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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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劳动力计划管理自1949年逐步实施,开始负责介绍城市失业、闲散人员就业。1956年以后,企业中的职工正式纳入计划管理轨道。主要任务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编制劳力计划、工资计划、劳动生产率计划,合理分配、调剂劳动力。1958年用工计划失去控制,给职工计划管理造成困难。1959年县属工业实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制度(定员定额法),后扩大到事业单位,60年代初在国营企业普遍推行,促进了企事业的发展。“文化大革命”中,过多的招收农村劳动力,造成劳动无定额、岗位无定员,效率无考核的局面。对劳动力计划管理当作对工人的“管、卡、压”予以批判和否定。1979年后,在企业整顿中重新推广定员定额制度,定员定额管理纳入正规化轨道。
工人调动 由劳动力调配服务所、劳动科、县计委设专人负责。1971年后劳动工资局、劳动局负责职工调配,办理职工调转手续。
1949~1962年间,工人调动面比较小,每年调入调出不过几人、十几人。县内调动,单位与单位之间,由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要求,以开信的方式直接调入、调出。出县调动事前发函,征求意见,同意后再办理调动手续。
1963年,调动手续逐步正规,系统范围内调动,本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并经接收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跨系统的,本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由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1976年,根据上级劳动部门指示,职工调动手续要求严格。县外调动,本人申请调出,单位同意,劳动局审查同意后,向接收单位的劳动部门发函征求意见,接收单位回函同意接收,然后寄出职工档案和商调情况表,接收单位审查后下函调通知书,由调出的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1979年底,跨省(市)的调动必须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跨地区(市)的调动必须经地(市)级劳动部门批准。1989年5月,山东省劳动局通知规定,凡外省(市)自治区调入(含工人对调、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人,均由县劳动局研究汇总上报市(地)劳动局,再转报省劳动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1973~1995年,从外省(市)调入职工2153人,从外地(市)调入2945人,由外县(市)调入4546人,调往外省(市)1628人,调往外地(市)3664人,调往外县(市)6118人。
职工精简 为纠正1958年招工失控的失误,1960年全县精简职工2653人,占工业企业职工总数的10.5%。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县制定《1961年压缩非农业人口规划》,撤销县属工业5处,文教单位8处,社办企业9处,精简职工4890人。将精简人员充实到农业生产第一线。1962年,精简职工4093人,1963年精简职工7600人,占1960年末职工总数的58.8%。精简职工按退职办理,回乡劳动。
工人考核建国初,重视对职工的考核,虽然制度不够健全,方法比较简单,但对工人队伍建设却起到了积极作用。1963年建立工人正式档案,考核制度逐步健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人考核受到严重干扰,考核时断时续或流于形式。1978年后,县劳动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加强了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人考核制度日臻完善。厂、矿、企事业单位,根据考核范围和任务,一般都建立起5~7人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由领导干部和生产、政工、工会等负责人及工人代表参加,科室成立3~5人的考核小组,由车间主任、技术员、工人代表参加,对工人进行定期考核。参加考核人员都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考核 范围:(1)学徒工期满后,转正定级。(2)试用期满或熟练期未定级的工人,期满后,根据需要,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提级的技术工人等。(3)改变工种或调换新的工作岗位。(4)使用先进设备。
考核根据工种等级,区别进行。理论考核采取笔试答卷的方式,对文化程度低的和没文化的老工人,经考核组织批准,可以口试或指定代笔人。在考核中主要看基本功和操作熟练程度。考核采取一看二评的方法,根据现场操作情况,评议得分结果,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再向群众公布。每次考核成绩较好,完全合格和基本合格,方能按期转正、定级或升级。
工人奖惩 建国后,企业对职工实行奖惩制度,促进了生产。1958年,因受“五风”(“共产风”、瞎指挥风、浮夸风、命令风、特殊风)影响停止。1960年开始逐渐恢复。“文化大革命”时期,奖惩制度又遭破坏。1978年后,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全县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奖惩条例,对有突出贡献或有工作过失的职工,分别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至1995年,全市(县)共评选出市(县)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126人次,评选出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81人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罚款。记过、降级、降薪处分由主管部门审批,对留用和开除处分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报送县劳动局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审批。1972~1994年共开除(含除名)552人,其中全民单位职工420人,集体单位职工132人。
劳动争议仲裁 建国后,开始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根据1949年11月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以县劳动调配服务所为主,有关单位参与,及时处理了劳动争议。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解决私营企业中劳资争议的任务已结束,根据中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统包统配政策下,处理劳动争议,按照一般人民来信来访的方式进行处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1987年11月,遵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隶属县劳动局,具体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事宜。1989年,78个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占应建数的92.8%。同时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鉴证7550人,占应鉴证人数的86.2%,其中全民6488人,集体1062人。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2374份,其中合同制工人合同占17%。为217人落实工资性补贴。1990~1995年,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为35209名合同制工人办理了劳动合同鉴证,举办劳动争议仲裁培训班,培训企业调解干部132人。