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造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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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行政许可
(一)锅炉制造行政许可
按照1982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锅炉制造许可证
分为A、B、C、D、E五级。
1982年国家锅炉制造许可证分级表
表6-3

┌────────┬───────────────────────────────┬───────┬───┐
│级别 │允许制造的锅炉范围 │许可证签发 │有效期│
│ │ │单位 │ │
├────────┼───────────────────────────────┼───────┼───┤
│A │蒸汽出口压力≥100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劳动人事部 │5年 │
├────────┼───────────────────────────────┤ │ │
│B │蒸汽出口压力<100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 │ │
├────────┼───────────────────────────────┤ │ │
│C │蒸汽出口压力≤25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 │ │
├──────┬─┼──────────┬────────────────────┤省、市、自治区│3年 │
│D │D1│蒸汽出口压力 │容量不受限制 │劳动局(厅) │ │
│ ├─┤≤13kgf/cm2的固定 ├────────────────────┤ │ │
│ │D2│式蒸汽锅炉 │容量≤4吨/小时 │ │ │
│ ├─┤ ├────────────────────┤ │ │
│ │D3│ │容量≤1吨/小时 │ │ │
├──────┼─┴──────────┴────────────────────┤ │ │
│E │蒸汽出口压力<1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 │ │ │
└────────────────────────────────────────┴───────┴───┘

省劳动局负责受理E级锅炉制造行政许可, 进行条件审查和审批发证。山东省实
行锅炉制造单位择优定点后,锅炉制造单位的数量一直比较稳定,制造许可工作主要
内容为日常的监管和正常的受理换证审查和发证。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将锅炉制造许可分级改为A、B、C、D四级,省级质监部门
负责D级锅炉制造行政许可审批。2005年,山东省有1家锅炉制造单位获得省级证(D级)。

1990-1998年山东省锅炉制造许可发证情况统计表
表6-4
单位:张

┌──┬──────────────┐
│年份│锅炉制造厂 │
│ ├──┬──┬──┬──┬──┤
│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
├──┼──┼──┼──┼──┼──┤
│1990│ │ │1 │14 │37 │
├──┼──┼──┼──┼──┼──┤
│1991│ │ │ │ │ │
├──┼──┼──┼──┼──┼──┤
│1992│ │ │ │ │ │
├──┼──┼──┼──┼──┼──┤
│1993│ │1 │2 │12 │39 │
├──┼──┼──┼──┼──┼──┤
│1994│ │1 │2 │12 │39 │
├──┼──┼──┼──┼──┼──┤
│1995│ │1 │2 │12 │39 │
├──┼──┼──┼──┼──┼──┤
│1996│1 │ │2 │12 │39 │
├──┼──┼──┼──┼──┼──┤
│1997│1 │ │2 │12 │39 │
├──┼──┼──┼──┼──┼──┤
│1998│1 │ │6 │13 │32 │
└──┴──┴──┴──┴──┴──┘

2002年国家锅炉制造许可级别表
表6-5

┌──┬────────────────────────────────────────┐
│级别│制造锅炉范围 │
├──┼────────────────────────────────────────┤
│A │不限 │
├──┼────────────────────────────────────────┤
│B │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 │
├──┼────────────────────────────────────────┤
│C │额定蒸汽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的热水锅炉 │
├──┼────────────────────────────────────────┤
│D │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2.8MW的热水锅炉│
└──┴────────────────────────────────────────┘

(二)压力容器制造行政许可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分
为一、二类和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两种。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由省级劳动部
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进行条件审查,审批发证。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由劳动部负
责受理申请。初审由省级劳动部门组织,复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
织,劳动部审批发证。1983年,省劳动局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制定审查细则,开始培训审查人员和企业质量体系人员。
1990年4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执行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
知》,组织贯彻劳动部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990-2000年山东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发证情况统计表
表6-6
单位:张

┌──┬────────────┐
│年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发证 │
│ ├───┬─────┬──┤
│ │第三类│第一、二类│自制│
│ │ │ │自用│
├──┼───┼─────┼──┤
│1990│13 │79 │10 │
├──┼───┼─────┼──┤
│1991│ │ │ │
├──┼───┼─────┼──┤
│1992│ │ │ │
├──┼───┼─────┼──┤
│1993│16 │101 │ │
├──┼───┼─────┼──┤
│1994│16 │127 │ │
├──┼───┼─────┼──┤
│1995│18 │139 │ │
└──┴───┴─────┴──┘

续表

┌──┬────────────┐
│年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发证 │
│ ├───┬─────┬──┤
│ │第三类│第一、二类│自制│
│ │ │ │自用│
├──┼───┼─────┼──┤
│1996│22 │145 │ │
├──┼───┼─────┼──┤
│1997│23 │156 │ │
├──┼───┼─────┼──┤
│1998│22 │162 │ │
├──┼───┼─────┼──┤
│1999│ │ │ │
├──┼───┼─────┼──┤
│2000│ │183 │ │
└──┴───┴─────┴──┘

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将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级别和许可有效期进行统一,划分为A、B、C、D四个制造许可级别进行
管理。由国家和省两级分级实施,国家负责A、B、C级,省级负责D级锅炉压力容器制
造许可工作。

2002年国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表
表6-7

┌──┬──────────────────────────────────────────────────────────┐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
├──┼──────────────────────────────────────────────────────────┤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
├──┼──────────────────────────────────────────────────────────┤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
├──┼──────────────────────────────────────────────────────────┤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
└──┴──────────────────────────────────────────────────────────┘

二、电梯、起重机械生产制造行政许可
1990年,省劳动厅对电梯、起重机械实行安全认可制度。为避免与已经实施的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重复,1990年后,全省电梯、起重机械只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制度。电梯制造许可和起重机械中的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制造许可归口建设
主管部门管理,桥门式起重机归口机械主管部门管理,港口起重机归口交通主管部门
管理。电梯、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许可证的工作一直没有正式实施,也没有开展无证生
产查处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全省有电梯制造企业8家,起重机制造企
业50家。
200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
理方式的决定》,将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由生产许可证管理改为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工作。同年,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6月,国
家质检总局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对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制造单位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评审机构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省质监局配合国家
质检总局开展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行政许可
1996年4月,劳动部印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将压力管道的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纳入安全监察管理范围,并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实行
行政许可管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必须经过安全注册认可。
2000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
办法》,明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安全注册条件、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要
求,元件制造单位分A、B级管理,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B级由省质监局颁发
证书。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一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济南市东方石化管
件厂在全省第一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第一组、第五组(A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单位安全注册证书。
2002年,全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认可工作正式开始。蓬莱市兴华工业有限公
司取得省质监局颁发的第四组(B级)金属波纹膨胀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
证书。
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
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