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就业前培训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77&rec=130&run=13

〖培训〗=〖训练〗〖就业前〗〖失业人员〗〖建国初〗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省人民政府按照政务院颁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的规定,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工人和其他失业人员,除分别情况采取介绍就业、
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还乡生产、发放救济金以外,对就业条件较差但有培养前途
的失业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就业培训。培训办法是依靠多方面力量以短期速成为主。
主要方式有:一、企业所需的技术工人,由企业自行训练,采取开办技工学校、招
收学徒等方式,从失业人员中招收,经费由企业自筹。二、委托企业代培,这是专
业训练的最主要方式,不论企业是否需要技术工人,劳动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委
托企业代培一部分失业人员。学习期满后,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企业可以优先录
用。三、委托城市中的私立职业学校、职业补习学校、技术学校等代培一部分失业
人员,使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劳动部门举办各种短期训练班,如护
理、打字、保育、炊事、汽车驾驶等。后三种培训方式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从失业
工人救济金中开支。据统计,自开办各种训练班到1957年底,共培训了5.5万余人,
开支训练经费460万元。
与此同时,为使更多的失业、无业人员有机会学习专业技术和技能,在自愿的
基础上,还招收了一部分“自费培训”人员,即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自已负担,
结业后自谋职业。到1957年底,山东省基本上解决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城镇失业问
题,各种专业训练班也随之结束。

〖文革后〗〖待业青年〗〖就业前〗〖培训〗
1979年,国家调整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政策,逐步减少和不再动员知青上山
下乡,已下乡的知青也分批回城,加上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都迫切要求就业。在
当时国营企业大量招工和实行“子女顶替”的情况下,许多回城知青和职工子女涌
入了企业,由于他们大都没有经过就业前培训,进入企业后带来了生产事故增多、
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不高、人员素质与工人平均技术水平明显下降等问题。因此,
安排待业青年就业产生了困难,用人单位不愿招用。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待业青年
进行就业前培训,使他们取得一技之长,然后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安排就业,
就成为各级劳动部门面临的一大课题。
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1年下达了《广开门路,
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提出:“要普遍开展对城镇待业青年
就业前培训,逐步做到一切需要进行培训的人员,先经培训以后再就业”。并且明
确规定:“对于关键性的技术岗位,要逐步实行未经考试合格不准上岗位的制度。”
按照这一精神,山东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从1981年起,把组织待业青年开展就业训
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自办、发动企事业单位办、委托代培等多种形式开展就
业前培训。1981至1985年,全省共培训10.33万人。其中1981年2871 人, 1982 年
7443人,1983年19447人,1984年27947人,1985年增至45621人。
1985年9月,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关于就业训练问题的暂行办法》, 对就业训
练的对象、组织管理、训练形式、培训目标和内容,教员和师生待遇以及考核发证、
经费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山东省劳动服务公司结合山东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贯
彻意见,全省就业训练工作有了较大发展。1985年全省共举办63个专业的820 个培
训班(次),在培训的4.56万余名学员中,专业技术培训有3.82万人,占培训总人数
的84%。当年结业3.58万人,被推荐到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2.2 万
人,组织起来就业的1万人,自谋职业的519人。
为更好地开展就业训练,山东省自1981年开始兴建地、市级城镇劳动就业训练
中心(以下简称训练中心)。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泰安、德州、济宁等8个市、 地
建成训练中心并投入使用,总投资2037万元,建筑面积共5.65万平方米。62个县 (
市、区)建立了培训、办公、生产经营“三结合”的场所,总建筑面积12.69万平方
米,其中教学场地占2.3万平方米,学员宿舍1.98万平方米, 管理人员 1219 人。
1985年,省劳动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草案)》和《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会计制度(试行草案)》, 加强了训练中心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