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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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起,施行劳动人事部等4部门《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省生育保
险制度获得较快发展。

1988年12月, 省劳动局组织在曲阜市施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试点,通过建
立生育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化管理,均衡企业生育负担,分散生育风险,为企业
平等竞争创造条件,保证妇女就业和生育权益。
1995年1月起,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中
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要求,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1998年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市,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没有建立生育保险的市,在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2003年, 全省征缴生育保险基金2.3亿元, 支出1.2亿元,当期结余1.1亿元。
39989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各地在实际运行中,大部分统筹市基金提取比例控制在
0.6%NFDA10.8%之间。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有以下几种方式: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支付;按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工资支付;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等。
支付期限一般在3NFDA16个月之间。 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大
部分采取定额支付办法,也有少数采取实报实销。一些地方还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和基金承受能力,适当增加待遇项目,如一次性营养补贴、男职工供养配偶生育补助
等。
2004年4月统计,全省17市的113个县(市、区) 启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参保人
数364.9万人。26个县(市、区) 未实行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部分启动改革的
县(市、区)参保人数较少,互助共济能力弱。全省生育保险基金提取平均控制在职工
工资总额1%以下。
2005年,全省积极探索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推进,即“统一参保、
统一征缴、统一管理”与医疗保险基金“分开列账、分别费率、分别支付”的“三统
三分”模式,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和社会化管理水平。至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
职工总数461.2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