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阶段(1984-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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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4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对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继续实行上交利润递增
包干办法的通知》,同意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继续包干两年,到1985年为止。上
交利润包干基数按1983年实际计算,定为4500万元(不含山东铝厂),每年递增比例
为10%,1984年包干指标为4950万元,1985年为5445万元。还规定山东省冶金工业
总公司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后,不再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但国
家规定应交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都应照纳。包干期间,除因调整产品(增值)税,
可以将税挤利部分调减基数外,其他物价、工资、税收等变动因素都不再调整包干
基数。
  1984年11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省治金工业总公司试行按百元实现利税工资
率提取工资总额办法的批复》。同意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试行按百元
实现利税工资率提取工资总额的办法,自1984年起试行,暂定3年。百元实现税利
工资率定为63.58%,如遇国家统一增加工资、津贴或调整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时,
报省劳动局作相应调整。当年实现税利高于或低于基期水平部分,其工资总额按核
定工资率的80%上下浮动。为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在计提工资总额时,要考核
主要产品产量、质量、上交利润、钢材调出量、全员劳动生产率等计划指标,如完
不成上交利润计划,扣减其较上年工资总额增长部分的60%,其他4项指标每少完成
1项,扣减较上年工资总额增长部分的10%,省对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按
上述办法统一核算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
司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按原办法管理。
  1985年8月17日,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向省政府汇报“七五”计划,副省长
马世忠、省政府秘书长兼省计委主任刘勇、省计委副主任王裕晏、省经委副主任唐
寿康等听取了汇报。汇报中关于继续实行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现行领导管理体制
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上交省的计划内钢材和生铁包干、继续执行省政府规定
的废钢铁上交任务与计划内分配钢材挂钩办法等问题,议定了意见,并确定由山东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按议定的意见向省政府写出《关于全省冶金工业“七五”计划的
报告》。汇报会议确定,此报告省政府不再批复,就按照这次会议议定的意见执行。
  1985年12月,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
挂钩浮动办法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的列支渠道,不论山东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对企业采取何种挂钩形式,1985年比1984年增长的部分,除标准
工资的增长部分允许列入成本外,其余增长部分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不
再从成本中提取奖励基金,从留利中列支的工资部分,视同企业发放的奖金,按规
定征收奖金税。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规定,鉴于山东省冶金工
业总公司属经国家批准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从1986年起不再实行工
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试点,仍应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