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民警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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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工资〗〖警察〗〖公安〗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山东省公安干警同部队官兵一样,实行供给制。新
中国建立初期,全省公安干警同时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制度。建国前参加工作
的人员,沿袭了供给制;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大都实行工资制,也有的按本人意
愿实行供给制。1955年8月31日, 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
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后,全省公安干警和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一样,
一律领取标准工资和物价津贴。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货币工资标准制度,取消了物价津贴。
工资改革后,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和民警队的干警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1956年
4月7日,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指出:“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人民警察的工资应高于国家机关同级行政
人员的工资水平,据此,人民警察新的工资标准是根据‘低于解放军的相当级军官,
高于国家机关相当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拟定的,一般高于国家行政机关相
当级人员10%左右”。其他公安干部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1983年,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5个省辖市公安局和全省各县、 市公
安局的干警,改行了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烟台、潍坊、济宁3 地区改为省辖市后,
于1984年8月,公安干警改行了人民警察工资标准。1984年9月13日,经省委、省政
府批准,山东省公安厅、人事局、劳动局联合下达了《关于对省、地公安机关干警
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通知》,泰安、德州、聊城、菏泽、临沂、惠民6 个公安
处和省公安厅、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山东省人民警察学校的干警,改行了人民警察
工资标准。至此,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干警的工资全部实行了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1985年12月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联合下达《关于公安
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对公安干警的工资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制定了
新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实行了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为基础的结构工资
制。新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略高于国家机关同级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规定,
全省列入公安干警工资改革方案的有3万余人, 公安系统的工勤人员和东营市公安
局执行油田工资标准的人员,列地方工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