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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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退休安置 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后,军队干部退休工作走上了制度化。
1960年3月, 青岛市民政局接省民政厅、济南军区政治部《关于做好安置退休军
官工作的联合通知》后,向市政府作了请示报告。市政府召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
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房管局解决住房,市民政局和事务
管理局解决家具。 其住房和家具的配备要求不低于部队标准,从优配备。是年6月,
山东省接收第一批从部队直接退休的军官89名。其中,有6名安置在青岛市区。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已经输退休手
续的,不能及时转交地方安置;需要退休的军队干部,也没能办理退休手续,大批符
合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 长期滞留部队。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新
的《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的暂行办法》。
1980年9月,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1981
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军队干部离休安置 1982年1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离
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98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
养制度的几项规定》。1982年6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7月8日,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颁发了《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
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等
文件的规定,对已安置在地方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费的军队退休干部,凡符合离休条
件的,均由县、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改办离休手续。
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
知》指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1985年,青岛市安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为182名军队退休干部改办了离休手续。
1986年1月3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
局联合发出了《关于1980年前民政部门接收的军队退休改离休的干部移交老干部部门
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980年前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后改为离休的
干部,以及1980年后由部队落实政策输了离休又转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干部,移交给老
干部部门管理。同年7月,青岛市民政局将184名军队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移交给市老
干部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