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职工病、伤、残、死亡和离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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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 致残, 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从1949~
1952年一次性发给死者lO个月本人工资,并补助玉米1700斤为埋葬费,《劳动保
险条例》公布后,改按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 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因病死亡的待遇

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因病死亡的待遇,均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
规定执行。1977年因病死亡的职工又改按长期补助费,其标准不得超过因工死亡
职工的抚恤待遇。
1989年8月规定:病假超过180天,发标准工资;工龄不满7年的发给60%,工
龄满7年不满20年的发给75%,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给80%,满25年的发给85%。

三 职工退休养老待遇

1958年以前,执行政务院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
15条,养老待遇的规定。
1958年执行国务院第71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
规定》。
1978年5月以后退休的职工,按国务院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处理。
1983年1月,劳动人事部劳险3号文规定:1948年底前参加国营或公私合营与
1949年lO月1日前参加军队及政府机关享受供给制的, 退休时按退休前本人工资
100%发给退休费,其他仍按104号文执行。
1988年1月规定,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5元。
1989年淄煤劳(89) 324号文《贯彻执行关于对企业退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和
生活补贴意见的通知》 ,从1989年1月起增发生活补贴:建国前参加工作原享受
80%退休费的每人每月增发20%。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
20%,满15年不满30年的增发15%,原享受60%退休费的和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
的增发25%。
同时发给退休职工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4元。
是年3月规定发给退休职工交通补贴,每人每月5元。
6月又规定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元。
1989年末,领取离休、退休金的职工有1912人。除享受退休金外,还享受生
活补贴、粮食补贴、物贴、肉食补贴、交通补贴、冬季取暖费、洗理费等,人均
收入1980年72.2元。1989年161元,提高120.5%。
职工离休、退休费的支出,1964年前由矿劳动保险金支付,拖拉斯时期矿支
出后转华东煤炭公司,1972年改为矿营业外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