达到了抓改革、促生产、增效益的目的。企业内部分配制
度的改革与承包经营责任制、横向经济联合及其他各项改革的配套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发展。1987年,
全市完成工业总产值84.7亿元,比上年增长25.9%;市及市以下全民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提高8.83%;实
现利润总额比上年提高20.5%。

搞活固定工制度,试行劳动组合
改革、搞活固定工制度,是继改革就业制度(实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改革用
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劳动制度的第三步改革,是在用工制度上彻底打破“铁饭碗”的关键一步。1987年
市劳动局在淄博钢厂、淄博榨油厂、临淄水泥厂三个企业进行了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工作。主要是结合推行厂长
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浮动工资等项改革,实行劳动优化组合,由企业按定员定额标准制定劳动组合方案,把
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劳动管理之中,层层实行“将点兵”、“兵选将”的办法,上自厂长、下到职工进行择贤选优、
自愿结合,优化了劳动组织。
试行劳动组合,择优上岗,使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张店榨油厂1987年工业总产值、全员劳动生
产率分别比上年提高14.7%和28.6%;淄博钢厂试行劳动组合后的4个月(9—12月),工业总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31.7%和27.6%;临淄水泥厂的劳动组合于年底完成。

劳动争议仲裁
对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仲裁, 是围绕改革用工制度、 试行劳动合同的一项配套措施。从
1986年下半年起至1987年底,市及五区一县均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30个企业建立了劳动争
议基层调解委员会。1987年先后制定了《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试行意见》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职责(试行稿)》,
并展开工作。首先对全市1984年以来对职工招用、奖惩、辞退、除名、开除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起企业辞
退违纪职工统计报表制度,同时下发通知,强调企业对违纪职工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妥善处理。对出
现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采取先调解后仲裁、重在调解的原则,避免单纯用行政手段仲裁的办法。同时,坚持
依法办事,以理服人,妥善解决,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避免了矛盾激化。市劳动局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
起,均采用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