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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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16日,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制定了具体的
实施办法,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
理企业。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企
业有权直接向国际金融机构筹措资金,自主运用资金;企业有采购所需的生产资料和
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自主权,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产品外,可自
行定价;企业有招聘、雇佣职工的自主权……但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职工应向市
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
和奖励、津贴制度;企业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但应向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施工
建设如设备安装,可以在国内外招标;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乱收
费、乱摊派,并可向市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涉外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制度,
定期定点集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手续,及时处理外商遇到的各种问题。凡在青
岛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立项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从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
起,30日内予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
接到后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市工商局接到企业批准证书如注册申请后,对证
件齐备,符合注册条件的,在10日内给予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外商投
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
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
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口合同验收,但严禁在国内市场转售;如进口后用于内
销产品,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
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给予优先保证,收费标准与本市国营企业
相同。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由市物资供应部门按合
理价格提供,或帮助疏通供应渠道;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进口。对产品出口
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合同规定的资本投入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优先审核发放其生
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也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申领
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许可证。市建筑安装总
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内同行业标准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经营所得外汇余额,可在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相互调剂使用;
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
业承接国家经委公布的以产顶进目录内的产品订货时,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
收取部门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各方履行合同、契约发
生纠纷和争议,由市涉外经济仲裁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由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1988~1990年,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的实际
情况,发布了有关规定、办法等,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988年9月28日, 发布了《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商投
资企业的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申报、缴纳税款,申请减免如纳税鉴定、纳
税检查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应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作了规定,并对外商投资企业
使用发票和会计凭证、 帐簿、 报表的保管存档等事项提出了要求。10月14日发布了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资企业招收、招聘和辞退职工、劳
动保险、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工时制度、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等方面作了规定;同
时规定,青岛市及所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1989年3月29日, 青岛市公安局发布了《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
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驻青机构内的外籍人员及其眷属,在青岛拟居留一年以
上的,应持工商部门签发的证件和本人简历的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居
留、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领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港澳台企业、华侨企业,其他海外经济组织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青各工厂
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工作的非外籍人员及其眷属亦比照该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
续。 10月6日发布了《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分别对
合营、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程
序、董事会的组成、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
1990年8月16日, 发布了三个办法规定。一、《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需经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
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对被聘用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发生争议由该企业
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裁决。对中方干
部的委派、招聘、借聘、辞职、解除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管理等做了具体
规定。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提供各种服务。二、《青岛市
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协助企
业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外资企业的审批程序、
审批权限、审批时间、设置会计帐簿、报送会计报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建立工会
组织等事项作了原则规定。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外
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办理程序和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办法以及优
惠措施,以及全市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土地使用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