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人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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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检察干部的奖励是与开展争创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活动(以下简称“双
先”活动)结合进行的。“双先”活动在“文化大革命”前,有的称“四好单位、
五好干部”活动,有的称“评优”活动,也有的称“五好六比”活动等,其基本内
容是一致的。
  1959年前,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双先”活动都是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省
院没有统一的计划和要求。1959年7月,为了使“双先”活动纳入检察工作计划,
省院下达《关于在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先进工作者运动的意见》(草稿),要求各级
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活动,并具体规定了先进条件、评比
方法、批准权限、奖励办法。
  1959年,省院从分、市院报送的先进事迹材料中选出18名先进工作者和两个先
进单位(邹平县院和青岛市四方区院)的代表,出席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
者代表大会。下半年,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代表大
会精神,推动了“双先”活动的开展。年终,全省检察机关共评选出先进工作者
291名,占干部总数19.7%。
  1962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干部中开展了以政治思想好;工作好;学习好;执行
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纪律好;联系群众好为内容的“五好”评比活动。
  1964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进行了评比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活动。到6月
底,全省136个检察院中有106个参加评比,各级检察院共评出9个先进单位和927名
先进工作者。5月,省院拟定了《山东省检察系统开展四好单位、五好干部运动的
试行办法》,对四好单位、五好干部的标准,以及评选办法、要求等都作了具体规
定,并经第十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各级检察机关试行。
  1980年3月,省院发出《关于开展先进工作者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
关开展群众性的争当先进工作者活动。《通知》提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
评选可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专业知
识,理论联系实际,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有显著提高的;(2)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为保卫四化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民主,维护安定团结
做出贡献的;(3)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忠于事实真相,坚持原则,刚直不阿,在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有突出表现的;(4)遵守法纪,埋头苦干,深入实际,调
查研究,在本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5)有其他突出表现,足以评为先进工作者
的。《通知》还提出:凡领导班子团结,全体工作人员齐心协办,努力学习马列主
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
律,不断改进工作,圆满完成检察工作任务,有显著成绩的,可授予先进院、处、
科、股的称号。
  1982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省院在济南召开全省检察系统第一次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50个先进集体、216名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和奖励。
  1984年6月10日,省院发出通报,表彰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11个先进集体和46名先进工作者。本年12月21日,省检察院转发并开始执行高检院
和劳动人事部制定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1985年3月2日,全省派出3名先进集体代表和11名先进工作者代表出席高检院
召开的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胶南县院副检察长刘俊杰受
到高检院的通令嘉奖。本年,全省检察机关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奖
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省检察院给予记集体二等功的有烟台市福山区院、
济南市院经济检察处、临邑县院、济南市天桥区院等四个单位;记集体三等功的3
个单位,记个人二等功的11人,记个人三等功的48人。
  1986年7月11日-12日,省检察院在济南召开全省检察系统第二次先进集体、先
进工作者代表会议。62个先进集体、16个先进单位、176名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和
奖励。
  1988年10月22日,临邑县院检察长党清俊,被高检院授予“模范检察长”称号,
10月31日出席高检院在北京召开的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电话会议。1989年10月
1日,党清俊被国务院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1989年国庆节前夕,出席全国劳
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1988年10月22日,高检院给予通令嘉奖的有:潍坊市潍城区院、滨州市院检察
长刘士成、临沂分院助理检察员闫梅玲。同时,高检院决定授予“先进集体”的有:
济南市历下区院、平度县院;先进个人有:蓬莱县院政工科长郑涣盛、济南市天桥
区院检察员曲凤遂。
  1990年3月29-30日,省检察院在济南召开了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表彰大会,有56个先进集体和100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