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志愿兵和军队职工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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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退休安置 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
愿兵待遇的规定》中规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志愿兵,可以输退休手续,按干部的有关
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
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对志愿兵退休安置作了具体规定。
1983年7月10日,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志愿兵退休必须由本人同意,
在安置去向上,要安置在爱人、子女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住房建设的经费和所需建
筑材料由国家负责,按照营以下干部标准50平方米建造。部队接到地方《进驻通知书》
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对于志愿兵本人家中有房而不需要
重新建房的,可以随时输退休手续,由地方安置。
1985年3月,青岛市接收2名退休志愿兵,分别安置在即墨县干休所和胶南干休所。
无军籍职工退休安置 1980年6月18日, 国家劳动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军队编内工人
退休, 执行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1982年9月25日, 山东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济南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
部转发了《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对于军队编内和
编外职工退休,必须经部队审查,符合地方安置条件,由部队师以上单位持大军区、
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军务部门的审查证明,直接到接收地的县市民政部
门联系安置。属于军队队列列编的职工,由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主管
部门审查核实,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军队队列单位和
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退休、退职后,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管理。
军队企业系统的退休、退职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职工退休、退职时,经大军区核
实证明确属编内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要求输退休、退职的职工必须是纳入
国家劳动计划,并有当地劳动部门正式招工手续的,才能输退休。
1988年,接民政部通知,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工作暂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