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资总额提成和综合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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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总额〗〖提成〗〖奖励〗〖物资〗〖企业〗
  1963年5月8日,省物资厅根据国家经委物资总局388、707号通知规定:物资系统
企业的奖励基金,不再按计划考核,一律改按实际工资总额3.5%由各省(市)、自治
区物资厅(局)统一包干提取。国家经委物资局于1963年5月21日以(63)物办字1043号
文颁发了《物资系统企业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草案)》,同年8月2日国家
物资总局又以(63)物政字508号文征求对《暂行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山东省物
资厅认为,原执行山东省统一规定是按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已与当时的任务不相适
应,同意执行总局的规定。1964年上半年,省物资厅制定了《关于物资系统实行综合
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并获得山东省劳动厅的同意,确定自1964年第3季度起执行
。执行范围包括物资系统直接经营或兼营采购供应业务的专、市、县各级专业公司和
物资综合公司(包括企政合一的单位),以及各级仓库、转运站、经理(门市)部等。其
奖金率统一为6%,1963年下半年需增加工资总额为4.73万元,准予在1964年劳动工
资计划内列支。
  1965年8月10日,省物资厅下达了《关于修改综合性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根
据物资部的通知精神,修改的重点是,压缩综合性奖金范围。即:党政负责人(包括
专职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工程师等)和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实行综
合性奖励制度;未摘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和被监督劳动的人员及被开除厂籍
留用察看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奖。修改后的规定自1965年第3季度执行。
  在提高生活补贴方面,省物资局所属企业于1985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工资改革
中按有关规定在1985年底办理结束。参加工资改革的人数为819人,月人均增资额为
15.10元。另有110名离退休人员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省府鲁政发(88)54号及(86)鲁
劳薪字055号文件精神,将每人每月12元的生活补贴提高到17元。自1986年1月1日起
执行。
  1987年6月17日省物资局向各市、地物资局转发了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和省劳
动局《关于物资企业职工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物资企业的行业特点
,同意市、地、县物资局部门所属的企业性专业公司职工从1987年7月份起,一律执
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工人执行八级制(加一级)起点37元的工资标准,干部已执行3
7元起点的工资标准不再变动。
  另外,职称改革与工资相挂钩,被评聘者个人的生活待遇方面也有所提高,例如
,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问题,国家物资局、劳动人事部(1988)物人字19号文件
中规定: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日起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
准核定。具体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不同
工种(岗位)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和责任大小等情况,可在15至25元的幅度内自行
确定。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规定的工程师中等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的福利待遇。
  对各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所聘任职务的增资报告,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地
方国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实行职务工资的通知》精神,均分别作了及时的批复
兑现。专业技术人员月人均增资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