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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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管理〗〖标准〗〖1954-1990〗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于1954年12月2日批准建立了山东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由
于干部职工来自四面八方,执行的劳动工资标准很复杂,有的执行国家机关标准,有
的执行企业标准,还有一部分人没有级别。企业标准中又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
人标准,还有的执行商业标准,也有的同一等级,工资额也不一致。因此,对劳动工
资很难做到有计划的管理。
  从1960年第一季度开始,全省物资系统加强了对劳动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1961
年上半年,省物资厅按照中共山东省委指示,先后在济南、青岛、淄博、昌潍、烟台、
济宁等6个地区设立了经营机构,机构名称为供销办事处,列为事业编制,总人数为
601人。但因缺乏管理制度,联系不够,多数地区将供销办事处误列入国家机关统计
之内,因此,省计委1962年3月下达上半年劳动计划(草案),即未列物资厅各地供销
办事处,各地区银行的工资基金计划亦无各办事处的指标,较长期地影响了各办事处
的工资发放。在1963年4月,通过贯彻省计划委员会、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中国人
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达的《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后,才得到解决。
  1963年9月,根据山东省工资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人委(63)鲁人栗秘字932号通知
,分别在厅机关和所属公司及两个厂进行了部分人员的升级工作。厅机关本身实有人
数为90人,升级人数为46人,省人事局分配升级金额指标为354元(实用337.35元);
所属公司和两个厂属升级范围的有1578人。升级的626人,定级的125人(不包括定级
有升级因素的86人),升级定级全局每月共增资4492.20元。但是,由于多年没有调整
工资,而且工资级别复杂,新调入的人员和存在的问题较多,加之,两个加工厂随着
生产的发展,职工劳动已由过去的手工操作变化为部分机械生产,多数工人的技术水
平和操作工艺以及理论水平相应提高,而他们仍然执行着原轻工业较低的工资标准,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积极性。
  根据总的布置,又经过1977年和1979年的两次工资调整,上述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1983年6月8日,省物资局按照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和省调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
局属公司423人升一级工资(升2级的30人),其中:省金属公司升级人数为81人;省机
电公司升级人数为136人;省木材公司升级人数为72人;省服务公司升级人数为40人
;省燃料公司升级人数为66人;省储运公司升级人数为28人。升级增加的工资自198
2年10月份补发。
  1983年下半年,省物资局按照省府的统一部署,对省直物资企业的工资又作了调
整,到1984年9月调资工作结束。列入这次企业调整范围的有7个单位,计873人。其
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为755人。除已经调过资的或因违反计划生育、触犯
刑律等原因未升级的34人外,实际调资的人数为721人。每月实增工资为5284元,每
人平均增资7.33元。
  1985年在企业的工资改革中,因山东省物资企业的工资标准有的列为二类产业,
有的列为三类产业,工资起点标准不同一,1986年12月省物资局为此向山东省企业工
资改革办公室和省劳动局作了物资企业职工执行二类产业工资标准的请示。经批复同
意后,当即转发至山东各市、地物资局执行。省物资局所属执行范围及其标准是:省
金属公司济南小额站、五O二仓库、省机电公司四O一仓库、省木材公司德州转运站、
济南转运站、山东省二O一处、山东省三O一处、山东金属回收站8个单位由二类产业
36元起点的工资标准改按二类产业37元起点的工资标准。从1987年7月份起执行。
  1988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省局所属金属材
料、机电设备、木材、物资服务、配套承包、拆船、金属回收、建材、化轻等9个公
司原实行的结构工资制已不适应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必须由管理型转向经营型,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以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充分发挥省直物资专业公司在物资流通中的重要作用
。为此,省物资局于1988年2月4日向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省劳动局提出局属9个
专业公司改变工资制度报告。
  1988年2月29日省物资局根据省劳动局《关于省物资局所属九个专业公司工作人
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批复》,向各公司分别作了转批。其具体规定是:工人执行八
级制,一级工37元,干部执行起点37元的工资标准。省燃料公司改变工资制度因呈报
时间较晚,省劳动局于11月1日批复。因此,除省燃料公司自1988年10月份执行外,
其他各公司均自1988年2月起执行。实行企业工资标准后,公司的奖金、福利、保险
等制度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其工资待遇亦按企业标准执行。
  1988年12月11日山东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批复省木材公司等17个省局所
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1989年省燃料公司、省生产资料交易中心也实
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这样,省局所属19个企业全部实行了“工效挂钩”,
工资从计划管理程序上看,虽有所增加,但对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前
进了一步。
  1989年8月15日省物资局向局属各公司、库、站转发了山东省劳动局《关于企业
实行浮动工资标准的通知》。在执行中,公司干部、工人均执行39元起点的工资标准
。库站干部执行39元起点的工资标准,库站工人执行41元的工资标准。
  1990年,关于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普调和局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
人员的工资调整,均按照鲁政发(1990)35号和(1990)鲁人薪字4号文件规定,于1990
年5月7日全部办理结束。1990年底,省物资局和所属生活服务站,山东省物资学校、
省物资信息中心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省物资局所属的其他单位则执行企业工
资标准。企业按鲁政发(90)20号文调整了工资。市(地)县级物资机构,工资隶属当地
管理,根据单位性质不同,也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或企业工资标准。
  山东省物资系统的劳动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工作由于机构的几经变动,特别是“文
化大革命”期间,对这方面的工作未有进行系统总结,甚至资料、报表也所存无几。
但工资总额的组成、支付,国家统计局是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工资的计划、统计和
工资总额的管理,也一直是作为指令性的计划执行的,指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下达
,并由基层单位开户银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